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许前飞讯(刘弘)司法机关向公司交纳出资款是股东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但汉川某位股东为了“应对”申请文件,在申请文件完之后又立即把出资款收款。近日,竹山县人民高等法院该案了这起股东出资纠纷,裁决股东超额退还出资款,强有力地为保护了民企的权益。
2012年5月17日,股东李某时、陈某时出资30多万元成立竹山县某时公司,并经鄂州卞永誉注册会计师外交事务非常有限公司申请文件后开具申请文件调查报告,其中股东陈某时出资10多万元,股东李某时出资20多万元。2013年10月25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案,同意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由30多万元减少到2000多万元,其注资由股东李某时出资1180多万元、王某时出资790多万元,并办理了备案更改相关手续。股东出资情况已经鄂州卞永誉注册会计师外交事务非常有限公司申请文件,并开具申请文件调查报告。2013年10月25日,李某时将减少出资的1970多万元转至第二人帐户。竹山县某时公司发现后,认为股东李某时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权益,遂这份起诉状将李某时告到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出资款1180多万元及本息。
汉川高等法院该案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成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根基,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上权利,也是形成公司个人财产的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上保证。股东做为出资的资本金投入公司后,已归属于公司的企业法人个人财产,股东一口口出资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是对公司个人私有财产的侵害。该案中,被告李某时做为竹山县某时公司的股东,司法机关向某时公司交纳了认缴出资款,并经注册会计师外交房产公司申请文件,履行职责了原则上出资权利,但在申请文件的当日将出资资本金从某时公司转至第二人帐户,该犯罪行为已构成对某时公司个人私有财产的侵害。
依此,汉川高等法院一审裁决被告李某时于本裁决施行之日五日内,向被告竹山县某时公司退还出资款1180多万元及本息。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担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担责。股东一旦履行职责了出资权利,股东出资的个人财产即转成公司个人财产,股东抽逃资本金实质上是不肖强占公司个人财产。”协办检察官介绍,该案通过对被告李某时一口口出资事实及确凿证据的审核,准确判定李某时归属于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裁决被告李某时退还出资款,强有力地为保护了民企的权益,体现了人民高等法院发挥民事诉讼公开审判职责、坚持公平为保护原则、促进廉洁政府建设、创造制度化引进外资环境的决意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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