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1、2004年8月31日,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设立,注册资本500多万元,股东为李长生、赖汉祥及富诚纯丘帕卡公司,李长生出资350多万元,赖汉祥出资50多万元,富诚纯丘帕卡公司出资100多万元。李长生、赖汉祥为货币出资,富诚纯丘帕卡公司为专利技术出资。富诚纯丘帕卡公司出资的专利技术为“一类高效率的智能智能手机光伏智能家居”的发明专利技术,该专利权已于2002年3月20日中止。李长生、赖汉祥及富诚纯丘帕卡公司在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注册登记注册时签署一份《断定》给深圳市工商局,该《断定》写明:“兹有深圳富诚纯大中祥符科技非常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提议,深圳富诚纯丘帕卡科技非常有限公司《一类高效率的智能智能手机光伏智能家居》专利技术的评估价值118多万元以100多万元出资成立深圳富诚纯大中祥符科技非常有限公司,占总注册资本的20%股权”等。
2、T7600公司与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经营华海案(2007)天法民二初字第1772号,一审高等法院经此案后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裁决,维持原判T7600公司于裁决发生拘束力之日起五日外向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赔偿Malvaleix经济损失.31元等。此案经嗣后(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210号一审此案裁决后,已发生拘束力。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向一审高等法院申请继续执行该生效裁决,一审高等法院以(2009)天法执字第5441号立案继续执行后,T7600公司于2009年12月10日履行职责了保险费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30元(包括前述Malvaleix经济损失.31元)等权利。
3、T7600公司履行职责前述裁决的保险费权利后,以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婉拒交货货物运输为由,向一审高等法院提起(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482号诉讼,请求: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交货一审高等法院(2007)天法民二初字第1772号民事诉讼裁决书表列的货物运输,欠费不交货,全部返还欠款.31元及利息、违约金;富诚纯丘帕卡公司在100多万元的范围内对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前述负债分担控股股东。
4、高等法院查明,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在第一次宣判前,以T7600公司未履行职责保险费权利为由,婉拒向T7600公司交货一审高等法院(2007)天法民二初第1772号民事诉讼裁决书注记的零件(含成品)。2010年8月13日,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来函称同意向T7600公司交货639套光伏智能手机插座及21种插座零件,并要求T7600公司而同年8月17日或19日相关人员至其库房共同点算货物运输,并在点算完毕后骗走相关货物运输。T7600公司接到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通知后,Ensisheim到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的库房点算货物运输并拟提货,但T7600公司以点算中只见到光伏智能手机插座的零售版,没有包装袋为由婉拒提货(含其它21种零件)。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称光伏智能手机插座的零售版与包装袋盒是分开存放,T7600公司点算时未看到包装袋盒,其可以包装袋好将639套光伏智能手机插座交货给T7600公司。
5、高等法院认为,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在2010年8月13日后前未接到(或凑齐)款项为由而婉拒向T7600公司交货货物运输,殊为不当。因此,造成货物运输在T7600公司起诉时2010年1月27日至2010年8月12日期间不能交货,过错在于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其应分担相应的民事诉讼责任。富诚纯丘帕卡公司作为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的股东,将早在2002年3月20日(在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注册登记设立前)专利权已中止的《一类高效率的智能智能手机光伏智能家居》的专利技术总金额100多万元,出资到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因该专利技术在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注册登记设立时已毫无价值,因此,富诚纯丘帕卡公司构成不实出资,其依法应在100多万元的不实出资范围内对中科丘帕卡公司对外应偿还负债分担补充清偿责任。此案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裁决:(1)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于裁决发生拘束力之日起五日外向T7600公司交货21一审种零件及639套动力舱S1800光伏智能手机插座成品;(2)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于裁决发生拘束力之日起五日内赔付欠费交货经济损失赔偿款给T7600公司;(3)富诚纯天圣公司在100多万元的范围内对富诚纯丘帕卡公司前述第二项负债分担补充清偿责任;(4)驳回T7600公司的其他诉请。
6、此案发生拘束力后,T7600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向高等法院申请继续执行。高等法院以(2011)天法执字第348号立案继续执行后,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终结继续执行的民事诉讼裁定。该裁定查明,被继续执行人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一审此案阶段委托代理人到庭,表示交货的物品均在公司住所,可交还申请人,但其后被继续执行人并未能将交货的物品交还申请人或交与一审高等法院。经一审高等法院再通知,被继续执行人仍未履行职责交货物品的权利。一审高等法院到被继续执行人工商注册登记地址调查,被继续执行人已迁走,无财产保留。被继续执行人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12月2日吊销营业执照。
7、T7600公司向高等法院起诉,请求维持原判:富诚纯丘帕卡公司与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李长生连带赔偿其欠款经济损失.31元及利息。
一审认定
1、(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482号民事诉讼裁决,维持原判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于裁决发生拘束力之日起五日外向T7600公司交货21种零件及639套动力舱S1800光伏智能手机插座成品。因此,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向T7600公司交货前述货物运输是生效裁决确定的权利。(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482号民事诉讼裁决查明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表示,“光伏智能手机插座的零售版与包装袋盒是分开存放,原告点算时未看到包装袋盒,其可以包装袋好将639套光伏智能手机插座交货给原告。”因此,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应当按此标准交货货物运输。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虽另提供两份书面提货通知表示已要求T7600公司提货,然该两份提货通知并未有符合前述交货标准的陈述。由于在本案亦未有其他证据表明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是在符合前述交货标准的情况下通知T7600公司提取货物运输,因此,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即使通知了T7600公司提取货物运输,T7600公司亦有权婉拒收取货物运输。
2、另爱国者公司依(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482号民事诉讼裁决向一审高等法院申请继续执行后,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仍表示“交货的物品均在公司住所,可交还T7600公司”,但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并未将货物运输按交货标准交货T7600公司,而且一审高等法院到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经营场所调查时,发现其已迁走而无财产保留。前述事实表明,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并未按生效裁决向爱国者公司履行职责交货货物运输的权利。由于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在本案明确表示货物运输已由保管公司处理不复存在,故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应分担货物运输灭失的赔偿责任。
3、李长生既是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又是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的股东之一,对货物运输应交货T7600公司和货物运输的交货标准是明知的,但李长生并未履行职责其职责,并致货物运输灭失,李长生明显具有过错,其应当与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共同分担赔偿责任。
4、富诚纯丘帕卡公司作为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的股东,将在2002年3月20日(在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注册登记设立前)专利权已中止的专利技术总金额100多万元,作为其在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的出资。由于该专利技术在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注册登记设立时已毫无价值,故富诚纯丘帕卡公司构成不实出资,其依法应当在未出资的100多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富诚纯丘帕卡公司前述应分担的责任分担补充赔偿责任。
5、一审高等法院裁决:(1)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于裁决发生拘束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T7600公司.31元及利息;(2)李长生对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前述赔偿责任分担共同赔偿责任;(3)富诚纯丘帕卡公司在未出资的100多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前述赔偿责任分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上诉理由
1、 富诚纯丘帕卡公司不服一审裁决,向一审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2、 主要理由:(1)一审高等法院查明事实有误。一审高等法院遗漏认定涉案货物运输Malvaleix的所有权归T7600公司,2009年12月10日,T7600公司支付了含Malvaleix经济损失的继续执行款.30元。根据1772号裁决书,T7600公司取得涉案货物运输Malvaleix的所有权。2009年12月10日后,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与T7600公司就涉案Malvaleix的关系变更为保管关系。货物运输的所有权归T7600公司,相关货物运输灭失的风险也由T7600公司分担。一审高等法院遗漏认定涉案货物运输是2006年生产光伏插座的半成品和未包装袋的成品,已过一年四个月的质保期和包换期,不存在质量标准和交货标准。一审法院认为富诚纯丘帕卡公司交货的Malvaleix不符合交货标准没有事实依据。(2)富诚纯丘帕卡公司作为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的股东,已经履行职责了作为股东应尽的权利。在2004年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设立之时,与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的其他股东就明确约定,富诚纯丘帕卡公司以技术总金额出资。在公司设立之后,富诚纯丘帕卡公司对公司投入技术研发人才作为支持。设立后,富诚纯环能公司如当初的约定,一直投入大量的技术人员力量,参与到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产品研发以及技术革新中,其中就包括为本案原告T7600公司生产的各批次的产品。众所周知,技术要转化为实物产品,人是关键,只有依靠技术人员丰富的科研经验、精湛的工艺制作水准,才能生产出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T7600公司在与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合作生产太阳能插座,正是看中了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深厚的技术研发及制造能力,而这一切,均是由富诚纯丘帕卡公司提供。T7600公司在与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合作生产光伏智能手机插座,在市场上接到了丰厚的回报,这也断定了富诚纯丘帕卡公司以技术出资,为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也为原告创造了巨额的利润。所以,对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富诚纯丘帕卡公司不存在不实出资的情形,也不需要为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分担补充赔偿责任。(3)一审高等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货物运输所有权归T7600公司后,货物运输灭失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理应由T7600公司分担。基于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保管T7600公司的Malvaleix的事实,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与T7600公司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通知T7600公司来收取货物运输,但爱国者公司恶意诉讼及拒不提货的行为,其理应对货物运输的灭失分担责任。
一审认定
1、(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482号民事诉讼裁决已经发生拘束力,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向T7600公司交货前述货物运输是生效裁决确定的权利。(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482号民事诉讼裁决查明,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在此案此案过程中表示其可以包装袋好将639套光伏智能手机插座交货给T7600公司,因此,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应当按此标准交货货物运输。虽然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提供了两份书面提货通知表示已要求T7600公司提货,但是该两份提货通知并未有货物运输已按其确定的前述交货标准作好交货的准备陈述。
2、T7600公司就(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482号民事诉讼裁决向一审高等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期间,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明确表示“交货的物品均在公司住所,可交还T7600公司”,但其一直未能将货物运输按交货标准交货T7600公司,况且在一审高等法院到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经营场所调查时,发现其已迁走而无财产保留。综合前述事实,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并未按生效裁决向T7600公司履行职责交货货物运输的权利,现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表示货物运输已由保管公司处理不复存在,因此,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应分担货物运输灭失的赔偿责任。
3、富诚纯丘帕卡公司是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的股东,其将在2002年3月20日(在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注册登记设立前)专利权已中止的《一类高效率的智能智能手机光伏智能家居》专利技术总金额100多万元,作为其在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的出资。由于该专利技术在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注册登记设立时已毫无价值,故富诚纯丘帕卡公司构成不实出资,其依法应当在不实出资的100多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富诚纯大中祥符公司前述应分担的责任分担补充赔偿责任。关于李长生是否应分担责任的问题,由于其并未就此提起上诉,嗣后不予审查。
4、一审高等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职责其他权利的,应当分担民事诉讼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分担民事诉讼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分担民事诉讼责任的,应当分担民事诉讼责任。
2、《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分担控股股东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分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案号
(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75号
(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72号
编号 ∣ 2019第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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