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注资凌桥来扩大公司业务,但若有部分股东未按期实缴筹资,导致公司资本不稳定,影响公司项目工程进度和业绩,实缴筹资的股东与否成了替罪羊?实缴筹资的股东若想明确要求其它股东筹资,提倡其它股东分担偿付索赔职责?且看该案中国铁建南亚公司的股东筹资纷争。
此案概要
中国铁建南亚公司于2015年成立,注册资本港币一亿。2017年中国铁建南亚公司进行注资凌桥,注资后注册资本为3亿,并办理手续税务更改注册登记。注资凌桥后的公司章程写明,上海国资公司认缴7700多万元,金鼎五洲公司认缴7200多万元,上海帝亨公司认缴7200多万元,三一重工公司认缴4500多万元,中国中国铁建公司认缴3400多万元,各股东筹资天数均为2017年4月30日。中国铁建二局公司、金鼎五洲公司和上海帝亨公司已实缴筹资,上海国资公司实缴了3600多万元,三一重工公司实缴筹资0元。后来,上海国资公司将其全数股权转让给上海帝亨公司,上海帝亨公司已全数实缴筹资。中国中国铁建公司遂控告明确要求金鼎五洲公司、上海帝亨公司、三一重工向中国铁建南亚公司缴付股东筹资款,并向其缴付偿付金等。
高等法院认为
1、筹资权利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是股东的原则上权利,同时也是股东间以及股东和公司间的一种签订合同权利。因此,中国中国铁建公司明确要求未实缴筹资的股东三一重工公司履行职责筹资权利,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2、章程是股东协力完全一致原意表示的结果,对公司及其股东具有拘束力。不论公司与否收到缴交筹资申请书,诸位股东均应在章程签订合同的天数缴交筹资,不然即形成偿付。该案中,仅中国中国铁建公司依章程签订合同按期履行职责了筹资权利,金鼎五洲公司、上海帝亨公司和三一重工公司均未按期筹资,违背了估值合理权利,已形成偿付。
3、公司股东向公司的筹资是如前所述股东原意自治权而造成的原则上权利,紧密结合《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三)》(2020年修改)第十一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公司各股东在没有特别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未按期筹资的股东金鼎五洲公司、上海帝亨公司和三一重工公司给中国铁建南亚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属各股东在筹资欠费期间其应筹资的资金造成的本息经济损失。
4、案涉公司章程说明,各股东签订合同了因欠费筹资而造成的损失索赔额的计算结果,属于各股东对于consideration履行职责出资而签订合同的偿付金。通常情况下,各股东均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签订合同按期本息交纳筹资,公司接到真实世界确定的资本金,公司股东在没有特别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依其筹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于金鼎五洲公司、上海帝亨公司和三一重工公司未按期本息筹资,致使按期本息交纳筹资的股东中国中国铁建公司无法按照其筹资比例享受公司资本充实确定状态下的收益,此部分未能享有的收益即为其经济损失。中国中国铁建公司认缴金额3400多万元,占比11.33%,各欠费筹资股东给中国中国铁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范围计算公式为:中国中国铁建公司的筹资份额11.33%×各股东筹资额×按银行同期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日息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日息利率)×欠费天数。
精彩解读
1、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筹资。股东应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按期本息交纳筹资,将货币筹资本息存入公司账户、依法办理手续非货币筹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本息交纳筹资的,违背筹资权利,除应向公司补足筹资之外,还须向其它已经按期本息交纳筹资的股东分担偿付职责。
2、《公司法》只对股东分担偿付职责做了宣示性的明确规定,未明确具体的偿付职责。在司法实务中,如股东间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对偿付职责有签订合同的,一般按签订合同执行。如该案中,章程签订合同的瑕疵筹资股东对于及时本息交纳筹资股东应当分担偿付职责系如前所述股东间的合同关系,公司无权替代及时本息交纳筹资股东作出免除或放弃明确要求瑕疵筹资股东分担偿付职责的原意表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宪法,章程中关于公司股东筹资天数、比例、偿付职责的签订合同系公司股东完全一致合意造成的权利,股东履行职责筹资权利的情况直接涉及公司资本的估值合理、真实世界性,此项股东的权利不能因公司的同意而免除或者未经原则上程序而更改。换而言之,公司在后续发函同意其它股东暂缓筹资并免除其欠费筹资的职责,并不能推翻公司章程中签订合同的股东筹资权利和偿付职责,除非全体股东重新制定新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进行更改。
3、股东交纳筹资后,筹资即转化为公司的财产,股东未按期本息缴交筹资的,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公司会经济损失该筹资资金在欠费期间的本息。另外,除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签订合同之外,股东依其筹资比例享有投资收益,由于其它股东未按期本息筹资,致使按期本息交纳筹资的股东无法按照其筹资比例享受公司资本充实确定状态下的收益,此部分未能享有的收益即为其经济损失。为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是建议股东在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签订合同欠费未本息筹资的偿付职责及经济损失计算结果。总之,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协助公司制定适合本公司的公司章程。
案例原型
中国中国铁建建设有限公司等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东筹资纷争(2021)京民终143号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筹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筹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作为筹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筹资的非货币财产应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按期本息交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筹资额。股东以货币筹资的,应将货币筹资本息存入有限职责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筹资的,应依法办理手续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明确规定交纳筹资的,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期本息交纳筹资的股东分担偿付职责。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三)》
第十一条 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筹资权利,公司或者其它股东允诺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筹资权利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筹资权利的股东在未筹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筹资权利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职责,其它债权人提出相同允诺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筹资权利,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提控告讼的原告,允诺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注资时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筹资权利,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提控告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权利而使筹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相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筹资权利或者抽逃筹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允诺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允诺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允诺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间对与否已履行职责筹资权利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职责筹资权利造成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职责筹资权利分担举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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