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杨莉莎
子公司出品:九点总务
事例2010年5月,上海市某信息技术非常有限子公司(下列全称“上海子公司”)在上海市东城区注册设立,注册资本金3000多万元,股东4名,依次是王某、王某、段某、广州某对外贸易非常有限子公司(下列全称“广州子公司”),4名股东依次认购25%。其中王某、段某与广州子公司已顺利完成了各别750多万元注册资本金的交纳权利,王某交纳250多万元后,始终缴子公司500多万元注册资本金。
2012年2月,上海子公司的负债人人烟台子公司将上海子公司判令高等法院明确要求上海子公司偿还债务欠付欠款600多万元,高等法院经该案后全力支持了烟台子公司的政治理念,裁决上海子公司于裁决施行后的30日内向烟台子公司缴付600多万元欠款。
一审裁决施行后,因上海子公司未按期履行职责退款权利,烟台子公司司法机关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继续执行前夕烟台子公司发现上海子公司的股东王某缴500多万元的注册资本金,2013年6月烟台子公司以被告身分全案控告王某,明确要求王某向其在上海子公司欠付600多万元的负债范围内分担500多万元的补足职责。
2014年5月高等法院做出一审裁决,司法机关全力支持了烟台子公司的政治理念。
2016年8月,上海公司被高等法院司法机关宣告破产。
步入破产流程后,就该案中烟台子公司对于上海子公司600多万元的负债人,以及负债人上海子公司的股东王某就该负债人应向烟台子公司分担500多万元补足职责的六个裁决应怎样继续执行?该500多万元与否应从上海子公司个人财产中计入间接缴付给烟台子公司?等难题,我们一起来谈谈。
1.烟台子公司为何无权明确要求上海公司的股东王某向其分担500多万元未交纳出资的补足职责?
股东做为出资人有向子公司履行职责出资的权利,该案中,王某做为上海子公司的股东没有向子公司顺利完成交纳出资额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的负债人人烟台子公司可以明确要求该股东在子公司欠付的负债范围内H04U交纳的出资额分担补足职责。《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子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三、第三款明确规定:
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子公司或是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子公司司法机关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全力支持。子公司负债人人请求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子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足赔偿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全力支持;
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职责,其他负债人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全力支持。
股东出资不实属于滥用子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非常有限职责,子公司负债人人无权“揭开子公司面纱”,在子公司不能清偿负债人人的负债人时明确要求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是未足额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就不能清偿的负债分担补足职责。
2.该案中经人民高等法院裁决的500多万元补充职责,应缴付给烟台子公司,还是步入破产个人财产?
按照时间顺序,烟台子公司在2013年提控告讼明确要求王某就其未履行职责500多万元的部分在负债范围内分担补足职责在先,且已于2014年获得了人民高等法院的裁决。宣告破产发生在2016年,在高等法院宣告上海子公司破产时,该500多万元始终没有继续执行到位,此时,不能认为要依据时间的先后顺序履行职责该500多万元。500多万元虽经高等法院施行法律文书做出了裁决,应由王某向烟台子公司履行职责缴付权利,但是在未继续执行的情况下,需要依据《破产法》的明确规定,将500多万元划入到破产个人财产中,不能先行缴付给烟台子公司。原因是《破产法》属于特别法,《子公司法》属于一般法,两法冲突时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于特别法即《破产法》的明确规定。《破产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人民高等法院受理破产提出申请后,负债人对个别负债人人的负债清偿无效。
《破产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
人民高等法院受理破产提出申请时对负债人享有负债人的负债人人,依照本法明确规定的流程行使权利。
3.破产中,应怎样处置负债人股东未交纳出资的难题?《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人民高等法院受理破产提出申请后,负债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管理人应明确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由此可知,步入破产后,即使没有到交纳期限,管理人无权明确要求未履行职责交纳权利的股东交纳其认缴的出资,实现股东的出资权利以及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负债分担法律职责的权利。股东未交纳的出资额在认缴后,需要纳入到子公司的个人财产中,按照公平受偿、同等比例的原则向负债人人进行分配,不能向某个负债人人进行单独分配,即使经过人民高等法院的裁决也不可以,除非高等法院的裁决在破产前已经继续执行完毕。负债人人也不可以明确要求负债人的股东向其间接分担出资不实或是抽逃出资的职责。
译者简介:杨莉莎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子公司治理、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多年来,杨律师服务的法律顾问单位达几十家之多,为近百余家企业处置过各类涉及企业和股东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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