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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修改的《公司法》及相关法规,“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管理早已从“实缴吕祖宫”调整为“认缴吕祖宫”,换句话说注册资本的实缴早已没时限允诺管制,也没认缴最高额度,也无须需要《申请文件调查报告》。
进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非常大、实缴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其原因之一就是很多好友认为,在完全认缴制中“认缴不实缴”等同于“认而减扣”、“能减扣”。
那么“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就认而减扣了吗?也无须分担责任吗?
请看:北京高等法院第一例认缴出资案裁决,正确认识认缴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
北京高等法院第一例认缴出资案裁决正确认识认缴的法律信用风险!刑事案件简述: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股权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颁布后,注资到10个亿。在签定近8000多万元的合约后,面对即将到期负债忽然承购到400多万元,并更改了股东。
负债人在首单2000多万元难以缴交后,将该公司与及新、老股东一起告到法院,明确要求股权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分担负债的连带责任。2015年5月25日上午,蓬莱高等法院就该起认缴出资引起的纷争做出了一审裁决。
裁判员要义:认缴制中公司股东的出资权利只是延期交纳,而不是永久性减免,在公司经营方式发生了关键性变化时,公司包括负债人能明确要求公司股东交纳出资,以用作清偿公司负债。
法院审理:
法官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股权投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依照合约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承分担责任任。
股权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负债的情况下,没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承购,该承购行为无效,股权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承购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公司股东为徐某和林某。
在公司负有即将到期负债、公司财产不能清偿负债的情况下,股东徐某和林某应该交纳承分担责任任之后尚欠的负债;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偿负债,则徐某和林某应该交纳相当于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注册资本,以清偿原告负债。
同时,被告股权投资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类似于抽逃出资行为,公司负债人也能明确要求徐某和林某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责任。毛某在本案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签定之前早已退出公司,不应该对其退出之后公司的行为承分担责任任。由于承购行为被认定无效之后,应该恢复到承购行为以前的状态,因此被告接某不应认定为昊跃公司的股东,接某能不分担股权投资公司对原告所分担的责任。
2015年5月25日上午,蓬莱区高等法院就刑事案件做出一审裁决。某股权投资公司应该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多万元;对股权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权利,分担补充清偿责任。
对“公司财产”的理解,
不能仅仅限于公司现有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也是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公司债权同样是作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也能成为执行标的。
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交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负债并无区别,同样能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负债。
从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也能得出公司负债人能明确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权利的结论。
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于公司违背法定程序和条件承购未通知已知负债人的,具体应该如何承分担责任任,没做出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高等法院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参照适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律师解读: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分担责任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分担责任任。”由此可知,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部资本。完全认缴制中的“认缴不实缴”不等同于“能减扣”。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在2014年2月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对如何在认缴资本制中保护负债人的利益做出了更为详尽的安排。
例如:《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交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即将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交纳尚未届满交纳时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严重不足以清偿负债时,负债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负债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注册资本认缴制中,可能是创业者遇到的第一个坑,看似简单实操复杂,采用“正确姿势”十分重要,如果遇到难点问题,建议向专业的法务服务机构咨询。
记住:认缴制中不可天真而为,一不小心,有可能陷入牢狱之灾,望各位好友三思。
注册资本怎么写?
但作为创业者,应当有比较严谨的法律条文意识,建议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公司注册资本写多少,要参考所在行业证照明确要求例如,互联网公司申请ICP经营方式许可证时,ICP经营方式许可证明确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以上;天猫、京东也对入驻网络平台的商家提出了标准:注册资本为200万以上。其他需要证照/资格的,如招投标等,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就能了。
2、注册资本越大,分担的信用风险/责任就越大比如:一家注册资本为100万的公司,A占70%股权,所以需要出资70万。后来公司经营方式不善,欠了1000万的外债。那么A最多只需用他70万的出资额来承分担责任任,超出的部分就和他没关系了。但如果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A依旧占70%的股权,那么A就要分担700万的责任!
3、一个小的考虑:印花税每年年底,企业要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交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例如一家信息技术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多万元,如果企业完成实缴,那么,企业的印花税将是500元。
说个极端的例子,2016年,一家名为安徽玉龙地智慧餐饮的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亿元,(3个腾讯的估值),如完成实缴,印花税将达到25亿元。所以那些想要伪装成亿万富翁的“创业土豪们”要慎重了。
所以,注册资本并不是越大越好,大部分互联网创业者走的是股权融资的路子,最重要的是股权比例,而不是注册资本。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定一个合理的注册资本,才是最理智的选择。
注册资本常见问题
Q:1、我注册了一家100万注册资本的公司,后来不想经营方式了,需要补全这100万吗?
A:应分两种情况讨论:
1、公司没外债,不想经营方式,想注销了
不需要,公司没外债时,不涉及补偿别人的损失。直接走正常的注销流程即可,不需要把钱补全后再注销。
2、公司有外债,不想经营方式了
需要,需要把欠别人的钱还上。“认缴制“只是不用现在一次性把钱掏出来,但是分担的法律条文责任是在的。你需要依照你所占的股权比例,分担对应的负债责任。
Q:2、注册资本能使用吗?
A:当然能使用。
注册资本就是公司的钱,就是公司用来花的。一般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日常经营方式运作、发放员工工资、进货、购买办公用品等。
但是,注册资本不能随意支给个人使用,如果需要给个人打钱,必须要有相应的发票报销,或者走工资、劳务费用、奖金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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