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业务流程
以专利出资入股须要对金融资产展开评估结果,这是《公司法》第十五条决定的。专利做为一类专利技术,能通过汇率成交价做为企业成立的一类出资形式,必须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1、股东协力签定公司章程,签订合约彼此之间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由专利使用权人司法机关委派经本级核准成立的金融资产评估结果政府机构展开评估结果,并办理相关手续专利权更改注册登记及报告书相关手续。
3、税务注册登记时开具适当的评估结果调查报告,相关研究者对评估结果调查报告的口头意见建议和评估结果政府机构的注册注册登记,专利权迁移相关手续。
4、国外协力出资者以轻工业房屋产权或是私有技术做为出资,应递交该轻工业房屋产权或是私有技术的相关数据资料,主要包括专利合格证书或是注册商标注册合格证书的坎奇斯、有效率情况及其技术优点、商业价值、总金额的排序根据、与中国协力出资者签定的总金额协定等相关文档,做为协力出资合约的附带。
以上操作方式委派专利政府机构都能展开办理相关手续,主要包括无专利技术的,能服务器端专利政府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能较快速率领到专利技术(专利、应用软件著作权)。然后,开具金融资产评估结果调查报告、申请文档调查报告都能通通办理相关手续,最后税务更改的专精辅导以及养老险课税的政策进行咨询。
二、须要特别注意的难题
2014年3月1日后税务制度体制改革后,新公司法对专利技术注资无须管制原最多70%的比率,公司注册资本能全部100%使用无形金融资产注资。
(一)容许做为出(增)资的专利技术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商标、农地使用权。
(二)专利技术房屋产权要求
三种情况:
1.企业法人或股东赠与(出资、注资);
2.企业法人赠与(对内投资)。
【提示信息】:
1.出资物只能是使用权、而不能是使用权;
2.外方技术出资:专利、非专利形式的界定、备案制度(外管局、商务局);
3.用于出资的技术与主业的关联性。
三、专利技术出资的好处
1、专利技术出资是完全合法的行为,而且在注册资本中的比重能占到百分之百。即没有垫资的风险,又没有贷款利息的成本。
2、对新办企业和须要注资扩股的企业,能百分之百利用专利技术总金额出资,即缓解了汇率资金不足的困难,又能把所有汇率资金投入到企业日常运转或新技术研发中,快速提升企业的发展。
3、将企业拥有的专利技术有形化,以汇率价值的形式展示出来,并注资到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中,即增强客户对企业的直观印象,又提升了企业的形象和实力。
四、专利技术未经评估结果的潜在法律风险
鉴于专利技术相较其他非汇率财产出资,其客观价值的判断更复杂且其价值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使用未经评估结果的专利技术出资,有可能会带来哪些法律风险?
(一)存在被认定未司法机关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向公司补足差额的风险
1.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汇率财产出资,未司法机关评估结果总金额,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委派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结果政府机构对该财产评估结果总金额。评估结果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未司法机关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做为成立公司出资的非汇率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2.分析
股东能以专利技术总金额出资,但应司法机关履行金融资产评估结果相关手续。如果出资时未司法机关履行金融资产评估结果相关手续,若此后经司法评估结果确定,用以出资的专利技术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则该股东可能存在被认定为未司法机关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需向公司补足其差额。
(二)被公司债权人追究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
1.法条依据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关于:“股东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分析
如果股东使用专利技术展开出资且未司法机关展开评估结果,被法院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那么当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时,该股东有可能会因公司债权人的要求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责任纠纷的风险
1.法条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做为成立公司出资的非汇率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是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司法机关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是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能向被告股东追偿。”
2.分析
如股东因专利技术出资未经评估结果而被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仅该等股东自身需承担本文中所说的向公司补足出资、在未出资部分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外,该股东还要向其他按期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各股东协力成立公司,即在出资义务上互相需承担连带责任。如任一方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发起人需与该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通对公司债务在特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评估结果师资讯▷整理:中政金融资产评估结果部往期回顾
案例 | 零星修缮工程三大审计难题及应对措施
税务注册登记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管理条例
实务 | 工程审计都审哪些方面?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