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两个院校的同学找出我,说他的控制技术被两个投资者看中了,算有品牌价值,想拉着他一同重新组建两个公司来把那个控制技术规模化,问我要怎样就可以搞好那个事?
能把自己的研制的控制技术变为真真切切的商品,最终变为公司的股权和钱款,对两个搞研制的同学而言,这啊两个非常大的驱使。
但在具体内容实施的时候,由于对怎样用技术入股的合规性操作方式不熟识,很难出现下列两个难题。
1、控制技术以怎样的方式存有?
2、控制技术的估值水平是啥?相关联的股权又是啥?
3、具体内容的控制技术入股的操作方式方法有怎样?
一、控制技术=非汇率个人财产?
我省《公司法》中第十五条提及: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控制技术”、农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估值水平”并“能司法机关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评估结果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是高估总金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对评估结果总金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公司法》里提及的“专利控制技术”是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金融资产,那位同学合作开发的控制技术呢“非汇率个人财产”呢?从公司法对“非汇率金融资产”的说明上看,非汇率个人财产要具有两个前提就可以用于出资:能用汇率成交价;能司法机关受让。
只好,我问了那位同学两个难题:
1、你的控制技术呢已经提出申请了专利?
2、你的控制技术呢提出申请了应用软件版权?
3、你的控制技术呢器件瑙脂结构设计?
4、你的控制技术呢真菌改良品种
同学说,我的控制技术是两个新材料的配方,目前还没有提出申请专利。我继续问那位同学,你怎样证明那个新材料的配方的专利控制技术是归你所有的?如果不能证明你对那个配方有专利控制技术,那你意味着你对那个控制技术不具有所有权或是是所有权的,那你也相应的不具有那个控制技术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你就无法对那个控制技术进行受让。
那位同学就有点生气了,那个新材料的配方,我是发表了论文的,不是属于我的,那是属于谁的呢?
那论文是否能用于出资呢?除了论文之外还有怎样类型的控制技术成果是能用于出资的呢?
1993年的公司法只明确规定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又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结构设计)能用于出资;到了2005年,公司法扩大了范围,将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就是将“版权”也包含进去了。版权除了专著、论文等,还包含了计算机应用软件。这样,法律条文明确允许的出资方式在范围上比以前扩大了。
专利控制技术属于无形个人财产。无形个人财产除了专利控制技术之外还包括非专利控制技术、秘方及其制作方法、商业机密、商誉、合同权利。
上面提及的那同学最合适的方案就是把自己的新材料的配方和工艺去申请专利,再用专利做为“非汇率个人财产”进入投资入股。
二、控制技术估值水平与股权
当钱款出资方与控制技术持有者有意向合伙创业的时候,最关心的难题当属双方之间的出资比例了。这里需要明确两个概念:控制技术出资也是出资,只不过咱控制技术叫“无形金融资产”,看不见摸不到,但它的价值就在那里。出资比例一旦明确,就是相应的股权比例也明确了。而股权比例意味的,是控制技术持有者做为公司股东享有的相应权利的大小,包括:表决权、分红权、查询权等不同的权利,股权大小相关联的权益也是有区别的,就控制技术持有者最关心的表决权和分红权而言,股权比例过小(有的控制技术方在初创公司中只有个位数的股权),而另两个大股东“一股独大”,控制技术方的表决权基本上是起不到作用的。分红比例也是一样,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
因此,控制技术持有者的控制技术估值水平就决定了在公司里占有的股权比例的啥。目前估值水平有下列五种方法:
1、行业标准成交价法:通过足够数量和具体内容程度的以往交易记录,能让买卖双方能通过参考此类数据,来商定双方满意的控制技术价值。
2、评级排名成交价法:那个方法与行业标准法密切相关,结合行业的标准,控制技术持有者和投资者能确定控制技术的价值。
3、收益成交价法:收益法也叫贴现钱款流(DCF)方法、净现值法(NPV)。在商业世界中,有些东西是值得的,它能在其生命周期中产生钱款,那么,买方愿意为获得这样两个东西支付啥钱?
4、更为高阶的收益成交价法:更复杂的成交价方法,越来越频繁地得以应用。例如蒙特卡罗法和铜器期权法。蒙特卡罗法和铜器期权法均基于收益法(贴现钱款流法)。
5、拍卖成交价法:通过拍卖法,潜在买家和卖家一同积极参与成交价过程,买家向卖家提供成交价。这与典型的交易不同,在典型的交易中,买方或卖方都能通过设定价值或价值范围开始谈判。
过去,旧的《公司法》还对控制技术入股的比例加以限制,但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控制技术入股的比例限制,因此控制技术入股甚至能达到百分之百。
三、签订股权合作协议
一般而言,控制技术持有人和投资者双方会成立两个公司来实现控制技术的规模化。成立公司的时候,需要签订股权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至少要包括下列的约定。
1、约定控制技术入股的方式和标的。控制技术入股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和资金方共同联合研制、合作开发新商品;另一种是以控制技术方现成的控制技术成果折合成股权出资。此外,入股的标的需明确,究竟入股的是一项商品的所有权还是所有权,控制技术方入股后资金方是能把商品卖了呢?还是仅仅只能使用呢?这些都是为了防止双方因入股标的难题产生争议。
2、约定好保密协议。控制技术入股的价值在于其独创性,具有高价值的专利控制技术,控制技术方需要与资金方约定好保密协议,这样能规避合作开发出来的商品成为他人的嫁衣的风险。
3、约定因控制技术价值调整而产生的利益变化。控制技术价值做为无形金融资产,其估值水平的浮动性还是很大的,一项不被看好的控制技术很有可能摇身一变为为公司的摇钱树,也有可能时下当红的控制技术随着控制技术的发展而失去价值。所以要在此约定好控制技术价值是否要做调整以及调整的方式。
4、约定违约责任。要约定投资方的资金到位方式,到位时间及违约责任,确保爽约方能尽快的将控制技术和资金都投入到成果转化中去。
四、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双方签订了股权合作协议后,就需要履行工商登记手续,确定好公司的基础经营信息和组织架构,公司治理规则,这些都是通过《公司章程》来进行进一步的约定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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