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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双创板、创业板争相实施注册后后,越来越多的科技创新民营企业萌发了压制资本市场的设想。亦有不少“豪侠”的从业人员者希望以其Chhatarpur的专利技术与资本方积极开展合作,通过以有形金融资产出资的方式共同成立公司。但在先期备案上市时,由于专利技术出资的局限性,审查政府机构Sonbhadra不予重点高度关注。
为更快地协助民营企业理解有关审查关键点,责任编辑将从近期被否民营企业牵涉专利技术出资的有关法规及民营企业来函申明瞄准,对有形金融资产出资的主要审查关键点归纳如下表所示:
01
公司成立时以专利技术出资与否履行职责了适当流程
根据目前旧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以下全称“《公司法》”)第十五条及第五十五条,能只以货币金融资产总金额出资成立以下全称公司或金润庠公司,该等有形金融资产应具有能司法机关受让的特性,并应履行职责适当的评估结果流程进行评估结果总金额,不得高估或高估总金额。
在履行职责评估结果流程后,亦须完成适当的个人财产迁移相关手续。专利、应用软件版权等应办理手续适当的土地权属更改注册登记;非专利技术应签订适当的个人财产迁移合同书、将适当的技术文档整套平稳过渡至公司,并能迳自开具适当的申请文档报告。
02
以专利技术出资与否存在出资失实的情况
有鉴于有形金融资产价值的不稳定性,审查政府机构对专利技术出资总金额的准确性非常高度关注,具体高度关注关键点如下表所示:
1)未聘用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金融资产评估结果政府机构
以赛伍技术()、康希诺()为例,其在以有形金融资产出资时已聘用评估结果政府机构开具了适当金融资产评估结果调查报告,但在备案阶段重新聘用了具有投资者教育从业资格证书的评估结果政府机构开具了追溯评估结果或追溯咨询调查报告,以确认其有形金融资产总金额未高于评估结果复核的评估结果价值或咨询结果,不存在出资失实的情况。
但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证券法》已取消了审计评估结果政府机构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目前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评估结果政府机构进行备案管理。故我们建议:在选择评估结果政府机构时应选择进行过适当备案且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专业政府机构。
2)前期以专利技术出资、后期以现金置换
艾力斯()、奥精医疗()均存在前期自然人股东以专有技术评估结果总金额出资,后期发行人内部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职责了更改出资审议流程,进行了现金置换出资。但审查政府机构依旧在审查过程中提问了“更改出资方式的原因”、“与否存在出资失实的情况”、“用于出资的技术与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之间的关系”。
上述公司均从用于出资的有形金融资产未能为公司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作为更改出资原因,并从有关金融资产属于出资股东合法拥有,出资时履行职责了金融资产评估结果、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等流程,并办理手续了金融资产迁移相关手续、申请文档、工商更改注册登记等必要相关手续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角度对出资准确性进行解释。
3)以申请状态中的专利出资与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值得探讨的是,股东与否能以申请状态中的专利总金额出资。在孚能科技()案例中存在股东以处于申请状态的专利评估结果总金额向公司出资,且先期存在部分专利被驳回失效的情况。审查政府机构对此的来函问题包括:以申请状态中的专利出资与否存在出资失实、专利被“驳回失效”的具体原因及与否因此导致出资失实、评估结果师开具调查报告时与否考虑以上因素等。
中介政府机构首先从《公司法》角度,就以申请状态的专利属于非货币个人财产,能以货币估价;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专利法》(以下全称“《专利法》”)中专利申请权能受让之规定,论证其属于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货币金融资产,因此以申请状态中的专利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并从申请状态中专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要作用及意义,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作用、与公司核心技术及核心技术储备的对应关系进行了分析论述。
对“驳回失效”专利,发行人认为该专利有关技术同族专利已取得美国专利授权。因此,虽然无法在中国通过专利权的方式保护该项技术,但公司仍可使用该项专利所对应的技术,该项技术仍能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发挥价值。发行人委托评估结果政府机构于调查报告期各期末对出资的有形金融资产开具了金融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结果调查报告,进行减值测试。根据评估结果政府机构开具的金融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结果调查报告,发行人持有的有形金融资产不存在减值情况。
有鉴于孚能科技的案例比较罕见,我们建议:在以专利、软著等专利技术向公司总金额出资时,还是应以处于授权有效状态的专利、软著进行出资,以避免先期面临出资失实等问题。
03
用以出资的有形金融资产与否牵涉职务发明
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自然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职责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故若自然人股东以其Chhatarpur专利或专业技术等有形金融资产进行出资的,审查政府机构则会高度关注该等有形金融资产与否属于职务发明,与否存在来源、授权、许可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在神州细胞()的案例中,审查政府机构要求发行人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完整的任职履历,与否存在北京协和医学院任职,早期对公司出资所投入的有形金融资产具体内容,与否为职务发明,与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则从该等发明创造的来源及形成过程,以及该技术所有人的学习经历进行论述,以证明该等发明创造系其自身长期学习与研究积累完成,不属于执行其他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其他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就其在北京协和医学院任职经历,解释口径为非正式编制的兼职职务,从未领取薪酬。综上,不属于职务说明,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而在三旺通信()案例中,实际控制人熊伟以“一种单环结构串口调制解调器信号转发的方法”等7项Chhatarpur技术总金额对公司进行增资,并履行职责了评估结果申请文档流程。发行人中介政府机构与其及公司当时其他两位股东访谈,确认前述7项Chhatarpur技术是熊伟在日常工作之余的一些思考和适当的算法,对公司进行有形金融资产出资后,熊伟将前述技术思路和算法迁移给三旺有限,并由公司进行了实验验证运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关产品。前述用于有形金融资产出资的技术均为熊伟个人的思考、研发成果,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或纠纷。但考虑到熊伟形成前述技术思路/算法期间持续在公司任职,为避免未来发生争议以及保证公司的注册资本真实、充足,熊伟先期还是以货币方式对历史出资进行规范后,但有关技术仍归公司所有及使用。由此可知,发行人中介机构对有形金融资产出资与否牵涉职务发明的判断还是非常谨慎,对可能引发争议的有形金融资产出资还是会以货币出资进行置换。
04
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应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关并具有商业价值
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应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关,可用于商业化生产或能对拟上市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促进作用并产生收益。
参考近期被否的上海凯鑫()、奥精医疗()等案例,股东用以出资的有形金融资产存在投入市场后推广效果不佳或商业化开发未达预期,未能给公司带来适当收益等问题,先期均进行了定向减资或现金置换出资的方式不予规范。
结 语
双创板及创业板实施注册制为科技创新民营企业带来了新机遇,推动了知识与资本的结合。对拟登陆双创板及创业板的科技创新民营企业,应当对监管态势与行业政策保持足够的高度关注,也希望能有更多的民营企业搭上双创板及创业板的快车,在资本的助力下,走上一条更快、更健康的发展道路。
彭程
天达共和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pengcheng@east-concord.com
+8621 5191 7900
彭程律师多年来一直专注于金融和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服务,为境内民营企业和金融政府机构提供各类金融、证券、并购等专项服务。业务专长为境内IPO、新三板挂牌、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重组、股权及债券融资等。
彭程律师曾参与办理手续多个境内IPO,担任三十多家公司申请股票在新三板及其他场外市场挂牌交易项目的专项顾问律师,并曾参与办理手续多个债券发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在拟上市/挂牌民营企业改制重组、股权激励、外部融资、股份制改造、公司规范治理等方面具有丰富法律服务经验。彭律师曾为数家民营企业的直接和间接投融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新设公司、境内外收购兼并、改制和金融资产重组、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服务等。
彭律师也代表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金融贷款、不良金融资产的业务;同时还为多家境内PE投资基金提供基金架构设计、基金成立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并作为投资政府机构代表参与投资项目交易结构的设计、投资谈判、法律尽职调查、起草和审阅投资文档等。
彭程律师目前担任十余家优质内资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除协助客户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外,借助其金融和资本市场领域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资源,为民营企业的日常运作、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安排等提供增值性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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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宁
天达共和律师
上海办公室
李丹宁,吉林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17年加入天达共和,主要业务领域为股票发行与上市、私募股权投融资、并购、民营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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