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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大背景概要
A公司的《出资协定》《公司章程》签订合同的股东出资时限是:公司注册成立后,在业务项目组重新组建完成,经营目标证实及适当章、证市场监管妥当的条件下,经公司监事会决议案后由公司向各股东推送出资申请书,以该出资申请书写明的时间为限(不最迟20XX年12月31日),A公司股东按股份比例同步出资纸制妥当。
A公司举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全会,全会决议案尽早向股东推送出资申请书,2017年8月7日,A公司核发《有关公司注册资本金认缴的通告》明确要求股东实缴出资,2017年8月28日,A公司开具《有关催收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函》明确要求股东实缴出资,2018年3月2日,A公司开具《有关履行职责股东权利的由涅恩函》明确要求股东实缴出资。
A公司股东B公司与王某签订《股份转让协定》,将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王某,股份转让事项没有办理更改备案。
问:A公司与否无权明确要求B公司和王某实缴出资?
#02#
法律条文预测
一、A公司的其它股东或A公司与否无权明确要求未出资股东实缴出资并分担欠费出资的职责?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各别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依照第六款明确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条文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一条首款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或是其它股东允诺Behren公司司法机关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上述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按时本息交纳认缴的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所应负的原则上权利,也是对其它本息出资股东和公司债务人权益保护的需要。
依照《出资协定》《公司章程》签订合同,A公司全体人员股东的出资时限已期满,B公司赠与的认缴出资仍未实缴。依此,A公司的其它股东或A公司均无权明确要求出资时限期满仍未出资的股东实缴出资。
其二,A公司的其它股东无权明确要求欠费未出资股东依照《出资协定》签订合同分担法律条文职责,缴付欠费实缴的违约金。
二、B公司与王某与否就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分担连带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或是其它股东允诺Behren公司司法机关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转让股份,受让人对此知道或是应知道,公司允诺该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务人依照本明确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允诺上述受让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判决认为上述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不包括出资时限未期满的股东仍未完全交纳其出资份额的情况。
依照《出资协定》《公司章程》、A公司推送的函件,B公司转让股份前,A公司其它股东均实缴全部出资且A公司已催促实缴出资时限,可以认为依照“监事会决议案后由公司向各股东推送出资申请书,以该出资申请书写明的时间为限(不最迟2019年12月31日),A公司股东按股份比例并行出资纸制妥当”签订合同的出资权利的履行职责时限已期满。股份转让前,B公司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B公司与王某就向A公司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分担连带职责。
#03#
股东出资纠纷的管辖
第一种情况:A公司提起诉讼
一种观点认为,应由A公司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法院。法律条文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因公司设立、证实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检察院管辖”。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允诺更改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案、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确定管辖”。
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提起诉讼,明确要求B公司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属于股东出资纠纷,不适用于专属管辖明确规定(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而适用于一般管辖明确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职责地法院管辖。法律条文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明确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B公司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对股东出资纠纷具有管辖权。
第二种情况:A公司其它股东提起仲裁
A公司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B公司按时出资,不仅是原则上权利,也是其应向A公司其它股东作为依约出资股东分担的合同权利。故,A公司的其它股东如基于《出资协定》提起允诺,应按《出资协定》签订合同确定管辖。《出资协定》第八条第二款签订合同“……任何一方无权将争议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依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即,成都仲裁委就B公司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分担法律条文职责具有管辖权。
作者概要
蒋琴琴
专业领域:专注于民商事法律条文业务,包括民事侵权、合同纠纷、婚约纠纷、公司合规、公司投资并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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