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实物、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作价出资。” 以专利技术出资,除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展开出资外,一般来说还可用专利技术使用权展开出资。但鉴于专利技术使用权在出资人基本权利范围、许可证采用形式、交付形式等方面均存有特殊性,因此实践中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可能将存有潜在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本文拟就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难题及有关法律条文信用风险展开具体内容分析,供大家参考。一、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可行性研究如前所述上述《公司法》的明确规定,用作出资的金融资产应同时有“能用汇率成交价”以及“能司法机关受让”的特征。除此之外,依照《公司法》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司法机关办理其个人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首先,专利技术使用权具备“能用汇率成交价”的特征。出资人许可证公司采用出资专利技术用作开展日常生活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该等专利技术使用权的价值主要包括了其为公司带来的收益以及公司应缴付的有关许可证采用费等。以专利使用权出资为例,依照《专利金融资产评估结果指导意见》第11条的明确规定,“专利金融资产评估结果业务的评估结果对象是指专利金融资产权益,主要包括专利使用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使用权是指专利实行许可证权,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专利权独享许可证、独家许可证、一般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形式”。由此可见,专利技术使用权具备“能用汇率成交价”的特征。其次,专利技术使用权具备“能司法机关受让”的特征。在拟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情况下,增资人一般来说会与公司签定有关许可证采用合约,明确拟用作出资的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许可许可证内容、许可证形式(如独享、排他、一般等许可证形式)许可证期限等。该等协定一般来说可视为专利技术使用权司法机关受让的一种形式。为增强该等受让的公示效力,对于以专利、商标等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出资人及公司亦可在国家专利技术局办理备案注册登记手续。除此之外,结合对部分地区企业注册登记注册有关部门的咨询(如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实践操作方式中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一般来说亦不存有操作方式障碍。综上,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具备可行性研究。二、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过程中的几个重点难题虽然如前所述上述分析,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具备可行性研究,但在出资过程中仍会存有一些特殊难题需要不光高度关注,以下我们拟展开具体内容表明与分析。(一)出资teaumeillant具备许可证别人采用有关出资专利技术的基本权利一般来说情况下,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出资人存有为专利技术使用水某或被许可证使用水某两种情况。在出资人仅为被许可证使用水某时要不光高度关注其与否有许可证别人采用有关专利技术的基本权利,即与否具备分许可证权。以专利使用权出资为例,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的明确规定,“任何人单位或者个人实行别人专利的,应与专利水某订立实行许可证合约,向专利水某缴付专利采用费。被许可证人有权允许合约明确规定以外的任何人单位或者个人实行该专利。”因而,被许可证使用水某并不必然独享分许可证权。经我们检索有关Tonk,结果显示,实践中被许可证人若无许可证别人采用专利的基本权利,有关许可证采用合约可能将存有被判定为合宪的信用风险。在无锡科诺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丁永平专利合约纠纷案中,双奇公司与科诺勒公司签定有《公司密切合作合约(专利帐户采用)》,约定由科诺勒公司许可双奇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涂敷由UNILIN公司独享专利权、科诺勒公司独享许可使用权的专利标签。但高等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依照科诺勒公司与UNILIN公司签署的许可证协定,科诺勒公司有权展开再许可证。并且,双奇公司对此知情。因而,高等法院最终判定科诺勒公司及双奇公司属于合约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故该《公司密切合作合约(专利帐户采用)》应为合宪。除此之外,需要不光表明的是,在出资人仅为被许可证使用水某的情况下,出资人出资犯罪行为的灵活性很大程度上能受到此基础许可证关系灵活性的负面影响,即不仅要受专利技术基本权利人给与出资人许可证灵活性的负面影响,还受专利技术基本权利人与否持续给与出资十多人许可证权的负面影响。换言之,专利技术基本权利人与被许可证人就此基础许可证发生争议导致其中任何人一项许可证出现瑕疵,出资人的出资犯罪行为将可能将丧失法律条文依据。因而,若出资人仅为被许可证使用水某,公司应不光高度关注该等出资犯罪行为背后此基础许可证关系的灵活性。(二)对“专利技术使用权”的出资形式展开明确鉴于出资人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无需办理权属变更注册登记手续,故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本身在公示效力方面较弱。因而,为避免后续“出资人与否已充分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出资标的为专利技术使用权还是使用权”等潜在争议,建议出资人及公司在许可许可证采用协定、股东出资协定等文件中做出明确且具体内容的约定。经我们检索有关Tonk,实践中因出资人与否已充分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出资内容为专利技术使用权还是使用权等有关争议较多,部分具体内容案例情况如下:结合上述案例,我们理解,在判定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难题上,高等法院采用了形式结合实质的判定标准,即一方面高度关注有关出资协定及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中对于出资内容的约定,另一方面也会结合使用权出资的实质对出资的具体内容内容展开判断。因而,我们建议:1. 若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要在出资(密切合作)协定、股东协定等相关文件中做出约定,并最好就使用权的交付形式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如“在出资人与公司签署完毕有关许可采用协定并由出资人将有关重要技术资料交付、传授给公司时起视为交付”;2. 出资teaumeillant及时与公司签署专利技术许可采用协定,若以商标、专利等使用权出资的,建议可在国家专利技术局办理备案注册登记手续;3. 在以使用权出资的情况下,出资teaumeillant谨慎考虑收取专利技术采用费的难题,一般来说情况下,许可证采用费应在出资对价中予以考量,更加符合使用权出资的实质。(三)明确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许可证采用形式及期限许可证采用形式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独享许可证、排他许可证以及一般许可证。在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过程中,出资人以自己独享使用权的专利技术出资的,具体许可证采用形式并没有特殊限制,但可能将存有不同许可证采用形式下评成交价值及对应出资额的差异。但若出资人仅为出资专利技术的被许可使用水某,则还需要注意其用作出资的许可证采用形式不应超过基本权利人对出资人的许可采用范围及分许可证许可范围,否则仍可能将导致出资争议及出资犯罪行为合宪等法律条文信用风险。除此之外,许可证采用期限也要结合公司的经营期限及出资人对拟出资专利技术的基本权利期限展开综合考量。对于被投资企业,若许可证采用期限短于公司的经营期限的,应提前就此后许可证采用期限到期后的出资充足性难题展开安排,最大化地保障公司权益。(四)就出资的专利技术使用权展开评估结果对拟出资的专利技术使用权展开评估结果同样非常重要。一方面,评估结果报告中所评估结果出资个人财产基本权利的范围系判定出资金融资产的具体内容内容的重要证据之一。另一方面,在评成交价值与出资额存有较大差异的情况下,不光是使用权评成交价值远远低于拟出资额的情况下,不仅会引发出资不实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也会导致出资形式是使用权出资还是使用权出资的争议与纠纷。1. 评估结果报告中所评估结果出资个人财产基本权利的范围系判定出资金融资产具体内容内容的重要证据之一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在有关出资证明文件中对出资内容展开明确外,评估结果作价的范围与内容同样是判定出资内容的重要证据之一。譬如,在上海伟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汉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中,针对股东上海汉光与否全面履行了其对江西汉光的无形金融资产出资义务的难题发生了争议,故诉至高等法院。虽然依照相关《项目密切合作协定》及其补充协定无法明确上海汉光的出资义务为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还是使用权出资,但高等法院认为,依照上海汉光提交的《部分金融资产出资评估结果报告》记载:“……二、评估结果目的:上海汉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拟以专有技术使用权投资,投入江西景德镇汉光陶瓷有限公司,以此需对该专有技术使用权在2012年10月31日的投资价值展开评估结果,并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三、评估结果对象和评估结果范围:本次金融资产评估结果的对象是产权持有人截至评估结果基准日所拥有的专有技术使用权展开出资的投资价值。”并且,该等评估结果报告已在工商部门展开了备案,具备公示效力。2. 评成交价值与出资额与否存有较大差异亦会负面影响出资内容的判定除此之外,评成交价值与出资额与否存在较大差异,同样会负面影响出资内容的判定。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约纠纷案适用法律条文若干难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独享的,人民高等法院一般应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换言之,无论用作出资的专利技术系使用权还是使用权,其价值应与出资额相当。譬如,在汕头海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泉州泉港海洋聚苯树脂有限公司的技术合约纠纷案中,原被告双方就用作出资的S.O.E.二代技术系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还是许可证使用权出资难题发生争议。高等法院认为,S.O.E.二代专有技术经评估结果确认2004年11月25日的价值为33,993万元,而汕头海洋投资公司以该技术投资入股海洋聚苯树脂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4,589万元,技术成果价值显著高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最终高等法院判定汕头海洋投资公司是以技术成果使用权出资,而并非使用权。因而,我们理解,对专利技术使用权评估结果作价要具备客观性,避免高估或低估,对于使用权出资的性质判定同样具备重要作用与负面影响。三、小结综上所述,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具备可行性研究,但鉴于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在多方面的特殊性,因而在出资人拟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展开出资时,公司及出资方均应就出资人基本权利范围、许可证采用形式及期限、评估结果作价的公允性等多方面难题展开考量,以降低有关潜在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及纠纷。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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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川 合伙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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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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