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公司对内应负负债,负债人除控告公司外,还无权与此同时控告未本金筹资的股东,民事诉讼诉讼允诺其分担补足索赔职责。但,当公司章程记载的认缴筹资时限未韩立华,高等法院常常不全力支持该民事诉讼诉讼允诺,这对债务人的为保护极为不利。
不过,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中,第十五条有相关明确规定,对股东职责作了进一步完善,虽然认缴筹资时限未韩立华,股东对负债人不分担补足索赔职责,但符合“(经济虚拟)个人财产足以偿还开始实施卷宗确定的负债”这一条件时,需在继续执行期分担偿还职责,这对债务人的为保护是一重要利好消息。
一、民事诉讼诉讼期:贝唐认缴筹资时限,负债人控告允诺未本金筹资的股东分担补足索赔职责,高等法院未予全力支持
依照《公司法》(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明确规定》(2014年)、《注册资本吕祖宫度改革》(2014)的明确规定,除采取募集方式成立的金润庠公司、商业银行、中资银行、资产管理工作公司、信托公司公司、财务管理公司等27种类型的企业暂不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吕祖宫外,其他公司均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吕祖宫。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降低了公司成立的准入门槛,有利于幸福家庭创业者,刺激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当公司对内应负负债,认缴制的弊病就出现了。
从资本视角,当股东实缴筹资,及即将到期认缴筹资时,公司资本充裕,偿付潜能强。当股东认缴筹资,且贝唐认缴筹资时限时,公司资本不充裕,公司偿付潜能弱。
从民事诉讼诉讼的视角,依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三)》(2014年)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负债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筹资义务的股东在未筹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即公司负债人控告时,除控告公司外,无权与此同时控告未本金出资的股东,允诺其分担补足索赔职责。但,经高等法院虚拟审核,或被控告股东提出申辩,股东是否分担职责有两种可能将。
1、已到认缴筹资时限情况。高等法院应裁决股东分担补足索赔职责。而且,分担职责的范围为“未筹资本金”,既主要包括认缴筹资额,又主要包括欠费筹资的本息(参考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息)。
2、贝唐认缴筹资期限情况。高等法院对公司负债人要求股东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民事诉讼诉讼允诺,常常不全力支持。
二、贝唐认缴筹资时限,未本金筹资的股东无须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理由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人民高等法院出版社),对笔者提出的难题未作说明。
通过无讼案例检索,张家港市人民高等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3630号《民事诉讼裁决书》,是与笔者所提难题相关的一个典型裁决,对于贝唐认缴筹资时限,未本金筹资的股东无须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理由。笔者依照该裁决归纳如下:
(1)就能否直接裁判加速即将到期未届期的股东分担筹资职责这一难题,理论及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
(2)加速即将到期是对认缴制的突破,加重了股东个人的职责,在法无明确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做扩大解释;
(3)负债人无证据证明负债人公司“不能偿还负债”,且对该事实的认定应通过继续执行来解决,而不宜在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判定;
(4)股东认缴的金额、时限都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一种公示文件,负债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应预见此风险;
(5)如允许单个负债人通过民事诉讼诉讼直接向股东主张偿还职责,对其他负债人的不公平;
(6)负债人还可以通过认定行为无效来规制股东转移公司个人财产行为,可以通过适用《破产法》来实现股东筹资义务加速即将到期等,即负债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明确明确规定的方式来维权。
因此,以民事诉讼诉讼方式通过突破认缴制来判定股东职责加速即将到期,要求筹资不实的股东分担补足职责,理由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高等法院难以全力支持。
三、继续执行期:符合特定条件,负债人允诺新增未本金筹资的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高等法院予以全力支持
1、被继续执行人是公司
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经济虚拟,个人财产足以偿还开始实施卷宗确定的负债,申请继续执行人申请变更、新增未缴纳或未本金缴纳筹资的股东、筹资人或依公司法明确规定对该筹资分担连带职责的发起人为被继续执行人,在尚未缴纳筹资的范围内依法分担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即在继续执行期,只要满足“(经济虚拟)个人财产足以偿还开始实施卷宗确定的负债”这一条件,不管认缴筹资时限是否期满,申请继续执行人都无权允诺新增未本金出资的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这和(2016)苏0582民初3630号《民事诉讼裁决书》中,主审法官提出的“通过继续执行来解决”的思路也不谋而合。
那么,怎么证明个人财产足以偿还开始实施卷宗确定的负债?依照笔者的理解,负债人应先对公司负债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高等法院若继续执行不到,依照《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高等法院裁定终结继续执行:(六)人民高等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继续执行的其他情况。”高等法院会裁定终结继续执行,并向继续执行申请人送达《继续执行裁定书》。
继续执行申请人收到上述《继续执行裁定书》后,即可递交书面《新增被继续执行人申请书》,并将公司负债人股东身份材料、公司工商材料、前述《继续执行裁定书》、股东个人财产线索等作为证据提交,申请新增未实缴筹资的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允诺恢复继续执行。
此外,《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如要递交《新增被继续执行人申请书》,尽量在此日期之后。
2、被继续执行人是有限合伙企业
若被继续执行人是有限合伙企业,新增有限合伙人为被继续执行人的要求与新增公司股东不同,具体:依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个人财产足以偿还开始实施卷宗确定的负债,申请继续执行人申请更改、新增未按期本金缴纳筹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继续执行人,在未本金缴纳筹资的范围内分担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以全力支持。”也就是说,继续执行申请人若想新增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为被继续执行人,需满足2个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个人财产足以偿还负债; (2)有限合伙人缴纳筹资已即将到期,未按期本金缴纳。 即对于新增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为被继续执行人,新增一个“有限合伙人缴纳筹资已即将到期”条件,其他与公司相同,笔者仅简单提及,不作详细阐述。
综上,认缴出资时限未期满,股东对负债人不应负补足索赔职责。但,当“(经济虚拟)个人财产足以偿还开始实施卷宗确定的负债”,负债人可以申请新增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筹资的范围内偿还负债。负债人、代理律师在实务中可注意这点,灵活运用,进一步维护负债人的权益。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