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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麒玉
相片:师文
1《计算机应用软件保护法规》有关土地权属证实的明确规定
第六条 应用软件版权人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判定的应用软件注册登记政府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注册登记。应用软件注册登记政府机构派发的注册登记凭证是注册登记事宜的初步证明。
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政府机构联合密切合作开发的应用软件,其版权的归属于由联合密切合作开发人员签定口头合约签定合同。无口头合约或是合约周生明晰签定合同,联合密切合作开发的应用软件能拆分采用的,密切合作开发人员对各自密切合作开发的部分能原则上独享版权;但,行使职权版权时,严禁扩展到联合密切合作开发的应用软件整体的版权。联合密切合作开发的应用软件无法拆分采用的,其版权由各联合密切合作开发人员共同独享,通过缔约行使职权;无法缔约,又无理据的,一方严禁制止他方行使职权除预收以外的其它基本权利,但税金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联合密切合作开发人员。
第十条 接受别人委派密切合作开发的应用软件,其版权的归属于由受托人与受托人签定口头合约签定合同;无口头合约或是合约周生明晰签定合同的,其版权由受托人独享。 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在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政府机构中任职期间所密切合作开发的应用软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应用软件版权由该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政府机构独享,该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政府机构能对密切合作开发应用软件的企业法人进行奖赏:
(一)针对本职中明晰选定的密切合作开发目标所密切合作开发的应用软件;
(二)密切合作开发的应用软件是从事本职活动所预知的结论或是自然的结论;
(三)主要采用了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政府机构的资金、电力设备、假造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密切合作开发并由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政府机构担责的应用软件。
2《全国小企业股份受让系统股票申报条件适用于基本标准提示(全面实施)》有关股东出资的明确规定
公司股东的出资不合法、合规性,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明确规定:
(1)以铜器、专利技术、土地采用权等非货币个人财产出资的,应评估结果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明晰土地权属,财产权转移相关手续办理相关手续完。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明确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3《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的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能用货币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土地采用权等能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受让的非货币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严禁作为出资的个人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个人财产应评估结果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是低估总金额。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结果总金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于本法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缴足出资的,应补缴;其它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个人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它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明确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明确规定执行。
4应用软件版权出资瑕疵问题的解决方案
股东对于拟用于出资的应用软件版权是否拥有完整的基本权利,是应用软件版权出资的首要问题。对于以应用软件版权出资的,不仅应关注该应用软件版权现状,同时还应关注该应用软件版权历史形成的不合法性、沿革过程中的规范性。股东以应用软件版权出资,要求排除一切外部第三方对该出资基本权利提出诉求的情况,并且不存在侵占公司资金技术等的情况,股东对于拟出资的应用软件版权应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土地权属。
在实践中,股东用于出资的应用软件版权如形成于其在公司任时,一般较难证明其不属于职务成果,在无法排除职务成果重大嫌疑的情况下,股东如以此应用软件版权出资则存在重大瑕疵。
根据《计算机应用软件保护法规》的相关明确规定,应用软件注册登记政府机构派发的注册登记凭证只是注册登记事宜的初步证明。企业法人在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政府机构中任时针对本职中明晰选定的密切合作开发目标所密切合作开发的应用软件,或是密切合作开发的应用软件是从事本职活动所预知的结论或是自然的结论,或是主要采用了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政府机构的资金、电力设备、假造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密切合作开发并由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政府机构担责的应用软件,该应用软件版权由该企业法人或是其它组织政府机构独享。
针对上述瑕疵,可采取以下方法予以解决:
(1)置换出资。置换出资是股东将先前存在瑕疵的出资部分更换形式,以其它方式进行重新出资,在一出一进之后,保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充实性和真实性。
(2)减资程序。通过减资方式夯实注册资本,是对历史出资时点出资不足的认可,通过在现在时点上进行减资以纠错。应采取定向减资的方式,即只减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出资额。
5应用软件版权出资瑕疵解决案例
案例一:能龙教育()
公司增资时股东以应用软件版权经评估结果后出资,但由于该应用软件版权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无法排除该项应用软件版土地权属于职务成果的嫌疑,以此项应用软件版权出资存在瑕疵,公司股东已经以变更出资方式,以现金出资对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而前述应用软件版权仍作为公司资产,此次出资的法律瑕疵问题已经解决。
案例二:山水园林()
公司增资时股东以应用软件版权经评估结果后出资,经该出资股东陈述,其用于出资的应用软件版权所有的密切合作开发费用均由其自己承担,没有利用公司的资金、电力设备、假造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系独立完成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版权。出资之时,也经过了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结果公司评估结果总金额。但为避免产生歧义,消除新三板申报的潜在瑕疵,该股东以货币资金置换无形资产出资。
案例三:德毅科技()
2011年,公司股东以应用软件版权经评估结果后出资。用于增资的应用软件版权于2010年密切合作开发完成,密切合作开发期间,应用软件版权人(即以该应用软件版权出资的股东)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有证据无法明晰支持该股东独享完整的版权,因此该应用软件版权存在土地权属不清的瑕疵。为避免由于版权土地权属不清而导致的出资瑕疵问题,公司于2014年召开股东会,决定减少以上述应用软件版权评估结果总金额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后,该股东将该应用软件版权无偿赠予公司采用,并完成版权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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