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双创板、创业板纷纷实施注册后后,越来越多的科技创新民营企业萌发了冲击资本市场的想法。亦有不少“豪侠”的从业者希望以其自有的专利技术与资本方开展合作,通过以有形金融资产出资的形式共同成立公司。但在后续备案上市时,由于专利技术出资的局限性,审查政府机构将会予以重点高度关注。
为更好地帮助民营企业理解有关审查关键点,责任编辑将从近期被否民营企业涉及专利技术出资的有关法规及民营企业来函申明瞄准,对有形金融资产出资的主要审查关键点总结如下表所示:
(1) 公司成立时以专利技术出资与否履行职责了适当流程
根据现阶段旧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五条及第五十五条,能只以货币资产总金额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金润庠公司,该等有形金融资产应具有能依法转让的特性,并应履行职责适当的评估结果流程展开评估结果总金额,不得高估或高估总金额。
在履行职责评估结果流程后,亦须完成适当的个人财产迁移手续。专利、应用软件版权等应办理适当的土地权属更改登记;非专利技术应签署适当的个人财产迁移合同书、将适当的技术文件整套平稳过渡至公司,并可以就此开具适当的申请文件调查报告。
(2) 以专利技术出资与否存有出资失实的情况
鉴于有形金融资产商业价值的不确定性,审查政府机构对专利技术出资总金额的准确性非常高度关注,具体高度关注关键点如下表所示:
1) 未聘用有投资顾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金融资产评估结果政府机构
以赛伍技术()、康希诺()为例,其在以有形金融资产出资时已聘用评估结果政府机构开具了适当金融资产评估结果调查报告,但在备案阶段重新聘用了具有投资顾问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评估结果政府机构开具了上溯评估结果或上溯进行咨询调查报告,以确认其有形金融资产总金额未高于评估结果复查的评估结果商业价值或进行咨询结果,不存有出资失实的情况。
但202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投资顾问法》已取消了审计工作评估结果政府机构的投资顾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现阶段对从事投资顾问服务项目业务的评估结果政府机构展开登记管理工作。故我们建议:在优先选择评估政府机构时需优先选择展开过适当登记且具有投资顾问服务项目经验的专业政府机构。
2)后期以专利技术出资、中后期以钱款分期付款
accompanied斯()、奥精医疗()均存有后期企业法人股东以私有技术评估结果总金额出资,中后期保荐人内部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职责了更改出资审议流程,展开了钱款分期付款出资。但审查政府机构依旧在审查过程中发问了“更改出资形式的原因”、“与否存在出资失实的情况”、“用于出资的技术与保荐人现有核心技术之间的关系”。
上述公司均从用于出资的有形金融资产未能为公司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作为更改出资原因,并从有关金融资产属于出资股东合法拥有,出资时履行职责了金融资产评估结果、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等流程,并办理了金融资产迁移手续、申请文件、工商更改登记等必要手续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角度对出资准确性展开解释。
3)以申请状态中的专利出资与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值得探讨的是,股东与否能以申请状态中的专利总金额出资。在孚能科技()案例中存有股东以处于申请状态的专利评估结果总金额向公司出资,且后续存有部分专利被驳回失效的情况。审查政府机构对此的来函问题包括:以申请状态中的专利出资与否存有出资失实、专利被“驳回失效”的具体原因及与否因此导致出资失实、评估结果师开具调查报告时与否考虑以上因素等。
中介政府机构首先从《公司法》角度,就以申请状态的专利属于非货币个人财产,能以货币估价;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专利申请权能转让之规定,论证其属于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金融资产,因此以申请状态中的专利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并从申请状态中专利对保荐人生产经营有重要作用及意义,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作用、与公司核心技术及核心技术储备的对应关系展开了分析论述。
对“驳回失效”专利,保荐人认为该专利有关技术同族专利已取得美国专利授权。因此,虽然无法在中国通过专利权的形式保护该项技术,但公司仍可使用该项专利所对应的技术,该项技术仍能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发挥商业价值。保荐人委托评估结果政府机构于调查报告期各期末对出资的有形金融资产开具了金融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结果调查报告,展开减值测试。根据评估结果政府机构开具的金融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结果调查报告,保荐人持有的有形金融资产不存有减值情况。
鉴于孚能科技的案例比较罕见,我们建议:在以专利、软著等专利技术向公司总金额出资时,还是应以处于授权有效状态的专利、软著展开出资,以避免后续面临出资失实等问题。
(3) 用以出资的有形金融资产与否涉及职务发明
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企业法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职责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故若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自有专利或专业技术等有形金融资产展开出资的,审查政府机构则会高度关注该等有形金融资产与否属于职务发明,与否存有来源、授权、许可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在神州细胞()的案例中,审查政府机构要求保荐人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完整的任职履历,与否存有北京协和医学院任职,早期对公司出资所投入的有形金融资产具体内容,与否为职务发明,与否存有纠纷或潜在纠纷。”保荐人则从该等发明创造的来源及形成过程,以及该技术所有人的学习经历展开论述,以证明该等发明创造系其自身长期学习与研究积累完成,不属于执行其他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其他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就其在北京协和医学院任职经历,解释口径为非正式编制的兼职职务,从未领取薪酬。综上,不属于职务说明,不存有纠纷或潜在纠纷。
而在三旺通信()案例中,实际控制人熊伟以“一种单环结构串口调制解调器信号转发的方法”等7项自有技术总金额对公司展开增资,并履行职责了评估结果申请文件流程。保荐人中介政府机构与其及公司当时其他两位股东访谈,确认前述7项自有技术是熊伟在日常工作之余的一些思考和适当的算法,对公司展开有形金融资产出资后,熊伟将前述技术思路和算法迁移给三旺有限,并由公司展开了实验验证运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关产品。前述用于有形金融资产出资的技术均为熊伟个人的思考、研发成果,不存有土地权属争议或纠纷。但考虑到熊伟形成前述技术思路/算法期间持续在公司任职,为避免未来发生争议以及保证公司的注册资本真实、充足,熊伟后续还是以货币形式对历史出资展开规范后,但有关技术仍归公司所有及使用。由此可知,保荐人中介政府机构对有形金融资产出资与否涉及职务发明的判断还是非常谨慎,对可能引发争议的有形金融资产出资还是会以货币出资展开分期付款。
(4) 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应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关并具有商业商业价值
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应与保荐人主营业务有关,可用于商业化生产或能对拟上市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促进作用并产生收益。
参考近期被否的上海凯鑫()、奥精医疗()等案例,股东用以出资的有形金融资产存有投入市场后推广效果不佳或商业化开发未达预期,未能给公司带来适当收益等问题,后续均展开了定向减资或钱款分期付款出资的形式予以规范。
双创板及创业板实施注册制为科技创新民营企业带来了新机遇,推动了知识与资本的结合。对拟登陆科创板及创业板的科技创新民营企业,应当对监管态势与行业政策保持足够的高度关注,也希望能有更多的民营企业搭上双创板及创业板的快车,在资本的助力下,走上一条更快、更健康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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