——专利提出申请权出资
【保荐人人简述】
上海盟科制药金润庠公司(以下简称“盟科制药”或“保荐人人”)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双创塞雷县区委表决。盟科制药是一家以治疗感染性疾病为核心的创新药民营企业。
【意见反馈申明】
依招股书表明书及第二轮来函申明:(1)2012年盟科澳门和盟科生物制药共计以5项专利提出申请权入股保荐人人,2020年8月,盟科澳门以8项专利及10项专利提出申请权评估并注资保荐人人;(2)保荐人人现阶段共18项已许可专利,其中有在不同国家提出申请堂兄弟专利的情况;(3) 2020 年在先期境外构架中止的财务会计处置中,公司对前述有形资产日规至零。
请保荐人人进一步表明:(1)2012年和2020年三次有形资产注资和现阶段18项专利的具体对应关系;(2)结合2020年对前述有形资产的财务会计处置情况,表明三次有形资产注资与否形成出资不实,与否不合法合规性。请保荐人人在招股书表明书中对归属于堂兄弟专利的情况不予标示表明。请保荐人机构、保荐人人辩护律师、备案财务注册会计师自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明:
(1)专利提出申请权用作注资的不合法合规性预测
①有关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
依彼时分别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十五条均明确规定,“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
依彼时适用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专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专利提出申请权和专利权能受让。中国单位或是个人向国外人、国外民营企业或是国外其他组织受让专利提出申请权或是专利权的,应依有关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的明确规定办证。受让专利提出申请权或是专利权的,原告应订下口头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专利政府部门注册登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专利政府部门不予公告。专利提出申请权或是专利权的受让自注册登记之日施行。”
有关股东以专利提出申请权进行出资的不合法合规性性预测如下:
②提出申请状况的专利归属于能用汇率成交价的非汇率个人财产
2012 年专利出资中,盟科生物制药及盟科澳门用作出资的提出申请状况的专利归属于非汇率个人财产,能以汇率成交价,并经具备投资者教育业务证照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出具《上海张江生物生物制药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拟合资所涉及的 MRX-I 新药有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银信资评报(2012)沪第 30 号),确认由盟科澳门和盟科生物制药持有的用作出资的前述有形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值分别为 10,625.00 万元和 1,875.00 万元。
2020 年专利出资中,盟科澳门用作出资的提出申请状况的专利归属于非汇率个人财产,能以汇率成交价,并经具备投资者教育业务证照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上海盟科制药有限公司拟了解 MicuRx Pharmaceuticals,Inc.和其附属公司拥有的专利技术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20]第0014号),确认盟科澳门用作注资的有形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9 月30日的资产价值为41,607.92万元。
因此,盟科生物制药及盟科澳门分别在保荐人人2012年注资及2020年注资过程中使用的提出申请状况的专利均归属于能用汇率成交价的非汇率个人财产。
③提出申请状况的专利属于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
2012 年专利出资中,盟科生物制药及盟科澳门用作出资的提出申请状况的专利能司法机关受让。 2012年8月24日至27日期间,经国家专利技术局出具《手续合格通知书》,2012年盟科有限成立时用作出资的专利提出申请权所有人已变更为盟科有限。
2020年专利出资中,盟科澳门用作出资的提出申请状况的专利能司法机关受让。依2020年 7月23日盟科开曼与盟科澳门签署的《专利受让协议》及2020年7月30日盟科澳门与盟科有限签署的《专利受让协议》,盟科澳门以自盟科开曼受让17项境外专利/专利提出申请权, 并以前述有形资产对盟科有限进行注资。依第三方专利技术代理机构出具的《关于上海盟科制药金润庠公司专利技术的自查意见》并经检索美国、日本等境国外家专利技术局官网,该17项专利/专利提出申请权均已变更注册登记至保荐人人。2020年8月,其中1项用作出资的境内专利提出申请权“用作治疗细菌感染的多粘菌素类抗菌剂”,由盟科开曼直接变更注册登记至盟科有限名下。
④结论
综上,盟科生物制药及盟科澳门分别在保荐人人2012年注资及2020年注资过程中使用的提出申请状况的专利均归属于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以前述提出申请状况的专利进行出资符合有关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法规之明确规定。同时,经中介机构检索,孚能科技(.SH)亦存在使用专利提出申请权出资的类似情况。
(2)前述有形资产出资与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①有关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
我国《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有关明确规定如下:
依三次注资时分别适用作的《公司法》,均明确规定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
依三次注资时分别适用作的《公司法》,均明确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司法机关办理其个人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依三次注资时分别适用作的《公司法》,均明确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是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汇率或是非汇率个人财产的,由公司注册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九条的明确规定,出资人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未司法机关评估总金额,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委托具有不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个人财产评估总金额。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未司法机关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是公司债权人以有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三次有形资产出资均已经依据《公司法》的有关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履行了资产评估以及个人财产转移手续,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具体如下:
②2012 年注资具体预测
F.退回专利本次注资出资合规性预测
a.具体情况预测
依国家专利技术局于2014年10月20日出具的《视为退回通知书》,本次用作出资的专利提出申请权“(5S)-5-[(异噁唑-3-基氨基)甲基]-3-[2,3,5-三氟-4-(4-氧代-2,3-二氢吡啶-1-基)苯基]噁唑烷-2-酮的药物晶型”(提出申请号:3.6)因提出申请人盟科有限未在限期内答复审查意见,该提出申请被视为退回。
该专利提出申请原为公司保护 MRX-I(康替唑胺)候选药物提出申请的晶型专利。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对该晶型的多样性提供更多证据,公司针对该情况进行了大量的实验评估。经评估,MRX-I仅有一种稳定晶型,无需提出申请晶型专利保护,MRX-I 化合物专利(用作治疗细菌感染的抗菌邻-氟苯基噁唑烷酮,专利号:ZL 0.0)已能够为公司产品提供有效专利保护。故公司基于前述技术原因考量,放弃前述专利提出申请。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出资人以符不合法定条件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是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个人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原告另有约定的仅限。”
本次用作注资的专利提出申请权已全部转移至公司名下,除前述退回的专利提出申请权外,其他专利提出申请权均已取得许可并投入到公司的药品研发业务中。本次有形资产注资以前述 5 项专利提出申请权整体价值为基础,后因技术等客观因素导致公司放弃其中晶型专利提出申请,并不影响有关专有技术的整体价值,且公司有关药物的化合物专利已经取得许可,能够为药物提供有效的专利保护,前述退回不形成《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出资不实的情况。
b.有关案例
经中介机构检索,贝达制药(.SZ)存在类似情况,具体如下:
“意见反馈问题:结合BETA2006年用以注资入股的“能释放一氧化氮的阿司匹林合成技术” 的使用和产施行益情况表明总金额的合理性和公允性,与否存在高评和虚增注册资本的情况。
申明:
股东BETA以“能释放一氧化氮的阿司匹林合成技术” 专利技术注资入股,该项专利技术评成交价为1,140万元,总金额1,131.25万元。
贝达有限收到股东 BETA 投资的技术后开始对“能释放一氧化氮的阿司匹林合成技术” 项目进行化合物筛选、药效学研究、安全性研究、合成路线设计和合作工艺优化等工作。在项目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中发现,该专利技术虽有好的抗炎、抗凝血作用,但毒性试验有不良反应,化合物的稳定性问题短期内未得到良好的解决。经向国内外专家咨询,对该项目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后,贝达有限决定停止该项目的研究。
BETA以“能释放一氧化氮的阿司匹林合成技术”注资贝达有限已履行资产评估等出资程序,该项技术在彼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并且若能有研发成功将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贝达有限先期终止了“能释放一氧化氮的阿司匹林合成技术”的研发,是基于研发过程中发现的该项目客观上存在的技术风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出资人以符不合法定条件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是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个人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原告另有约定的仅限。”
综上,BETA以“能释放一氧化氮的阿司匹林合成技术”总金额投资贝达有限,该项技术因客观原因未能产生使用效益,符合公司资产充实性原则,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情况。”
结合前述案例,因技术原因考量,公司 2012 年出资中的晶型专利提出申请退回并不影响有关专有技术的整体价值,且有关化合物专利能够为公司产品提供有效保护。本次出资符合公司资产充实性原则,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情况。
【律证预测】
依我国《公司法》的明确规定,股东能用专利技术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司法机关办理其个人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依《专利法》的明确规定,专利提出申请权和专利权能受让,专利提出申请权或是专利权的受让自注册登记之日施行。
在盟科生物制药案例中,股东以专利提出申请权出资入股了保荐人人。股东用作出资的提出申请状况的专利归属于非汇率个人财产,能以汇率成交价,并经具备投资者教育业务证照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用作出资的提出申请状况的专利能司法机关受让,且专利提出申请权所有人已进行相应变更。
但保荐人人后因技术等客观因素导致公司放弃其中晶型专利提出申请,故审核机构质疑与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中介机构列举了我国《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有关明确规定,对比保荐人人的实际情况,认为保荐人人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的情况。比较关键的是引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出资人以符不合法定条件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是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个人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原告另有约定的仅限。“,中介机构还找到了同类案例作为参考。
中介机构认为专利提出申请的退回并不影响有关专有技术的整体价值,且公司有关药物的化合物专利已经取得许可,能够为药物提供有效的专利保护,故专利提出申请的退回不形成《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出资不实的情况。
【参考法律条文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1994.07.01施行,2018.10.26修订)
第十五条 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
对作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评估总金额,核实个人财产,不得高估或是低估总金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对评估总金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将汇率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司法机关办理其个人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明确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2011.02.16施行,2021.01.01修订)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未司法机关评估总金额,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个人财产评估总金额。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未司法机关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是公司债权人以有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不合法定条件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是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个人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专利法》(1985.04.01施行,2021.06.01修订)
第十一条 专利提出申请权和专利权能受让。
中国单位或是个人向国外人、国外民营企业或是国外其他组织受让专利提出申请权或是专利权的,应依有关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的明确规定办证。
受让专利提出申请权或是专利权的,原告应订下口头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专利政府部门注册登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专利政府部门不予公告。专利提出申请权或是专利权的受让自注册登记之日施行。
来源:律证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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