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利技术出资——看首度公开
发行(IPO)的“股份明晰”难题
经图「知」道
知产团队时评作者:孙悦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度发行优先股优先股并挂牌上市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对备案民营企业“股份明晰“的明确要求,在首度发行优先股(IPO)过程中,备案民营企业需清扫股份关联方、粉条儿菜协议和四类股东等利益安排。对双创类民营企业来说,专利技术出资引发的一连串资本打牢难题,也是中国证监会关注的重点项目。笔者以专利技术为视点,剖析了中国证监会股份明晰Pudukkottai的来函,包括以货币资本分期付款专利技术出资、分期付款资金需求与否不合法合规性和与否涉及狙击入股等难题,希望透过剖析这类难题,为双创类民营企业成功IPO提供参照依据。
双创民营企业在孵化器期,往往N43EI243SL其技术出资,做为发起成立民营企业的融资基础,而专利技术的估值水平定价与否合理性等难题,将直接影响着民营企业的资本精练程度,到了IPO期,保荐人深入研究其专利技术资本与否打牢是有一定技术难度的,这以致很多民营企业在备案材料期,优先选择用流动资产补充或分期付款其专利技术出资。此外,在资本市场服务双创的大背景下,双创板对民营企业的双创特性又有着较高的明确要求,经常出现民营企业临时抱佛脚,以备案前引进技术型股东或狙击购买专利的形式去加强民营企业的“双创特性”,由此便造成了一连串难题,如甚么情况下股东须要以流动资产分期付款其专利技术出资?中国证监会对分期付款资金的来源与否会展开自查?备案前夕引入核心技术人员做为股东与否形成狙击入股? 接下去,让我们逐个展开导出。
01
甚么情况下股东的专利技术出资须要以流动资产分期付款
民营企业在IPO期,中国证监会将自查备案民营企业的股东出资与否打牢妥当,该内容被归属于在了对股份明晰的自查Pudukkottai;对双创类民营企业来说,中国证监会也会重点项目来函民营企业用作出资的专利技术与否坚实,除了审核与否已向保荐人转让变更、与否经专业评估结果机构估值水平外,还会自查用作出资的有形资产与否属于职位发明者、有形资产与否造成预期经济效益、有形资产评估结果值水平与否合理等有可能将形成出资纰漏难题。虽然《首度发行优先股优先股并挂牌上市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并没有成文明确要求民营企业在备案材料前夕需除去专利技术出资,但在工作中,当民营企业对专利技术出资的评估结果程序、估值水平形式、权利归属于斗志不足的时候,就会透过股东会决议案,优先选择以流动资产对专利技术出资展开分期付款,从而消除深入研究障碍。
职位发明者可能将造成出资不实
双创类民营企业中,主办人以专利技术出资成立公司的情况大有人在,这类股东持有的技术很可能将来自于原单位的职位创新成果,因此,就须要保荐人充分深入研究其用作出资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与否属于职位发明者,与否利用原单位的物质条件,若民营企业不能对此展开合理深入研究,则保荐人就面临因出资不实被否决的风险,此时保荐人以货币资产替换专利技术出资无疑是行之有效的处理形式。
例如,在北京谷数科技的双创板首轮审核来函函回复中,实际控制人杨刚表示其用作出资(估值水平2,140.00万元)的非专利技术系其在公司任职前夕所开发,无法排除该非专利技术之权属被认定为公司所有的风险。在回函答复中,保荐人便并未有效证明该技术归属的难题,取而代之的是直接透过流动资产(2,140.00万元)足额分期付款其有形资产出资,使得公司注册资本精练,并表示前述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仍保持归公司所有。
有形资产未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形成出资不实
在北京神导科技股份的备案材料中,股东张俊清以“便携式GPS差分仪”非专利技术出资。但该技术未能形成预计的经济经济效益,鉴于此,为维护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神导科技召开股东会决定打牢公司注册资本,张俊清以现金990万元对2010年11月有形资产出资展开补充。
须要说明的是,虽然存在一定数量保荐人在IPO期优先选择以货币出资分期付款专利技术出资,但是,如果民营企业能够充分证明专利技术出资合理性、变更转让手续已履行完毕、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定价估值水平等一连串难题,也可以展开备案,各板块不乏成功过会的案例。
02
中国证监会对分期付款资金的来源与否会重点项目关注
在以流动资产分期付款专利技术出资的案例中,不乏巨额资金,例如在谷数科技的案例中,股东分期付款掉的专利技术出资高达两千多万,对该笔巨额资金的来源,上交所来函了资金需求的不合法性和合理性,透过充分的信息披露,穿透自查该民营企业股份结构中与否存在股份关联方、占用第三方资金的情况,避免出现保荐人股份不明晰的风险;相应地,涉及的出资来源金额越大,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来函也就越是详细,例如,在“恒泰万博”案当中,同样存在股东以专利技术出资的情况,恒泰万博召开股东会,将股东巩宪锋、远方、冯雅凡的专利技术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而对三位股东的分期付款资金需求,中国证监会也展开了来函,三位股东均说明其出资来源为自有资金。
对资金需求的难题,不仅在分期付款资金当中会被自查到,对股东首度出资或增资来源的合理性,同样也属于重点项目关注事项,资金需求一般包括家庭积累的自有资金、交易所得和投资分红这几种途径,股东在深入研究时,需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如证明资金来自家庭薪资积累的自由资金时,需提供的资料有工作经历介绍、工资表、银行流水;证明资金需求为买卖房屋或优先股交易时,需提供交易记录等资料;如果资金来自投资分红,需提供工资报表、分红决议案、入账凭证;如果来自银行贷款,则需提供贷款合同、入账凭证、付息凭证,证明的目的是确保分期付款资金不存在占用第三方资金或股份关联方的情况,且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况,这样方可符合中国证监会对股份明晰的明确要求。
03
备案前夕引入核心技术人员做为股东与否形成狙击入股
双创类民营企业为满足双创特性的明确要求,常出现在备案前夕采取“以股纳贤”的形式引入技术型股东或狙击购买专利的形式展开双创特性的弥补,而就引入技术型股东来说,由于对民营企业的双创特性有着实质帮助,需避免被认定为“狙击入股”—即备案前12个月内透过增资扩股、股份转让等形式成为保荐人的新增股东的情况。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挂牌上市民营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规定,狙击入股的股东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双创类民营企业应当从价格合理性、符合商业合理性和对保荐人业务将造成积极影响的角度,充分深入研究引进技术型股东的合理性,从而与狙击入股划清界限。笔者不建议保荐人在备案期12个月内以任何形式增加新股东,增资扩股或转让都是如此;如果一定要引入,务必从价格、商业合理性、对业务变动的影响等方面充分深入研究,证明引展开为不属于狙击入股。同时,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满足双创特性的明确要求,有些民营企业采取曲线救国的策略,直接狙击购买专利,同样也是中国证监会关注的重点项目。
例如,深圳新益昌(以下简称“新益昌”)科技股份的双创板第二轮审核来函函显示,保荐人新益昌科技于2020年7月备案双创板,李国军于2019年10月加入公司,成为技术型股东。李国军方将为新益昌研发并拥有所有权的固晶机软件的著作权的全部专利技术权利转让给保荐人新益昌,双方协商定价为870.40万元,根据资产评估结果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报告,该定价具备合理性性,同时李国军以货币出资,价格同为870.40万元增资入股保荐人,持股比例为2.09%。
同时,保荐人深入研究了本次交易系基于优势互补,保荐人透过股份激励的形式吸引优秀人才入职新益昌;李国军做为核心技术人员可对原有使用其开发的固晶机软件展开完善、升级和维护,同时也将为保荐人进一步开发的固晶机软件,促进激发保荐人持续研发能力及业务延伸造成积极影响,具备商业合理性。
从2019年的双创板注册制改革,到北交所挂牌,双创类民营企业感受到了资本市场正在助力我国科技战略发展的强烈信号,民营企业为抓住时代机遇,在初期发展期,一定程度上将专利技术估值水平拔高,也无可厚非;但是,这与中国证监会对资本打牢和股份明晰的明确要求存在距离,因为从对投资者负责的角度来说,中国证监会须要以穿透式来函的形式充分披露民营企业出资与否打牢,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那么,中介机构如何引导、协助民营企业合规性运用好专利技术资本,恰恰是值得恒久研究的课题与己任,更是提升我国资本市场水准的应有之义。
作者:孙悦
专利技术团队 北京
zhangbo@lantai.cn
孙悦,长期专注于民营企业专利技术的确权与维权,主要著作有《世界专利申请实务》;发表文章包括:《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保护难题探析》、从《见字如面》到《朗读者》:朗读类有声作品之版权保护、民营企业名称特定简称的侵权认定、海关商标保护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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