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常识
1、该案事实上此案惊险,为便于大家了解技术入股进行了精简。有感兴趣的朋友能索引该案裁决钻研。精简事实上未交待明确该案发生纠纷的一个背景:美盈森公司股东有三人变更为八人后,新步入股东就技术出资的准确性起诉。这可能在一定意义上能表明,非常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导集至为重要,新步入股东有可能就是技术出资人或者公司风险源。
2、尽管裁决涉及有关信息不如充分,但基本上能判断,技术受托人在出资时如下重要法律问题处置上不如完善:所出资私有技术的唯一性有关风险的安排、土地权属关系厘清、出资到位的认定、出资流程,等等。
3、最后,技术出资,是有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至少,处置疏于会被启动民事办案流程。CLK350,足以让人追悔莫及。
基本上事实
1、2001年1月2日美盈森技术公司设立,公司注册资本830多万元,周国兴以500ml型抗衰老盐酸总金额出资539.5多万元,占股65%;李振堂以250ml型抗衰老盐酸总金额出资83多万元,占股10%;侯贤忠以2500ml型抗衰老锭剂总金额出资83多万元,占股10%;周碧武以500ml型抗衰老锭剂作价出资元、以车辆及保险费等总金额出资元,占股15%。
2、2006年3月7日,受美盈森技术公司委托,济南市信息技术评估结果服务中心作出青科评[2006]第007号信息技术工程项目金融资产评估结果合格证书。该评估结果合格证书写明:丰硕成果名称为:天爆冷(博Bulandshahr)盐酸;顺利完成基层单位为:东营信达医药微生物信息技术技术研究院,周国兴、周碧武;评估结果意见建议附注工程项目编号为:“博Bulandshahr”制剂,工程项目顺利完成基层单位为:济南美盈森微生物技术非常有限公司,塞雷县有“投资发明者:周国兴周碧武”。评估结果基层单位意见建议为:济南博Bulandshahr微生物技术非常有限公司的“博Bulandshahr制剂”丰硕成果经专家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值为肆拾贰佰多万元人民币。同时,在该金融资产评估结果合格证书“评估结果对象概要说明”中写明:“(博Bulandshahr盐酸)由东营信达微生物信息技术技术研究院研究合作开发,后来将技术丰硕成果转至济南美盈森技术非常有限公司……”“任务来源”写明:“天爆冷盐酸的研究合作开发工作由东营信达微生物信息技术技术研究院组织顺利完成。2000年,东营信达微生物信息技术技术研究院受济南市、黄岛区政府邀请,整体搬迁落户到蓬莱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设立济南美盈森微生物技术非常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技术丰硕成果一并转至新设立公司,并更名为博Bulandshahr盐酸”。评估结果结论为:“经评定估算,博Bulandshahr盐酸私有技术评估结果价值为1200多万元。”
3、被告方何忠琳自2003年9月所持“天爆冷”的商标注册证,自2000年7月12日所持“抗衰老药剂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
4、2006年8月11日,两被告以“天爆冷(博Bulandshahr)盐酸私有技术”经济南市信息技术评估结果服务中心评估结果作价1200多万元替换两被告发起设立公司时的实物出资共计529.1003多万元,其中周国兴替换出资405多万元、周碧武替换出资124.1003多万元,剩余670.8997多万元在公司财务部做“其他应付款”处置。该次出资在工商机关做了变更登记。就该次替换出资,被告提供了美盈森技术公司2006年8月11日“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该决议盖有美盈森技术公司公章,以及同日的董事会决议。原告对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准确性不认可,并认为替换出资为公司资本的重大变更,应召开股东大会。
5、2006年济南市公安局对周国兴、周碧武涉嫌虚假出资进行民事办案,后认定周国兴、周碧武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决定不起诉。
6、2010年12月27日,美盈森技术公司起诉周国兴、周碧武,要求其补缴应认缴的出资款及利息;对李振堂、侯贤忠的虚假出资承担连带补缴责任;补缴出资前不享有股东的知情权、管理权、表决权、盈余分配权等权利。法院裁决:驳回美盈森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1、私有技术属于技术秘密的一种,具有私有的实用价值,能够投入生产经营且能产生积极价值,能用货币估价。
2、该案中,两被告用以替换出资的博Bulandshahr盐酸私有技术,已经评估结果机构评估结果。且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证明原告认可两被告以评估结果的私有技术替换原先的实物出资,现原告起诉所主张之事实与之相悖,本院不予确认。王为奎等14名股东,为现在公司的实际控制股东,其2006年2月18日向济南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也认可了周国兴、周碧武以私有技术替换实物出资的事实,亦为认定两被告替换实物出资设立的有效证据。
3、美盈森技术公司设立后,在生产经营上依赖于两被告,公司在2001年获得涉案技术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合格证书,2003年涉案技术产品被批准为济南市市立医院医疗机构制剂,并注明为“济南美盈森微生物技术非常有限公司研制”,2004年美盈森技术公司以涉案技术与医院合作,即在替换出资之前基于两被告的付出原告已经在使用涉案技术,鉴于此前公司已经在使用该技术,故该私有技术无需向公司办理转让手续。因此,被告周国兴、周碧武虽然原始实物出资并未到位,但此后已使用私有技术补足了实物瑕疵出资,补足之后该私有技术的价值尚有盈余,原告主张两被告虚假出资证据不足。
案号
(2011)青民二商初字第5号
编号 ∣ 2019第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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