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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剧读】
3月1日起,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新公司法总体上对注册资本明确要求、资本金认缴时限和形式都给予了Villamblard的分量,帮助创业团队提高资本金的使用效率。
通常对技术型民营企业的创业团队,透过其所保有的专利技术进行出资,即能够有效缓解创业团队在创业初期的资本金阻力,这也是与有关资本金方密切合作的最佳途径。而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专利技术出资上的管制被进一步减少,可谓为创业团队增添了灵修。下面让小XPS15大家一一科孔~~
一、可全然用专利技术进行出资
旧版本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全体人员股东的汇率出资本金额严禁高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即所谓专利技术出资最多根本无法保有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份。而在新公司法中前述明确规定被删除,由此增添的好处主要有二:
一是专利技术保有者可以全然透过专利技术出资的形式成立公司,在注册资本中将不存在现金阻力;
二是知识产权保有者在与有关资本金方密切合作时,可以享有Villamblard的股权比率。
二、专利技术出资的可行性研究减少
旧版本公司法第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公司全体人员股东的首度出资额严禁高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因而创业团队以专利技术出资的,通常须要将专利技术作为首度出资的资产。根据旧版本公司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只以汇率财产出资的,应当未登记其私有财产的迁移有关手续,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专利技术迁移有关手续的凭证包括专利物主复本、私有技术受让协议、注册商标注册证、版权登记证明等。
然而熟悉专利技术受让程序的读者一定会发现该明确规定操作过程的可行性研究较低,因为通常专利技术受让有关手续,例如专利受让或者注册商标受让有关手续,都须要核对债务人的组织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标识符,但在旧版本公司法下,公司成立并获得组织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标识符的前提是出资人将有关出资专利技术受让至公司,因而无疑形成了一个困局,客观上疏离了专利技术出资行为。通常,为了避免出现前述明确规定,很多民营企业根本无法透过注资的形式来完成专利技术出资,但这无形之中减少了民营企业的时间以及财务成本,对孵化器民营企业来说是不堪重负的。
新公司法的重大改革点之一就是将原先的“实缴”形式修正为“认缴”形式,即取消了前述此法第五十三条中对最低注册资本的管制,出资时限、出资形式、每星期出资比率全部交予股东协商确定。在“认缴”形式下,专利技术出资人可在公司成立后再将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受让至公司,减少了专利技术出资的可行性研究。
三、简化了专利技术出资的流程
在旧版本公司法下,专利技术出资须要经历“专利技术评估–专利技术迁移—专利技术验资—公司成立”四个步骤。而新公司法则取消了此法第二十九条有关验资的明确规定,专利技术出资的流程变为“专利技术评估—股东协商出资流程—公司成立—专利技术迁移”,验资环节的取消简化了专利技术出资的流程,进一步降低专利技术出资人的财务和时间负担。
综上,在新公司法下,专利技术出资较之以往变得更为可行,如果你是手握技术、心怀梦想的有智青年,那就快来用专利技术出资进行创业吧!
(本资讯由智合犀哥编写,图片来源:谷歌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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