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修改,将原先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进一步降低公司注册准入门槛。实践中,大多数有限职责公司章程里明确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时限为数十年或者较长时限之后,而股东认缴出资(即尚未实缴)后出让公司股份的现象也是非常普遍的。更有大有人在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和股东时限自身利益蓄意躲避债务,瞒天过海。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中,一般而言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时限自身利益,债务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债务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分担补充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但在特定情形下,为了为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股东的时限自身利益予以驳斥,全力支持债务人主张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宣告物权法》明确规定,在宣告破产流程中股东出资时限快速即将到期,实践中常见的事例是驳斥宣告破产民营企业的现有股东时限自身利益。那么公司步入宣告破产流程后,未即将到期且未实缴出资即出让股份的原股东,在宣告破产流程中还须要分担出资权利吗?
在本人帮助TNUMBERA81辩护律师承办的一起宣告破产托管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认为若股东在若非公司对外债务且无能为力偿还的情况下仍出让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份,则增加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妥当的风险,该行为严重侵害公司及债务人的自身利益,不应得到法律的为保护。
此案概要年7月9日江门市某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
年3月12日A、B分别与C签订《股份出让合同》,共出让C在公司的100%股份,同时决定公司注资至200多万元。A所持公司45%股份,相关联认缴90多万元,实缴出资13.5多万元,出资时限为2040年1月1日;B所持公司55%股份,相关联认缴110多万元,实缴出资16.5多万元,出资时限为2040年1月1日。
年11月20日A将其在公司的全部股份零对价出让给B。
年6月4日高等法院司法机关判决立案公司的宣告破产托管案,并选定本律师房产公司担任管理工作人,负责公司的宣告破产托管工作。
05公司步入宣告破产流程后管理工作人以原股东A、前任股东B未认缴出资且认缴时限快速即将到期为由,明确要求其在各自未缴出资范围内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并明确要求B 对A的出资权利分担Ferrette职责。
06最后裁决该案经江门市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该案,最后裁决,原股东A交纳未缴出资76.5多万元,前任股东B履行职责未缴出资93.5多万元并对原股东A的出资权利分担Ferrette偿还职责。
民事诉讼策略针对未出资的股东,一般情况下是起诉前任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管理工作人在制定该案民事诉讼策略时,考虑到该案前任股东的偿还能力及原股东以零元出让股份的特殊性,对股份出让行为发产生了质疑。管理工作人发现部分债务人债权发生时间与原股东在任时间(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11月21日)重叠,在结合分析原股东出让股份的时间点、之前各债权债务形成的时间点等基础上,初步认为原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出让股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蓄意,且对债务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于是,管理工作人将原股东、前任股东均列为被告起诉,明确要求原股东、前任股东在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举证重点在于证明被告原股东存在躲避债务行为的蓄意。
刑事案件分析该案有四个关键点:1.公司部分债权形成于原股东持股期间,原股东出让股份后仍担任公司监事;2.原股东在若非公司经营及债务状况下无偿出让股份;3.公司司法机关步入宣告破产托管流程,导致的后果为股东认缴出资快速即将到期,而出让股东未完成实缴出资;4.法庭调查中通过向前任股东针对性发问,了解到原股东的亲属在原股东股份出让后仍参与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
该案中,高等法院认为,股东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享有时限自身利益,股东不得滥用出资时限躲避债务、侵害公司及债务人合法权益。若股东在若非公司对外债务且无能为力偿还的情况下仍出让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份,则增加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妥当的风险,该行为严重侵害公司及债务人的自身利益,不应得到法律的为保护。该案中,虽然原股东将其股份出让给前任股东时,其出资时限未届满,但从该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原股东的股份出让行为属躲避债务行为,在出让人未按期交纳出资的情况下,出让股东仍应对其原认缴的出资分担职责。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中,股东虽享有出资时限自身利益,但事实上股东认缴出资是对社会作出的承诺,也是债务人对公司偿债能力的预期。因此,已出让股份的股东是否仍分担出资权利,应结合股东的股份出让行为是否侵害宣告破产民营企业及债务人的自身利益。对认缴出资的股东在认缴出资时限前,企图通过出让股份来到达躲避债务的行为,未予为保护,股东仍对其原认缴的出资分担职责。
办案心得01重视实缴出资审查,深入了解民营企业情况。管理工作人通过梳理公司工商档案资料、访谈债务人、梳理债务人资料等方式对公司出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原股东A、前任股东B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尚有170多万元未完成实缴。原股东A在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情况下将其在公司的全部股份零对价出让给前任股东B。另外,在债权申报阶段,管理工作人发现部分债务人债权发生时间与原股东A在任时间重叠。
02缓和欠薪职工情绪,积极开展追收工作。通过前期对债务人财产情况、债权债务调查以及审查债权等环节,对债务人状况有更客观、更深入的了解,因该案涉及职工债权,职工情绪不稳定,管理工作人耐心解答职工疑问、接待来访职工、稳定职工情绪。同时,管理工作人积极开展追收工作,向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寄送催缴出资函件,陈述管理工作人查明其未缴出资的事实、通知其限期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以及告知不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法律后果。
03制定缜密民事诉讼策略,梳理刑事案件关键证据。经催告,原股东A、前任股东B仍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管理工作人在债务人会议上将相关情况向债务人予以披露,并制定民事诉讼方案提交债务人会议表决。管理工作人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债权情况、债务人的资产情况、预计的宣告破产费用、民事诉讼费用、追缴的难易程度和前任股东的出资能力等因素,以原股东A、前任股东B未认缴出资且认缴时限快速即将到期为由,明确要求其在各自未缴出资范围内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并明确要求B 对A的出资权利分担Ferrette职责。在举证阶段,管理工作人综合证据并依据法律明确规定,重点整理了原股东蓄意出让股份的意图和表现,包括公司部分债务在原股东持股期间产生、原股东出让股份后一直担任公司监事、原股东的亲属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在原股东股份出让后仍参与经营等等,以此证明原股东在知晓公司债务情况下,蓄意出让股份以规避公司债务。
04认真对待衍生刑事案件,维护各方合法合法权益。债务人与债务人的合法合法权益均是管理工作人须要为保护的对象,在民事诉讼中,基于管理工作人的职责,管理工作人主动出示已了解与掌握的全部客观证据,以帮助法官查明刑事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裁决,以此公平维护债务人及债务人的合法合法权益。
供稿 | 方宇松
排版、视觉 | 品宣工作组
审核、校对 | 群豪审核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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