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齐继续执行难:高等法院已判决就此结束此次继续执行,股东所夺筹资快速即将到期前提若想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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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全国高等法院涉外公开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司法机关独享时限自身利益。负债人以公司难以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筹资时限的股东在未筹资范围内对公司难以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未予支持。但,以下情况仅限:(1)公司做为被继续执行人的刑事案件,人民高等法院诸般继续执行举措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因此,负债人在公司难以偿还负债、继续执行也终本时,现阶段可采取的补齐继续执行难难题的一条方向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新增股东为被继续执行人或自行提出诉讼股东侵害公司负债人自身利益纷争,要求股东出资快速即将到期。但,对负债人另一方来说,关键点是:与否公司做为被继续执行人的刑事案件终本后,即当然满足用户了股东筹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的全部前提前提?换句话说,继续执行终本与否能直接判定 “公司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总之“继续执行终本”“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应分别实地考察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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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索引
有鉴于此,本栏以华东地区高等法院为搜寻范围,以“股东侵害公司负债人自身利益职责纷争”“所夺筹资快速即将到期”“无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做为关键字,在Alpha网络平台进行索引,发现实践中对前述难题存有以下意见分歧:
看法一:高等法院依照“高等法院判决就此结束此次继续执行”情况确证公司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
所持前述类似于裁判员看法的还有【(2021)沪0120民国初年3329号之一、(2021)沪0117民国初年3198号、(2020)沪0113民国初年5265号、(2020)沪0118民国初年10755号、(2019)沪0104民国初年18459号、(2019)沪0120民国初年25234号、(2019)沪0115民国初年49172号】等起诉书。
看法二:高等法院难以仅依照“高等法院判决就此结束此次继续执行”情况确证公司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而应根据与否存有其他宣告破产因素来进一步推论公司与否“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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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总结分析
从前述索引事例来看,现阶段司法实践中,高等法院对继续执行终本若想确证公司与否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的看法差异较大,可分为“粗放型”与“谨慎型”两种:
第一种粗放型看法中,高等法院往往会将 “高等法院判决继续执行就此结束继续执行”与“与否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二者混同。或选择直接由“高等法院判决就此结束此次继续执行”这一情况判定公司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或依照《企业宣告破产法》第2条、《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难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宣告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1款、第2条、第4条,对“高等法院与否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进行形式审查,从而得出“高等法院判决就此结束此次继续执行”即满足用户公司难以偿还即将到期负债或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负债的前提,进而判定公司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
第二种谨慎型看法中,高等法院往往会将 “高等法院判决继续执行就此结束继续执行”与“与否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二者分别判定,而非混同。“与否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或由法官依照《企业宣告破产法》第2条、《宣告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1款、第2条、第4条作出实质推论,或依照规范之外的其他情况和因素作出综合推论。常见可构成“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的其他因素包括: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已停止经营、公司已解散、公司自认资不抵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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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裁判员趋势展望
本栏这周恰好经历了一场关于股东筹资权利快速即将到期的刑事案件庭审。开庭过程中,法官特别关注了如下难题:除了继续执行终本判决以外,原告(负债人)与否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第三人(负债人公司)已具有宣告破产其原因,如资产负债表等?第三人公司目前与否在正常经营?另外,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在与我方的沟通中提及近期高等法院内部通知应收紧股东筹资快速即将到期的判决口径,更建议负债人最好通过执转破或继续执行和解程序向负债人及其股东主张债权。
结合前述事例索引情况及高等法院近期口径,本栏预计,在未来的高等法院裁判员中,第一种粗放型裁判员看法的出现频率会逐渐降低,而第二种谨慎型裁判员看法将会越来越多。这同时也意味着,负债人通过主张股东筹资权利快速来补齐继续执行难的方向难度将会加大,除了拿到继续执行终本外,需要更加关注负债人公司的实际资产负债情况。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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