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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黄爵滋,出资数额能由股东(主办人)自定。笔者认为股东(主办人)在成立公司时,仍应理智、主观地商谈确认注册资本及出资时限。切勿毫无意义地所夺出资及不无失礼地违背出资权利,以防减轻另一方面的职责及分担无谓的法律条文职责。
民营企业怎样确认正确的出资数额?
依照黄爵滋,出资数额能由股东(主办人)自定。于是有观点认为,股东(主办人)可随意所夺注册资本并暂时不履行出资权利。其实,即使是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主办人)依旧是在所夺出资的覆盖范围内对公司分担有限职责的。所夺出资的覆盖范围依旧是决定股东(主办人)分担职责覆盖范围的决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签订合同出资时限也绝非意味著可无时限不履行出资权利。出资时限可签订合同绝非意味著长期不履行出资权利无须分担职责。即使不存在法定出资时限的强制,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主办人)依旧有权要求该未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主办人)分担出资权利。
因而,股东(主办人)在成立公司时,仍应理智、主观地商谈确认注册资本及出资时限。切勿毫无意义地所夺出资及不无失礼地违背出资权利,以防减轻另一方面的职责及分担无谓的法律条文职责。
民营企业怎样选择适合自己的出资方式?
依照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股东可用的出资方式主要包括汇率以及实物、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如下表所示依照黄爵滋明确规定,结合公法操作,分析各种常见出资方式的特别小常识。
(一)现金出资要特别注意什么难题?
以流动资产出资,无须进行任何评估总金额,并且公司可运用该流动资产购买所需要的个人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管理稳定性。同时,流动资产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难题,能精简财务管理处理手续。因而,流动资产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也是民营企业最愿意接受的出资方式。对此,股东在采行流动资产出资的方式时,应特别注意如下表所示的事项:
1、资金需求
《公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犯罪行为曾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检察院能参考第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不予认定。以贪污、受贿、强占、侵吞等犯罪所得的汇率出资后取得股份的,对犯罪犯罪行为不予追责、处罚时,应当采行拍卖或者卖掉的方式处置其股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民营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方股东出资超出其所夺注册资本部分转增资有关难题的批复汇复》明确规定“详细披露公司成立及增资时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来源及合法性”。
依照前述明确规定,在审查出资流动资产的合法性难题上,应特别注意审查出资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主体)资金需求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应特别注意:
出资来源于另一民营企业解散所分取的个人财产,该民营企业是否依法清算;
出资来源于其他民营企业分得的红利,出资人是否依法缴纳所得税;
出资来源于拆借资金,是否履行资金拆借的合法手续;
出资来源是否为违法所得或不当得利;
出资人对出资来源是否具有处分的权利,是否包含其他人的部分权利(例如共同个人财产的其他共有人等),或是否存在被限制处分的情况。
2、出资成本
汇率折算和手续费将可能增加出资的成本。如以非本位币(即人民币,下同)出资的,则需要按照明确规定的汇率折算为本位币,但由于汇率存在不稳定性,出资在汇率折算过程中将会发生损失,增大资本投入。另外,由于银行转账出资需要手续费且各银行的手续费收费不一致,外币现钞出资存人银行亦需要支付手续费。因而,在合同中明确签订合同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可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降低出资不足的风险。
当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超过章程所限定的数额时,民营企业应当将其转为临时负债,并与出资者及时沟通,作出归还或其他处理的决定。
3、办理手续
依照黄爵滋,各出资人按各自所夺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开具的进帐单原件。各出资人应当按各自所夺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此外,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明确规定的投资人。
因而,股东在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经由自己账户划出,或者以现金交割,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
(二)土地所有权出资要特别注意什么难题?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能用土地所有权总金额出资。在不少国有民营企业中,土地所有权是其拥有的最具价值的资产,并成为其股份制改造和组建公司时最重要的出资标的。在中外合资民营企业中,土地所有权亦成为中方投资者最为经常和普遍的投资方式,中方以土地所有权作为合作条件、外方以资金投入作为合作条件则成为这种民营企业的重要法律条文特征。
由于土地所有权在我国的明确规定复杂,因而,以土地出资在公司公法和司法实践中也显得相当地复杂。一般而言,需要特别注意如下表所示事项:
1、出资条件
第一,土地出资是所有权出资,而不是所有权。
在我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个人财产,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而,任何民营企业对土地享有的权利仅为所有权,而不是所有权,当民营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称出资的标的是所有权而不是所有权。
第二,用于出资的土地所有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
依据现行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能够作为个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因而,若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先将集体土地通过“招拍挂”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其次,在我国仍然存在一些历史沿袭下来的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国有民营企业使用的情况,对于这些从国家无偿取得所有权的土地,依法是不能作为出资使用的,必须先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
《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明确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所有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权利。”因而,出资人以划拨土地所有权出资,存在被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风险。
第三,用于出资的土地所有权应未设权利负担。
也就是说,土地所有权必须是干净的,没有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否则就可能被其他权利人追索而在个人财产价值上发生贬损,甚至完全失去投资的价值。这种存在权利瑕疵的权利将使投资者或股东的出资变得不实,违背公司法所确认的资本确认原则,在内部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外部则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明确规定,“出资人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所有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解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权利。”因而,出资人以设定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出资,存在被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风险。
2、履行方式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所有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专利技术等个人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权利;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个人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明确规定的个人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
依照前述明确规定,交付和产权登记是土地所有权出资犯罪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除了将土地实际移交给公司外,还需办理土地所有权的过户登记。应只有经过登记,公司才能取得真正的、完整的、排他的土地所有权,出资人才完全履行了其出资的权利。
实践中,只实际交付土地而未办产权登记或只办理了产权登记而未实际交付土地的情况相当普遍,都属于出资权利的部分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未交付土地意味著出资人对公司个人财产的占有,损害着公司的个人财产利益。未办产权登记则意味著出资人对土地权利的保留、公司对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缺少法律条文的曾效力以及随时有可被追索的风险。
3、税费成本
民营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的,在计算投资人纳税额的难题上,依照不同税种其处理有所不同,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转让有关营业税难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明确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分担投资风险的犯罪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份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难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6]21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总金额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民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民营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对2006年3月2日以后发生的,以土地投资、联营的,如果被投资、联营的民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人和以土地投资的投资人均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被投资、联营的民营企业为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说被投资、联营的民营企业绝非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仍应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民营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发生非汇率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个人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个人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土地所有权出资属于非汇率性资产交换。因而,以非汇率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依照以上明确规定缴纳所得税。
【印花税】民营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业务,其实质上是反映转让房地产和以房地产投资双重经济犯罪行为。因《公司法》明确规定,投资人以房产、土地作为投资的,房产、土地应当办理转移手续,将房产、土地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民营企业中。依照印花税明确规定,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价格应当按评估机构评成交价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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