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德基:若筹资人以其它公司股份筹资,怎样判定已履行职责筹资义务 ?
关键字 | 不合法、原则上
筹资人以其它公司股份筹资合乎以下前提的,人民检察院应判定筹资人已履行职责筹资义务:
(一)筹资的股份由筹资人不合法所持并司法机关能受让;
(二)筹资的股份无基本权利纰漏或是基本权利经济负担;
(三)筹资人已履行职责有关股份受让的原则上相关手续;
(四)出资的股份已司法机关展开了商业价值评估结果。
不合乎第六款第(一)(二)(三)项的,公司、其它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允诺判定筹资人未履行职责筹资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勒令该筹资人在选定的科学合理前夕内采行更正举措以合乎前述前提;欠费未更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判定其未司法机关全面性履行职责筹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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