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共3400个字,阅读时数约9两分钟
这是经图知产项目组第132篇原创首秀文章
内容精义
1、统计数据做为一类个人财产兼有个人隐私、版权和国家机密的的特征与特性。
2、以统计数据所有权展开出资,法律条文没有明文明确规定,但符合公司法对于出资的条件和流程上规范性明确规定。
3、以统计数据所有权展开出资受到个人隐私非官方化处理与关键重要信息审核的管制。
作者:姜莹丽
经图知晓产项目组辩护律师
jiangyingli@lantai.cn
大统计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慧是近几年科技创新企业的新宠,那些技术也确实为国家与民生问题带来了空前的便捷与工作效率,但那些技术或许能“飞速发展”却离不来背后的此基础支持——统计数据。在十进制储存做为此基础准则下,一切能电子储存的重要信息都将转化为统计数据,统计数据的经济价值在几大幅统计数据交易所[1]陆续成立营运后更是显而易见。在“德国大众创业者、热切创新”的鼓动下,以统计数据的所有权展开出资是否可取?这就需要对统计数据做为个人私有财产的物理性质、统计数据的所有权出资的私法此基础,和统计数据所有权出资的管制展开预测。
统计数据做为有形资产的基本权利物理性质2017年10月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七条》第127条明确规定:法律条文对统计数据、网络交互式个人财产的为保护有明确规定的,依其明确规定。第111条明确规定明确了企业法人的个人隐私受法律条文为保护,其别人对别人个人隐私的行政处分行为都要司法机关并为保护重要网络安全。通常因为统计数据属于一类有形资产,单厢被视作是一类专利技术,但根据《民总》第123条的载明的专利技术他者的类别[2],也没有将统计数据列入到专利技术他者的类别中。其原因,是因为统计数据本身就具备多元性,相同类别的统计数据具备相同特征而导致基本权利特征不一。
个人隐私统计数据来源于个人,兼有心智利益与个人财产利益,类似于肖像权,姓名权,个人隐私等。有些人将个人隐私统计数据认为属于一类个人隐私,因为其体现个体特有的重要信息,但是,个人隐私重点在于防范个人隐私不被披露,而个人隐私统计数据重点在于个人对其控制利用;[3]同时,隐私本身就具备主观性,尤其当下自媒体时代,公开自己的生活状态对某些个人来说甚至可以被形容为乐此不疲,公开那些个人统计数据重要信息已经不属于侵犯其个人隐私的范畴,故此,个人隐私并不能完全为保护个人隐私统计数据。
统计数据分为原始统计数据和加工过的统计数据,后者多以统计数据库,或者统计数据可视化的形式表现。统计数据本身因为不具备独创性而不能成为作品,但是统计数据库如果在选择与编排上具备“独创性”性的标准后,就可以具备成为“汇编作品”而受到版权法的为保护,统计数据可视化若在色彩搭配,图形选择等具备独创性,当然成为版权法为保护的对象。但是对于当今所处的统计数据时代,统计数据库的经济价值在于其综合与全面性,选择与汇编可依赖计算机的算法,统计数据库为保护的目的是因为其制作需投入大量人、财、物,而复制成本很低,这与邻接权所为保护的是在作品传播过程中的投资与劳动如出一辙,[4]德国法律条文已明确明确规定以邻接权为保护统计数据库。
有些统计数据对于个人或者企业属于“传家宝”,即法律条文上的国家机密,通常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为保护。但成为国家机密必须具备两个特性:第一,不为公众知晓,第二,具备经济利益。统计数据的经济价值无需赘述,但要证明不为公众知晓即需要证明“传家宝”不来来源于公有领域,又要证明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这种标准的限定就将大量的统计数据排除,所以国家机密仅能为保护小规模的统计数据。
正因为统计数据不能被个人隐私,版权和国家机密单独展开为保护,还有观点认为将统计数据界定为一类新型个人财产并赋予统计数据控制人以相应基本权利——统计数据个人私有财产,这种基本权利属于统计数据合法持有人或者控制人,但统计数据个人私有财产是一类不完整的所有权,即该项基本权利应受到其他传统基本权利的约束和管制。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条文没有明确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务操作中,在统计数据可以归纳到现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为保护的范围内容的,应以现有法律条文展开为保护,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做为兜底为保护。
统计数据所有权出资的私法此基础公司法27条肯定了有形资产可以展开出资,可明确的是有形资产的所有权,肯定所有权可以出资的,却是有形资产土地的所有权,但对于有形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可以展开出资没有明确明确规定。同时因为所有权可以经过多次许可,基本权利主体不唯一,而且许可的次数越多,有形资产的所有权价值可能会越小,在这种状况下,统计数据的所有权是否可以出资呢?
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明确规定》第5条对做为出资的非货币个人财产的要求还是做了规范性明确规定,即做为非货币个人财产,应满足以下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司法机关转让。《公司法》第27条和第28条明确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履行以下流程:(1)评估作价,核实个人财产;(2)司法机关办理个人私有财产转移手续。
统计数据所有权是否可以估价可以参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专利技术资产评估指南》的通知,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分别明确规定了专利技术出资资产基本权利形式包括专利所有权,商标许可所有权,版权及与版权有关基本权利的个人财产基本权利(邻接权)许可所有权,国家机密和集成电路许可别人使用的基本权利。2015年7月12日,中关村数海统计数据资产评估中心经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领导小组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批复成立,是全国首家开展统计数据资产登记确权赋值的服务机构。所以,从统计数据所有权在出资条件上,在评估依据有法律条文支撑,评估机构有具体的评估执行主体。[5]
统计数据所有权属于有形资产所有权,股东以统计数据所有权出资的,可与公司签署统计数据许可使用合同,同时也存在统计数据资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统计数据资产的权属形态做登记备案,具备司法机关转让并办理手续的可取性研究。故无论从出资的条件还是出资的流程来看,以统计数据所有权出资都符合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
统计数据所有权出资的管制任何基本权利处置都需要合法的基本权利此基础,即基本权利不得存有瑕疵,以统计数据所有权出资同样要遵循这一标准。正如上文所述,统计数据个人私有财产是一类不完整的所有权,其基本权利的行使受到其他传统基本权利的约束和管制。
《民总》第11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别人个人隐私,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别人个人隐私。经营者在收集用户个人隐私时就需要告知用户收集和使用其个人隐私的目的并征得用户同意,当出资统计数据中含有个人隐私统计数据时,因个人隐私统计数据承载着个人的心智基本权利和个人私有财产益,经营者使用这种统计数据时,必须做非官方化处理,这种非官方化处理是指去除统计数据中的用户身份统计数据,消除统计数据的身份可识别性,而并非是对统计数据清洗、预测、建模之后的统计数据结果。[6]
但在可获得的统计数据源越来越丰富、统计数据算法越来越强大的背景下,已经被非官方化的统计数据集存在重新恢复身份统计数据的可能性。因此,即使非官方化后的统计数据不再适用个人统计数据为保护,但从维护隐私与重要网络安全的大原则出发,经营者应当对统计数据的非官方化和非官方化后的后续利用的隐私及重要网络安全风险展开评估。如果该风险较高,经营者在行使所有权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7]
同时统计数据重要信息因涉及到国防与国家安全,经营者在以统计数据所有权出资时,统计数据中若包含法律条文强制禁止交易的统计数据内容,可能会导致出资行为的无效,甚至需要承担行政处罚。例如2017年6月1日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明确强调“对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重要信息此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为保护制度的此基础上,实行重点为保护”。
在2017年7月10日国家互联网重要信息办公布的《关键重要信息此基础设施安全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关键重要信息技术设施为保护的范围,包括(一)政府机关和能源、金融、交通水利、卫生医疗、教育、社保、环境为保护、公用事业等行业领域的单位;(二)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重要信息网络,和提供云计算、大统计数据和其他大型公共重要信息网络服务的单位;(三)国防科工、大型装备、化工、食品药品等行业领域科研生产单位;(四)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新闻单位;(五)其他重点单位。上述范围内的经营者在展开统计数据处置时,还需要征求国家行业主管或者监管部门重要网络安全部门的审核。
综合上述,统计数据做为一类个人财产兼有多种传统基本权利的特征与特性。以其所有权展开出资,法律条文并没有明文明确规定是否可取,但符合公司法对于出资的条件和流程上原则的明确规定。同时以统计数据所有权展开出资还需要受到个人隐私非官方化与关键重要信息审核的管制。法律条文的滞后性是其固有特性,但却不能因为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的明确规定就禁止时代的进步与需求!
注释:
[1]我国从2015年4月开始陆续成立:贵阳大统计数据交易所;武汉东湖大统计数据交易中心,上海统计数据交易中心,华东江苏大统计数据交易平台,长江大统计数据交易中心,浙江大统计数据交易中心,哈尔滨统计数据交易中心,华中大统计数据交易平台等。
[2]《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司法机关享有专利技术。知识产权是基本权利人司法机关就下列他者享有的专有的基本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国家机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其他他者。
[3]参见:吴韬,《法学界四大主流“统计数据基本权利与权属”观点》,来源:统计数据观
[4]参加:王超政.论统计数据库的邻接权为保护[J].湖北社会科学,2012(11):157-161.
[5]中关村书海统计数据资产评估中心官网:
[6]王融.关于大统计数据交易核心法律条文问题——统计数据所有权的探讨[J].大统计数据,2015,1(02):49-55.
[7]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Office.Anonymisation: managing data protectionrisk code of practice.
编辑 by 姜莹丽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