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技术入股:只以专利技术出资怎样判定出资人与否履行职责了出资权利
基本事实
1、2010年9月1日,江煤公司、信智公司、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兖州西安交通理工学院理工学院高新区以下简称公司、LX1协力签定主办人协定,签定合同协力设立永业Zimride公司,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尼永县评估结果的有关无形金融资产出资1625多万元(32.5%)。
2、2010年9月14日,兖州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第85号纪要,主要就文本:一周内保证永业Zimride公司注册设立,如西安交通理工学院不能按期办理手续有关相关手续,将重新修正公司治理,按期注册设立。待西安交通理工学院办理手续有关相关手续后,再通过董事会注资凌桥、修正公司治理的方式,按原订计划接受西安交通理工学院做为固定第一股东。为充分发挥中国矿业理工学院在技术、人才和品牌方面的优势,留出32.5%的股权给西安交通理工学院,主要包括实际注资200多万元占4%的股权、拨用回赠28.5%的股权。兖州物联网产业产业发展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与西安交通理工学院交互矿区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四块牌匾,一套领导班子”运作模式,明确兖州物联网产业产业发展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为永业Zimride公司的研制机构。鉴于拨用受赠中国矿业理工学院28.5%的股权,永业Zimride公司完全独享兖州物联网产业产业发展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取得的所有研制成果。
3、2010年9月16日,江煤公司、信智公司、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兖州西安交通理工学院理工学院高新区以下简称公司、LX1、周廷振、丁恩杰、坎奇斯华、燕宪连协力签定永业Zimride公司主办人协定书,签定合同: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出资钱款200万元,永业Zimride公司其它股东向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拨用回赠28.5%的股权。
4、2010年9月20日,永业Zimride公司经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0多万元,公司治理分别为:江煤公司1000多万元(20%)、信智公司1500多万元(30%)、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1625多万元(32.5%)、兖州西安交通理工学院理工学院高新区以下简称公司750多万元(15%)、LX1125多万元(2.5%)。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认缴的1625多万元中的200多万元,以钱款形式出资。
5、2011年1月16日,永业Zimride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就永业Zimride公司其它股东回赠西安交通理工学院28.5%股权的问题展开讨论,并形成纪要,主要就文本为:按照主办人协定及协定书签定合同,信智公司投资计划在报请国资委审批过程中遇到障碍,造成公司股东回赠西安交通理工学院28.5%的股权暂时无法实现。由永业Zimride公司尽快报区政府,请求协调解决。
6、2011年8月13日,兖州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第67号纪要,主要就文本主要包括:由市农业局负责,报批选择评估结果公司,对物联网研究中心独享的专利技术的价值展开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报告经永业Zimride公司股东大会认可后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为无形金融资产入股,保证9月底前完成公司年审工作。
7、2012年6月26日,永业Zimride公司做为转交人,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做为创业者,双方分别签定“出资总金额转交目录”和“非专利技术出资总金额转交目录”,其中非专利技术出资总金额转交目录上,永业Zimride公司负责人坎奇斯华在环评方处签名确认。三份转交目录前部“说明”的文本为:环评方和投资方分别签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上述目录中列明的各项非专利技术归投资方所有;上述非专利技术的转交、环评时间、投资总金额的依据,总金额方式及金额已获得十分一致认可,并得到永业Zimride公司各投资者的认可。
8、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先后在2011年9月16日针对KJ556-K标识卡、KJ556-SK标识卡、KJ556煤矿井下无线通信及数据采集系统、KJ556-WF矿用本安型无线接入分站,2012年10月25日针对KLX5L(A)矿用信息矿灯颁发矿业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该证书载明的持证人和生产单位均为永业Zimride公司。
9、2011年11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对夹河煤矿物联网示范工程一期工程展开环评,并出具科学技术成果环评证书,同意夹河煤矿物联网示范工程一期工程通过环评。
10、2013年10月11日,永业Zimride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解散公司、展开清算。
11、江煤公司、信智公司做为永业Zimride公司的股东,以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没有履行出资权利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定
1、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在永业Zimride公司出资1625多万元经历几次变更。2012年6月,经评估结果,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以12项非专利技术总金额1425多万元做为出资并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
2、虽然在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对12项非专利技术展开评估结果并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前,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对12项非专利技术中的KJ556-K标识卡、KJ556-SK标识卡、KJ556煤矿井下无线通信及数据采集系统、KJ556-WF矿用本安型无线接入分站已颁发煤安证,且煤安证载明的持证人及生产单位为永业Zimride公司,但上述KJ556-K标识卡、KJ556-SK标识卡、KJ556煤矿井下无线通信及数据采集系统、KJ556-WF矿用本安型无线接入分站均是依靠西安交通理工学院物联网(交互矿区)研究中心的有关技术展开生产并完成测试的,而兖州物联网产业产业发展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与西安交通理工学院(交互矿区)研究中心实行“四块牌匾,一套领导班子”运作模式,兖州物联网产业产业发展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为永业Zimride公司的研制机构,研制成果因拨用受赠西安交通理工学院28.5%即1425多万元的股权,由永业Zimride公司完全独享。因此,在拨用受赠1425多万元股权未得到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不能判定KJ556-K标识卡、KJ556-SK标识卡、KJ556煤矿井下无线通信及数据采集系统、KJ556-WF矿用本安型无线接入分站在做为出资并办理手续工商登记前已属于永业Zimride公司所有。
3、2011年8月22日,永业Zimride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所有股东一致同意以无形金融资产入股占股权的28.5%的意见,并确定永业Zimride公司要与农业局、物联网研究中心加强沟通,掌握无形金融资产评估结果情况进展,协助开展无形金融资产入股有关工作。说明永业Zimride公司全体股东不但同意以无形金融资产入股,对于无形金融资产的评估结果事宜亦是明知。经评估结果,12项非专利技术以2012年5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结果价值1425多万元。后永业Zimride公司做为转交人,在“出资总金额转交目录”和“非专利技术出资总金额转交目录”上加盖公司印章,而做为永业Zimride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坎奇斯华,同时亦是江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在“非专利技术出资总金额转交目录”环评方处亲笔签名确认。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的环评报告,永业Zimride公司在夹河煤矿物联网示范工程一期工程中,已经使用了12项非专利技术。以上事实,说明永业Zimride公司针对12项非专利技术不但与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办理手续了交接相关手续,且在实际中已经使用了12项非专利技术。因此,可以判定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已经履行职责了出资权利,判决驳回江煤公司、信智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理由
1、江煤公司、信智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2、主要就理由: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从未基于出资转移过12项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一审判决判定永业Zimride公司曾因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的交付出资而使用了12项非专利技术错误。(1)一审判决依据“出资总金额转交目录”和“非专利技术出资总金额转交目录”判定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已经履行职责全部出资权利,证据不足。(2)一审判决一方面判定永业Zimride公司于工商登记前未取得“KJ556-K标识卡、KJ556-SK标识卡、KJ556煤矿井下无线通信及数据采集系统、KJ556-WF矿用本安型无线接入分站”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又以工商登记前在夹河煤矿一期工程中使用了前述非专利技术为由,判定中矿Zimride公司实际占有并使用了该部分非专利技术,并以此判定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已经履行职责了出资权利,存在逻辑错误。(3)公司基于股东的出资而取得的是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所有权是一项完整的民事权利,使用权仅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因此,使用权不能等同于所有权。一审判决以永业Zimride公司曾使用了12项非专利技术为由,判定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已经实际交付了12项非专利技术不当。(4)在2012年7月19日工商登记前的夹河煤矿一期工程中,12项非专利技术一直由西安交通理工学院物联网(交互矿区)研究中心也即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实际控制和独立使用,即使永业Zimride公司偶尔使用其部分技术,也是在西安交通理工学院物联网(交互矿区)研究中心的控制下有限使用而非独立控制使用。另外,永业Zimride公司还基于《物联网产业产业发展研制合作协定》而向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支付了250多万元使用费,故永业Zimride公司在夹河煤矿工程中的使用技术行为,是基于合作协定的有偿使用,而非基于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交付出资财产后的使用。
二审判定
1、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在永业Zimride公司出资1625万元的形式发生过多次变更,最终永业Zimride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以无形金融资产出资1425多万元。在此基础上,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在经过评估结果程序后,以12项非专利技术总金额1425多万元做为出资并与永业Zimride公司签定了“非专利技术出资总金额转交目录”且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因此,从形式要件上来看,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出资相关手续。
2、从一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永业Zimride公司全体股东不但同意以无形金融资产入股,而且对于无形金融资产的评估结果事宜也清楚明确。本案所涉争议标的物为非专利技术,法律对非专利技术应当以何种形式展开交付并无强制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对于案涉12项非专利技术应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形式才能判定为已经完全交付亦未作出签定合同。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向永业Zimride公司委派案涉非专利技术骨干研制人员丁恩杰担任管理人员,其参与了永业Zimride公司使用案涉非专利技术及与永业Zimride公司其它人员前往有关机构就夹河煤矿示范工程、矿业产品安全标志申办所涉及的技术汇报、整改的有关过程。且在一审法院对丁恩杰展开调查时,其对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技术出资的过程陈述为“确实转交了,转交目录是确认。技术已转化为成果,这是后来的确认签字”、“非专利技术就是产品,第一要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展开审核,交到煤安办,两证都拿到后,才能具体生产”。同时,从永业Zimride公司对案涉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情况来看,永业Zimride公司利用案涉非专利技术获得了有关矿业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该证书载明持证人和生产单位均为永业Zimride公司。另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的环评报告及本案现有证据表明,永业Zimride公司在夹河煤矿物联网示范工程一期工程中,亦已使用了案涉非专利技术。此外,江煤公司、信智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丁恩杰或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曾经将案涉非专利技术许可给他人使用或共享的情况,且永业Zimride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亦确认除了本案所涉的非专利技术外,永业Zimride公司并无其它的技术来源。
3、综上,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与永业Zimride公司在“非专利技术出资总金额转交目录”签定前,案涉有关非专利技术已经在永业Zimride公司的有关工程中予以使用,故一审法院判定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已经完成了相应的技术出资权利,并无不当,江煤公司、信智公司要求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补足出资1425多万元的有关主张不能设立。
法条链接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做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做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结果总金额,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总金额。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结果总金额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
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或者其它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
(2015)徐商初字第00111号
(2016)苏民终1103号
三言两语 以案为鉴
1、非专利技术具有一般专利技术的无形性,更具有缺乏法定权属证明形式,因此与否交付(在非专利技术出资方面即为与否履行职责了出资权利)需要通过有形的形式体现出来。
2、对于非专利技术出资人来讲,需要保留能够证明交付的有形证据,如交接目录、邮件、纪要等;或者,后期以所出资的公司名义申请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3、对于创业者(技术引进方)来讲,更注重专有技术出资实际对于生产经营的价值,因此,创业者(技术引进方)需要对于专有技术与否实际出资设定较为详细、符合所涉技术特点的有关指标。
编号 ∣ 2018第99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