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严洲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政府机构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体制改革备案管理制度”,其中注册资本“实缴制”改“认缴制”等措施引起学术界关注。 法学术界普遍指出,注册资本“实缴制”改“认缴制”归属于民事基本法律管理制度的革新,应该在公司法修改之后进行。由此引起关于公司法修改的探讨。 记者近日采访国内众多知名法学家,他们指出,旧有公司法存在一些重大瑕疵亟需透过立法革新,旧有公司法将公司分成非常有限职责公司和股权公司,此种划分法不妥;旧有公司环境治理内部结构与现实生活严重错位,需要引入内部政府机构对公司财务会计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中低体量公司立法现电浆 公司法将公司分成三类,两类为非常有限职责公司,两类为股权非常有限公司。依其明确规定,非常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职责;股权非常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配售的股权为限对公司承担职责。清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说,非常有限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和股权公司股东配售的股权,在本质上没差别。 “依照公司法,相关非常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行政权、常务监事会行政权、常务董事任期、副经理行政权的明确规定,均适用于股份公司。”王保树说,作为三类公司中至关重要的组织政府机构,明确规定完全一样。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田利辉直言,应当废止非常有限公司与股权公司的Ramanathapuram。他说,旧有“Ramanathapuram”人为制造了中低体量公司的立法电浆,妨碍了股东的投资自由。既然立法者假定非常有限公司为小公司,股权公司为大公司,那么介于其间的亦然中低体量公司。从理论上看,中型公司的数目有可能大大超过大型公司。募资成立的明确规定成了摆设 在公司的成立上,非常有限公司采用分期认缴注册资本两年内Caquet的模式,王保树指出,此种方式归属于发动成立。股权公司的成立分成两种,分别为发动成立和募资成立。募资成立,是指由发动人配售公司应发行股权的一部分,其余股权向社会公开募资或者向特定对象募资而成立公司。他经过考察发现,现实生活中根本就没以募资方式成立的公司。旧有的挂牌上市公司是在公司成立之后才挂牌上市募资股权的,并不是募资了股权才成立。 那么究竟公司该如何分类?王保树和田利辉均指出,将公司分成封闭公司和社会公众公司最为适当。前者即为非常有限公司和不挂牌上市的股权公司,后者则指挂牌上市公司。可以在公众公司中,明确规定关于集团公司关联交易等只归属于社会公众公司存在的问题。环境治理内部结构与现实生活严重错位 近年来,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数目呈上升趋势。我国挂牌上市公司常务董事受处罚的数目,是世界各国中最多的之一。中国政法大学Thiaucourt经济法律系副教授赵海波分析,这说明我国旧有公司法成立的环境治理内部结构,与现实生活需要完全脱节。 在他看来,旧有公司环境治理政府机构的瑕疵归结起来表现为:倚重股东讨论会、常务监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的集体权利和职责,而忽视各个政府机构中个别人的权利和职责,致使个人的过错由公司承担,实际上将少数人的职责转嫁给了全体股东;倚重追究高层决策者的职责,而忽略中层或基层的操作者和执行者、甚至是始作俑者的职责;在信息披露方面,重形式轻实质;倚重常务监事会、股东讨论会这些形式上的主体,但对于左右公司事务的副经理,在公司法上地位则是最卑微的管理人员,法律对其明确规定极其简要,其行政权范围都可以由公司章程任意界定;而财务会计职责人的权利和职责,在公司刘弘威是放在老总的范畴内一并带过,根本没给予特殊的关注。有效率环境治理granted其他人监督机制 北京大学法律系博士生导师蒋顺义则从人文传统角度进行了分析。他说,公司法在移植过程中坚持两类“西方传来的”道路,没考虑到中国传统人文的特殊性。旧有公司环境治理无效在很大程度上与管理制度相关,但更与人文相关。中国是一个老同学社会,老同学之间很难建立起两类有效率的监督管理监督机制。 蒋顺义指出,有效率的公司环境治理必须借助“其他人监督机制”进行,即只能从公司内部进行,例如,分立常务董事指派、审计政府机构指派,透过某种内部的公用政府机构如证监会、证券业联合会、分立常务董事联合会、注册财务注册会计师联合会等,抽签指派,透过此种内部的公用性政府机构去强化公司内部环境治理,将监督管理变成两类“公用化的事业”,并在监督管理人员的薪资、办公教育经费、人手配有等方面进行设计。 此外,要改变分立常务董事“闲职”的现象,必须大幅度提升分立常务董事的薪资和待遇——分立常务董事由某个公用政府机构配有、公司将相关服务费交由公用政府机构转移支付,这些服务费要确保分立常务董事有较高的薪资、有公务教育经费、使其能分立聘请财务注册会计师、律师作为监督管理项目组,分立常务董事逐渐成为两类“职业”,监督管理专业化、项目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