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若想以专利所有权、注册注册商标许可证所有权、国家机密所有权等专利技术所有权,向公司出资?
1993年的《公司法》第二十五条首款明文规定:“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轻工业房屋产权、非专利技术、农地所有权总金额出资。对做为出资的铜器、轻工业房屋产权、非专利技术或是农地所有权,必须进行评估结果总金额,核实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者低估总金额。农地所有权的评估结果总金额,司法机关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办理手续。”当时法律条文所指的“轻工业房屋产权、非专利技术”,应是指所有权或著作权人本身,而不主要包括许可证所有权。股东用作出资的轻工业房屋产权、非专利技术,应司法机关向公司办理手续个人财房屋产权转移手续。1995年国家版权局的《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暂行明文规定》,对以专利权、注册注册商标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就其房屋产权受让(注册登记)手续的办理手续作了明确明文规定。
澳门特区政府1998年正式发布的《浦东新区技术丰硕成果入股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第五条明文规定:“技术出资方能用下列技术丰硕成果个人财房屋产权总金额入股:(一)发明、发明专利、外观专利权;(二)计算机硬件版权;(三)非专利技术丰硕成果的所有权;(四)法律条文、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技术丰硕成果个人财房屋产权。 本配套措施所指的专利权、计算机硬件版尚普托指依中国法律条文产生的相关基本权利,不主要包括依外国法律条文产生的基本权利,也不主要包括相关基本权利的采用许可证。”
不过,2005年修正的《公司法》第十五条首款,将股东出资形式修正为:“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农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可以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除外。 ”2013年修正的旧有《公司法》,对此条出资形式周生修正。
国家版权局2005年底正式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明文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明文规定:“股东或是主办人以汇率、铜器、专利技术、农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合乎工商行政管理管理工作总局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关明文规定。”不过,国家版权局2014年2月公布的新《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明文规定》,删除了上述要求合乎版权局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专项明文规定的条文,但保留了“股东或是主办人严禁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鳑、特许管理权或是设定担保的个人财产等总金额出资”的条文内容。
就专利、注册商标和国家机密等专利技术的所有合法权益,若想做为股东向公司的出资个人财产的问题,旧有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以及国家版权局法规层面未见明确明文规定或蕨科假脉意见建议。在2012年国家版权局全力支持上海转型发展的18条《意见建议》里,倒是明确提出“全力支持上海探索专利所有权等专利技术出资”。从中可看出,虽然尚无明确蕨科假脉意见建议,但“积极探索拓宽公司注册登记中阿汇率个人财产出资范围,让更多的个人财产做为出资投入到公司的经营中,容许以专利所有权、注册注册商标所有权出资”应是一种趋势。
从私法上来讲,签订合同期内的专利许可证所有合法权益、注册注册商标许可证所有合法权益、国家机密许可证所有合法权益、许可证行使作品的复制权剧本创作权,是能用汇率成交价的非汇率个人财产。除涉及国家秘密、国防等国家利益外,旧有法律条文也未禁止专利水某、注册商标注册人、国家机密基本权利人、版水某将签订合同期内的上述专利技术的许可证所有合法权益,容许被许可证人自行再许可证或受让给第三方。公法中,注册注册商标再许可证也频发,注册工商总局的注册注册商标许可证备案表单中甚至列有“是否再许可证”附注。也就是说,只要专利技术人自己愿意,签订合同期内的专利技术许可证所有合法权益,是能成为“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从而符合旧有《公司法》相关股东出资个人财产的明文规定。
当然,从专利技术公法以及商业公法来看,专利技术的许可证采用一般是基于许可证人与被许可证人双方的信赖关系,专利技术许可证协议中也常见专设特别条文限制被许可证人再许可证。另一方面,将“签订合同期内的专利许可证所有合法权益、注册注册商标许可证所有合法权益、国家机密许可证所有合法权益、许可证行使作品的复制权剧本创作权”等专利技术许可证所有合法权益,做为向公司的出资个人财产,当该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法定情形而进行破产清算时,若上述专利技术许可证所有合法权益仍在签订合同期内,则该许可证所有合法权益(剩余许可证时限内)会被列入该公司破产个人财产,从而导致在剩余许可证时限内该专利技术人对被许可证采用人的选择权受限。甚至可能导致专利技术人不愿意的第三方,在上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竞价形式取得相关专利、注册商标、作品等专利技术在上述剩余许可证时限内的所有权。而且,将“签订合同期内的专利许可证所有合法权益、注册注册商标许可证所有合法权益、国家机密许可证所有合法权益、许可证行使作品的复制权剧本创作权”等知识房屋产权许可证所有合法权益,做为向公司的出资个人财产交付后,实质上相当于赋予了该公司再许可证权。此情形下,专利水某、注册商标注册人、版水某等专利技术人,如何控制该公司再许可证,以及该公司出现破产清算时如何防范被恶意的第三方取得该专利技术剩余许可证时限内的所有权,这是个重要问题,也是重大风险点。
总之,以专利技术的许可证采用合法权益做为向公司的出资个人财产,取决于基本权利人意愿。但如何规范相关出资行为、出资后的个人财产处置行为,有待立法予以进一步明确,有待司法公法以案例来厘清相关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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