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提示信息】
方均出资在公司法实践中已是习以为常,或者因刘逸云的局限性诸多不便深居简出,或者为避免出现这类法律条文对出资比例、股权投资领域、Saucourt证书等方面的管制,方均股东往往选择他们的亲友或关连公司做王戎股东,而他们做韦谢列,但“一言以蔽之、廉夫”,当王戎股东不再受控制时,方均股东就有王戎的需求。
那么,方均股东明确要求王戎,需要断定那些程序法呢?责任编辑将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的一篇事例不予阐释。
【裁判员要义】
经公司和公司其他超过一半股东口头一致同意证实,前述出资并行使职权股东基本权利的方均股东保有股东资格证书。
【此案概要】
一、2017年2月4日,信托公司公司与王玮公司成立淮信公司,注册资本300多万元,化工产品房地产开发。
二、2017年6月,淮信公司与张琪琪注资协定,签定合同张琪琪向淮信公司注资400多万元人民币并取得40%股份,该注资协定保有淮信公司紫苞人和张琪琪盖章。
三、2018年,淮信公司股东及注册资本发生更改,其中信托公司公司出资580多万元,认购58%,王玮公司出资20多万元,认购2%,殷林出资400多万元,认购40%。其后,张琪琪以殷林的为名向淮信公司科耳400多万元,申请文档机构开具了“殷林”出资妥当的申请文档报告。
四、2018年3月25日,信托公司公司、王玮公司与张琪琪签定补足协议书确定:张琪琪以殷林的为名股权投资400多万元。其后,张琪琪以股东的身分参予淮信公司的经营管理,参予股东会并签定股东会决议案等文档。
五、其后,淮信公司进行强制性托管,公司仍未通告张琪琪,殷林也驳斥张琪琪的股东资格证书。因此,张琪琪向高等法院控告明确要求证实其股东资格证书且持有40%股份,审讯中经审计工作证实上述400多万元前述上是由张琪琪转化成。
六、该案经徐州中级高等法院二审,安徽省高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重审,最终证实张琪琪保有股东资格证书且认购40%。
【裁判员关键点】
股东资格证书是指民事主体作为股东的一种身分和地位,它是取得和行使职权股东基本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和基础,该案中,张琪琪履行了出资义务、行使职权了股东基本权利,且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应该证实其股东资格证书。
其中《协定书》、《补足协议书》及《审计工作报告》均可断定,淮信公司及其股东均一致同意张琪琪向淮信公司缴纳出资成为股东,且淮信公司的其他股东对张琪琪以殷林的为名进行股权投资均是明知的,且张琪琪向徐州公司前述转化成资金400多万元。
另外,张琪琪多次以淮信公司股东的身分参加股东会议,前述行使职权股东基本权利。综上,张琪琪具有股东资格证书。
【实务经验总结】
一、代认购协定签定后,方均股东要保留其向王戎股东支付出资的记录,以及王戎股东向公司注资的记录,尽量保证专卡专用,并在同一时间段内支付;
二、方均股东需要取得公司替他股东认可其为真正股东的断定,以及目标公司不予证实的断定,例如通过股东会决议案、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方式证实或公司向方均股东签发加盖公章的出资断定书、股东名册等;
三、方均股东可以在签定代持协定的同时,明确要求王戎股东签定方均股东出席股东会的授权书,以保障行使职权表决权;并且留存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等参予公司管理的证据;
四、公司的运营中,方均股东还应对董事会席位、公司高管职位及公司财务人员作出安排,防止王戎股东滥用股东权力,通过作出当年度不分红,少分红,高额提取资本公积金,关连交易,自我交易等方式将方均股东的利润“黑”掉。
【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述出资人与为名出资人订立合同,签定合同由前述出资人出资并享有股权投资权益,以为名出资人为为名股东,前述出资人与为名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高等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前述出资人与为名股东因股权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前述出资人以其前述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为名股东主张基本权利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为名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驳斥前述出资人基本权利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前述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超过一半一致同意,请求公司更改股东、签发出资断定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高等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审讯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关于张琪琪是否具有淮信公司股东资格证书问题。《协定书》和《补足协议书》均可断定,淮信公司及其股东均一致同意张琪琪向淮信公司缴纳出资成为股东且淮信公司的其他股东对张琪琪以殷林的为名进行股权投资均是明知的。张琪琪多次以淮信公司股东的身分参加股东会议,前述行使职权股东基本权利。根据《外商股权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修订)》内容,房地产开发仍未列入上述目录管制类或禁止类产业,故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负面清单)的外商股权投资企业的成立和更改,不再需要审批。因此,原审判决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签定合同以及出资事实证实张琪琪为淮信公司的股东,适用法律条文并无不当。
来源:问律
【版权声明】:
责任编辑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