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无讼所推荐:负债人无能为力偿付,负债人怎样提倡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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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星瀚微法苑
作者:卫新 徐沁芳
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能自由确定出资时间和时限,也因此出现一些为了逃避股东出资责任,将出资时限增设得特别长的情形,有的是股东将出资时限预设为100年,有的是增设在经营方式时限最后一天,有的是甚至超过公司的经营方式时限。在公司负债人债务人暂时无法实现时,负债人是否就根本无法Auterive出资时限即将到期再向股东追讨?或者根本无法在宣告破产托管流程中才能快速即将到期?对这种所夺时限畸长,没有出资魄力的情形,有甚么补齐之道?
01
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法律条文依据是甚么?
在《九民会议纪要》颁布前,我国法律条文和判例对“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展开明确规定的情形只有三种,分别是:(1)公司宣告破产;(2)公司退出托管。《九民会议纪要》的颁布对“股东可否快速即将到期”的问题作出了开创性解释,在旧有的是宣告破产、托管的原则上情形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种情形,为负债人的基本权利法援提供了捷伊路子与方向:(1)公司做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诸般继续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2)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缩短股东出资时限的。
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司法机关独享时限利益。负债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充索赔责任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但是,上述2种情形仅限。
责任编辑将结合事例就第二种情形的适用于展开分析。
02
领到高等法院的继续执行决定书就能判定出资快速即将到期?
《九民会议纪要》中全力支持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第二种情形是:公司做为举报人的刑事案件,①人民检察院诸般继续执行举措无个人财产N4891F,②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换句话说需要同时满足①+②两个条件才行。那么高等法院出具的继续执行决定书是否能够直接符合上述条件呢?答案是否定的。
事例解析
在(2020)沪0115民初84836号上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负债人利益责任纠纷中,高等法院从资产不足以偿还生效判决之债、明显缺乏偿还能力两个方面展开论述负债人公司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
其一,资产不足以偿还生效判决之债。第三人(负债人)经继续执行,亦未发现其它能继续执行的有效个人财产,已被纳入失信举报人名单,同时被限制其高消费。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即本案原告亦无法提供第三人N4891F的个人财产线索,第三人资产已然不足以偿还生效判决之负债。 其二,明显缺乏偿还能力。第三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被吊销的其原因是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基于此,第三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经不具有经营方式主体资格,丧失因继续经营方式的可期偿还能力,故第三人对生效判决之负债明显缺乏偿还能力。 其三,股东到庭情形。高等法院向相关股东邮寄送达,均因原地址查无此人或迁移新址不明被退回,后公告方式向相关股东送达,但两者均未到庭,亦未发表任何书面意见。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股东自行分担。基于上述分析,高等法院认为第三人无个人财产N4891F,被吊销营业执照长达两年之久,判定第三人对生效判决之负债明显缺乏偿还能力,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通过我们检索到的事例来看,目前的主流裁判观点和上述事例一致,换句话说除了继续执行裁定,依然要从是否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的角度来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条件。
03
应该怎样判断是否符合快速即将到期条件?
(一)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是否按照原则上流程诸般个人财产调查举措
首先,要判断继续执行裁定是否已按照原则上流程采取必要的个人财产调查举措,以此判断是否属于人民检察院诸般继续执行举措无个人财产N4891F的情形。
(二)是否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
根据《宣告破产法》判例一的规定,出现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负债或者明显缺乏偿还能力情形之一的,高等法院应当判定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那么甚么情形下能判定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负债?甚么情形下又属于明显缺乏偿还能力呢?
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负债是指负债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
负债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明显缺乏偿还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个人财产无法变现等其原因,无法偿还负债;
(二)原则上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个人财产,无法偿还负债;
(三)经人民检察院强制继续执行,无法偿还负债;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方式扭亏困难,无法偿还负债;
(五)导致负债人丧失偿还能力的其他情形。
可见,根据法律条文规定和判例,严格来看,并不是一个继续执行裁定就能直接构成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虽然我们也看到一些裁判事例中,高等法院并未对是否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展开说理,而是简单根据继续执行裁定认为符合出资快速即将到期情形,但多方面综合审慎判断是否能够出资快速即将到期仍是目前的主流裁判观点。
做为负债人,需要尽量搜集能够证明负债人已经停业、长期亏损、经营方式地址异常、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以增加被判定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的成功率。一般在判定是否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时,会综合以下情形来判断:
(1)公司及其股东已经失联,涉及大量诉讼;
(2)注册地址已由他人使用,无具体经营方式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3)因联系不上公司登记的住所,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为经营方式异常;
(4)诉讼过程中,对方明确表示公司资产无法偿还对外负债;
(5)公司年报信息中资产负债数据判定企业负债大于资产;
(6)公司原则上代表人下落不明;
(7)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方式;
(8)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被吊销营业执照;
(9)经高等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例如:股东失联且陷入大量诉讼,高等法院无法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后仍未到庭。
04
股东怎样抗辩?
结合我们检索事例的情形,股东的抗辩一般有以下几种:1、出资未即将到期,独享时限利益,不应出资快速即将到期;2、已经完成实缴出资义务;3、公司仍有偿还能力。其中第1种情形我们已经在前面分析过,第2种股东已完成实缴出资的抗辩往往判定较为复杂,我们将另外单独展开分析,此处重点分析股东抗辩公司仍有偿还能力的情形。
根据事例检索情形,股东可能提供如下材料证明公司具有偿还能力:
(1)提供公司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证明公司资产大于负债,具有偿还能力;
(2)提供公司另案生效判决,证明公司对外独享确定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
(3)提供公司与案外人的合同,证明公司尚在持续经营方式之中,对外具有可期待收益;
(4)提供股东著作权证书、专利权证书、商标权证书、APP运行截图及其用户统计情形等,证明公司处于运营状态、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等。
此时股东是否就能摆脱出资快速即将到期的境地呢?在面临败诉的情形下,股东亦有很大可能为了逃避负债而提供虚假的合同,这种情形下将存在一定审查难度。
在沈××与××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花×珍等股东损害公司负债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负债人拒绝提供审计报告,虽然股东提倡负债人有基金管理费的收入,但在收取费用期间,却没有向负债人偿还;此外,除案涉负债之外,负债人还存在384万元的负债未能履行,高等法院综合以上事实判定负债人没有偿还能力。
在杨建某、中国电×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继续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负债人提供了其持有3件有效注册商标及6件计算机著作权的材料,但高等法院认为该部分知识产权最终价值多少,需在继续执行流程中予以解决,判令股东对负债人公司无法偿还部分的负债在未出资范围内分担补充索赔责任,并未加重其民事责任。在该案中,法院因无法核查相关无形资产价值,判决由股东对负债人的无法偿还部分分担补充索赔责任,因为高等法院认为这是一种补充索赔责任,继续执行过程中亦可继续继续执行负债人个人财产,因而没有加重股东责任。实际上继续执行流程中股权、无形资产的处置,往往比较困难,如果高等法院审查认为负债人个人财产流动性差、无法变现的,亦可判定其明显缺乏偿还能力。
在上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车某某、邵某某股东损害公司负债人利益责任纠纷中,股东提供负债人公司个人财产照片、购销(加工)合同、施工预算表证明负债人公司具有N4891F的个人财产,现存放于公司厂房内,具体地址位于山东省××工业园区内,不存在无法偿还负债的情形。原告认为仅以被告提供的个人财产线索不足以说明负债人资可抵债。高等法院认为,被告提供明确的个人财产线索,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线索不真实,亦即相当于被告主动申报个人财产用于继续执行,原告即应首先通过恢复继续执行流程,根据被告提供的个人财产线索提出申请高等法院继续执行,只有在诸般继续执行举措仍无法偿付负债后,原告方可提起本案之诉。原告可在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且证明被告提供的个人财产线索不真实,并判定诸般继续执行手段债务人仍无个人财产N4891F后另行起诉。
该案中,高等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继续执行线索证明偿还能力,原告无法证伪时,应首先通过继续执行流程法援,诸般继续执行举措无法偿付后,再另行起诉。对该案高等法院裁判意见,值得进一步探讨。在被告提供了继续执行线索后,由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对可继续执行个人财产进一步确认,能认为在继续执行流程中确实个人财产线索真实性更易核查和尽快继续执行落实,但对被告提交的继续执行线索的审查,是否均应一概要求先转由继续执行流程确认方能裁判?我们认为,对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相关业务合同、预算表,应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展开审查,必要时可与案外人确认,从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内容、双方实际履行情形等方面审查合同真实与否,并对其中的可期待收益予以审查,对相关设备,亦可到现场查看,而不应将相关证伪责任全部分配给原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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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综上,当负债人发现负债人无能为力偿还负债时,除了考虑继续执行转为宣告破产流程,还有另一条路能走,即审查股东出资是否到位,进而要求股东以未缴付的出资金额为限分担补充索赔责任。
在债务人数额少于负债人股东的未缴付金额,且负债人的对外负债也并未达到不可挽回的情形下,如果选择宣告破产,诉讼周期和诉讼成本都较高,也会直接将负债人推向难以挽回的境地,而选择要求负债人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能更加高效、经济地实现法援,最大限度地维护个体负债人的利益。当然,如果负债人公司拥有较高的重整价值时,直接选择进入整体宣告破产流程亦是一种较好的选择,负债人能综合个案具体情形综合选择最为适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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