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此案概要
2018年3月13日,梦典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案写明“1.公司决定注册资本由2000多万元减少到5800多万元;2.追加注册资本3800多万元对外公开配售,配售比例1.45:1,配售145万前述交纳钱款100多万元;3.一致同意张勇交纳200万钱款配售追加注册资本中的290万,占比5%”。翌日,陈勇向梦典公司提款40多万元。
2018年3月19日,张勇与梦典公司签定《注资凌桥协定书》,签订合同张勇配售追加注册资本290多万元,配售价为200多万元。张勇在协定书签定之日两周内将签订合同配售单价本息取走梦典公司帐户;追加股东自出资总股本金到账之日即视作股东;假如赢得追加股东的口头一致同意,原股东承诺使得公司自协定书签定之日30个工作日内签定正式协定,并于2018年6月1日前完成税务更改注册登记,即将到期仍未完成更改注册登记,张勇无权中止协定。其后,张勇未再向梦典公司缴付认缴的股份款。
张勇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梦典公司返还张勇股份配售款40多万元,并缴付本息经济损失。
No.2争论关注点
梦典公司是否应返还张勇股份配售款40多万元。
No.3高等法院看法
公司注资需经股东会司法机关投票表决通过,股东会的决议案内容违背法律条文、行政法律法规的合宪。公司法明确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全体人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汇率出资的,应将汇率出资本息取走公司在银行开办的帐户,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
该案中,梦典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案一致同意张勇认缴290多万元出资额,但只需前述缴付200多万元,此违背股东应本息出资及以出资额为限担责的法律条文硬性明确规定,该决议案合宪,梦典公司如前所述该股东会决议案而与张勇签定注资凌桥协定书,亦合宪。
而且,梦典公司已在2018年10月16日将注册资本减少至6000万元,其后又经历了多次股东变动及注册资本更改,目前原股东已全部退出了梦典公司,但张勇始终未赢得股东资格证书,也未行使职权股东权利,这表明梦典公司及其股东会亦不打算再履行职责该案注资凌桥协定书,主观上注资凌桥协定书也无再商谈履行职责之可能。综上,梦典公司缴交的40多万元股份认缴款应返还张勇,并承担应收账款期间的本息损失,故张勇之诉请,于法有据,该所不予支持。
No.4辩护律师看法
该案系梦典公司注资凌桥而引发的纠纷,案由应为公司注资纠纷。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配售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将汇率出资本息取走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开办的帐户;以非汇率财产出资的,应司法机关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该案中,梦典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召开股东会决议案,虽然召集程序、召集主体等合法,但决议案内容中关于一致同意张勇交纳200多万元钱款用于配售追加注册资本中的290多万元出资的决议案事项,明显违背我国公司法中要求股东本息出资的明确规定,因此该决议案事项合宪。梦典公司如前所述该股东会决议案与张勇签定的注资凌桥协定书也同样合宪,故梦典公司应返还已缴交的注资款。
需注意的是,在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期限可以适度放宽,但只是暂缓交纳,而不是无须交纳或永久免除。部分公司通过注资方式折价出售股份以吸引投资人存在严重的法律条文风险。我们在看待此类案件时,应始终围绕着“该行为是否存在股东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进行衡量。在该案中,通过股东会决议案的形式免除部分股东的出资权利,就属于“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司法实践一旦允许,将严重损害公司以及债权人利益,也违背了资本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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