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期译者
程长青 辩护律师
北京宽频(北京)辩护律师房产公司投资顾问,擅于创业投资、资本运作、合同纠纷、高级顾问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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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要义
在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常务董事、高阶职员应负向股东催收出资的权利。
常务董事、独立董事、高阶职员继续执行公司职位时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或是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分担索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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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概要
斯曼特微表明信息技术(广州)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广州斯曼特公司)设立于2005年1月11日,系国外企业法人独资企业公司,股东为SOUTH MOUNTAIN TECHNOLOGIES, LTD.(英文片名为斯曼特微表明信息技术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塔希提斯曼特公司),所夺注册资本额为1600亿英镑。2005年1月5日,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签订广州斯曼特公司会章。广州斯曼特公司会章明确规定,公司设立后90天内股东应缴交出资300亿英镑,第二次出资后两年心腹缴交出资1300亿英镑。
2005年1月11日至2006年12月29日,陈某、薄某、史某出任广州斯曼特公司美方常务董事,当中陈某为常务副董事长、紫苞人。2006年12月30日起,吴某、王某、王某出任广州斯曼特公司美方常务董事,当中吴某为常务副董事长、紫苞人,陈某、薄某、史某三人选择退出。
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于2005年3月16日至2005年11月3日分数次出资后,缴出资英镑。
2011年8月31日,广州中级法院在全案中判决新增塔希提斯曼特公司为举报人,在英镑范围内对广州斯曼特公司债务人桑翁电子零件(无锡)非常有限公司分担偿还职责。经禁制,广州斯曼特公司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仍缴出资.06英镑。因塔希提斯曼特公司没有其他N4891F的个人财产,广州中级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判决终结该次继续执行程序。
广州中级法院于2013年6月3日判决受理申请人桑翁电子零件(无锡)非常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州斯曼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管理人。
广州斯曼特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代表广州斯曼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薄某、史某、吴某、王某、王某等六名常务董事在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未出资的.06英镑范围内对广州斯曼特公司分担索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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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员
一审广州中级法院、二审广东高院均认为陈某等六名常务董事消极不作为与深圳斯曼特公司所受经济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驳回了广州斯曼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州斯曼特公司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经再审,撤销了广东高院、广州中级法院的判决,判决陈某、薄某、史某、吴某、王某、王某等六名常务董事连带索赔广州斯曼特公司.06英镑。
最高法认为,陈某等六名常务董事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即2006年3月16日之后向股东履行职责催收出资的权利,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了对常务董事勤勉权利的违背。
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未缴清出资的行为实际损害了广州斯曼特公司的利益,陈某等六名常务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缴的出资即为广州斯曼特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塔希提斯曼特公司缴出资的行为与陈某等六名常务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导致损害的发生、持续,陈某等六名常务董事未履行职责向股东催收出资权利的行为与广州斯曼特公司所受经济损失之间存在法律条文上的因果关系。
一、二审判决认为陈某等六名常务董事消极不作为与广州斯曼特公司所受经济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系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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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简评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常务董事、独立董事、高阶职员应遵守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和公司会章,对公司应负忠实权利和勤勉权利,但是公司法并没有列举常务董事勤勉权利的具体情形,公司法也没有明确明确规定公司常务董事是否应对股东所欠出资分担索赔职责。
最高法认为,常务董事应负向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催收出资的权利,这是由常务董事会的职能定位和公司资本的重要作用决定的。根据常务董事会的职能定位,常务董事会负责公司销售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常务董事会由常务董事组成,常务董事是公司的销售业务继续执行者和事务管理者。股东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常务董事监督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
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明确规定公司常务董事是否应对股东所欠出资分担索赔职责,但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的明确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或是其他股东、公司债务人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权利而使出资未缴足的常务董事、高阶职员分担相应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在本案中,系争案件的股东并非增资出资未到位,但最高法认为,在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中,公司设立时所夺出资的股东应负的出资权利与公司增资时是相同的,常务董事、高阶职员应负的督促股东出资的权利也不应有所差别,进而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的明确规定,认定在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常务董事、高阶职员应负向股东催收出资的权利。
本案中,陈某等六名常务董事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之后向股东履行职责了催收出资的权利,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了对常务董事勤勉权利的违背。陈某等六名常务董事没有向未尽出资权利的股东催收出资,未尽勤勉权利,与广州斯曼特公司所受经济损失之间存在法律条文上的因果关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常务董事、独立董事、高阶职员继续执行公司职位时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或是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分担索赔职责。
虽然陈某、薄某、史某三人早已选择退出公司常务董事职位,但在其出任常务董事职位时股东出资已经届期,三人在任时没有催告股东出资,已经违背常务董事的勤勉权利,相应由其分担的职责并不因其后来选择退出公司常务董事职位而免除。
同样地,吴某、王某、王某三人虽系后来才出任公司常务董事职位,但公司股东未出资是一个持续的状态,吴某三名常务董事未向股东催收出资也违背了常务董事的勤勉权利,也应对公司经济损失分担索赔职责。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公司常务董事在股东未尽出资权利的情况下有催收出资的勤勉权利,常务董事未向股东催收出资违背勤勉权利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需分担索赔职责,需引起充分的重视。
为进一步统一法律条文适用,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统一法律条文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于2020年7月31日起开始试行。根据该指导意见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办理缺乏明确裁判员规则或是尚未形成统一裁判员规则等案件应进行类案检索,对于应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是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依据明确规定在裁判员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或是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有鉴于此,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事例、典型事例、裁判员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阶法院发布的参考性事例及裁判员生效的案件、上一级法院及本院裁判员生效的案件,在以后的诉讼实务中将会有更高的诉讼、裁判员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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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斯曼特微表明信息技术(广州)非常有限公司、陈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职责纠纷案,裁判员日期: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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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法规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董事、独立董事、高阶职员应遵守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和公司会章,对公司应负忠实权利和勤勉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常务董事、独立董事、高阶职员继续执行公司职位时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或是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分担索赔职责。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照本条第一款或是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权利而使出资未缴足的常务董事、高阶职员分担相应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常务董事、高阶职员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
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明确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应负监督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常务董事、高阶职员,或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常务董事、高阶职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背出资权利或是抽逃出资分担相应职责,并将个人财产归入债务人个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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