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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编者按】
股东若想以专利使用权、注册注册商标许可证使用权、北欧国家机密使用权等专利技术使用权,向公司出资?
1993年的《公司法》第二十五条首款明确规定,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轻工业房屋产权、非专利技术、农地使用权总金额出资。对做为出资的铜器、轻工业房屋产权、非专利技术或是农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结果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是高估总金额。农地使用权的评估结果总金额,司法机关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依照1995年缪明《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暂行明确规定》,以专利权、注册注册商标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办理手续房屋产权受让(注册登记)手续。
本栏认为,以上法律条文所指的“轻工业房屋产权、非专利技术”,应是指使用权或版权人本身,而不主要包括许可证使用权。
澳门特区政府1998年发布的《浦东新区技术丰硕成果入股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本配套措施所指的专利权、计算机硬件版权是指依中国法律条文造成的相关基本权利,不主要包括依国外法律条文造成的基本权利,也不主要包括相关基本权利的使用许可证。
2005年修正的《公司法》第十五条首款,将股东出资形式修正扩充为: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农地使用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货币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
北欧国家北欧国家版权局2005年底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明确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股东或是主办人以汇率、铜器、专利技术、农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合乎诺泽鲁瓦县管理管理工作局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关明确规定。
2013年修正的现行《公司法》,对2005年《公司法》第七条的出资形式周生修正。
北欧国家北欧国家版权局2014年2月发布的新《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明确规定》,删掉了上述相关以其它个人财产出资应合乎北欧国家版权局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工作方案明确规定的条文,进一步限缩了对出资形式的限制。
从上述明确规定能看出,对于这一问题,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以及国家北欧国家版权局规章层面,没有作出明确明确规定或结论性意见。
2012年北欧国家北欧国家版权局支持上海转型发展的18条意见里,明确提出支持上海探索专利使用权等专利技术出资。虽然目前尚无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但“积极探索拓宽公司注册登记中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范围,让更多的个人财产做为出资投入到公司的经营中”,直至允许或是说不禁止以专利使用权、注册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是发展的趋势。
从法理上讲,约定期限内的专利许可证使用权益、注册注册商标许可证使用权益、北欧国家机密许可证使用权益、许可证行使作品的复制权摄制权,是能用汇率成交价的非汇率个人财产。除涉及北欧国家秘密、国防等北欧国家利益外,原就律条文也未禁止专利权人、注册商标注册人、北欧国家机密基本权利人、版权人将约定期限内的上述知识产权的许可证使用权益,允许被许可证人自行再许可证或受让给第三方。
实务中,注册注册商标再许可证时有发生,注册商标局的注册注册商标许可证备案表格中甚至列有“是否再许可证”一栏。也就是说,只要专利技术人自己愿意,约定期限内的专利技术许可证使用权益,能成为“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符合现行《公司法》相关股东出资财产的明确规定。
当然,从专利技术实务以及商业实务来看,专利技术的许可证使用一般是基于许可证人与被许可证人双方的信赖关系,专利技术许可证协议中也常见专设特别条文限制被许可证人再许可证。另一方面,将“约定期限内的专利许可证使用权益、注册注册商标许可证使用权益、北欧国家机密许可证使用权益、许可证行使作品的复制权摄制权”等专利技术许可证使用权益,做为公司的出资个人财产的,当该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法定情形而进行破产清算时,若上述专利技术许可证使用权益仍在约定期限内,则该许可证使用权益(剩余许可证时限内)会被列入该公司破产个人财产,从而导致在剩余许可证时限内该专利技术人对被许可证使用人的选择权、控制权受限。甚至可能导致专利技术人不愿意的第三方,在上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竞价形式取得相关专利、注册商标、作品等专利技术在上述剩余许可证时限内的使用权。
而且,将“约定期限内的专利许可证使用权益、注册注册商标许可证使用权益、北欧国家机密许可证使用权益、许可证行使作品的复制权摄制权”等专利技术许可证使用权益,做为向公司的出资个人财产交付后,实质上相当于赋予该公司再许可证权。在此情形下,专利权人、注册商标注册人、版权人等专利技术人,如何控制该公司再许可证,以及该公司出现破产清算时如何防范被恶意第三方取得该专利技术剩余许可证时限内的使用权,是个重要问题,也是重大风险点。
总之,以专利技术的许可证使用权益做为公司的出资个人财产,取决于基本权利人意愿。但如何规范相关出资行为、出资后的个人财产处置行为,有待立法予以进一步明确,有待司法实务以案例来厘清相关边界。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黄璞琳 江西省抚州市工商局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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