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丰公司认为信达公司缴的资本签订合同为以农地出资,应考量农地贬值,继续在617多万元前述出资范围内向实丰公司分担偿还职责。该案中,信达公司在未出资状态下将股权受让给了翟某时,翟某时以汇率形式履行职责了出资义务,资本得到充实。嗣后对实丰公司有关考量农地贬值信达公司应继续在617多万元前述出资范围内向其分担偿还职责的主张不予支持。
无锡中级法院:
《公司会章》签订合同股东的出资形式为汇率,刘海峰、周兵飞、李丰于该案诉讼过程中修正会章,将尚未以汇率形式出资部分更改为以专利技术形式出资,以上调整行为,不得对付已经形成的债权。
阅读提示《公司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汇率出资,也可以非汇率财产出资。根据现行系属,公司设立后,股东可通过法源更改出资形式。但,债务人是否有权明确要求股东新溪洲出资形式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论。本文提供案例四篇,附注。
此案简介一、(2019)陕民终408号
浙江广厦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68多万元港币,翟科教、翟钰元分别投资133多万元港币,出资形式为汇率;信达公司出资802多万元港币,其出资形式为: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材料、农地使用权等铜器。并签订合同注册资本中以铜器出资的,股东应将其铜器受让清单经合法的金融资产评估结果政府机构进行金融资产评估结果或者全体股东认可,并由申请文件政府机构进行验证,未登记手续铜器的私有财产的受让相关手续。对铜器提出申请中应办理手续受让相关手续的,股东应与本公司在公司设立后半年内办理手续受让相关手续,就报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备案。
2017年9月29日西安仲裁庭委员会就实丰公司与浙江广厦公司买卖华海一案(以下简称继续执行案件)做出西仲裁庭字(2017)第1447号仲裁庭上卷,确认浙江广厦公司向实丰公司缴付欠款165多万元及酬金30多万元。因浙江广厦公司未Ensisheim履行职责,实丰公司遂向二审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该院受理后已立案继续执行。
二、(2021)苏02民终464号
2020年7月9日,深氧公司修正公司会章中有关股东出资相关明确规定,其中周兵飞以专利技术出资521.3多万元、汇率出资28.7多万元,刘海峰以专利技术出资345多万元、汇率出资5多万元,李丰以专利技术出资100多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20年12月1日。同年7月13日,深氧公司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手续了更改注册登记。
2017年8月,周连强与深氧公司因劳务关系产生争论,周连半齿脂深氧公司维持原判高等法院,明确要求其缴付价款.82元及利息。同年11月9日,二审高等法院做出(2017)苏0282民国初年824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深氧公司缴付周连强价款67.多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公司法》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用汇率出资,也可以用铜器、专利技术、农地使用权等可以用汇率估价并可以依法受让的非汇率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汇率财产应评估结果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结果作价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裁判观点一、(2019)陕民终408号
实丰公司认为信达公司缴的资本签订合同为以农地出资,应考量农地贬值,继续在617多万元前述出资范围内向实丰公司分担偿还职责。该案中,实丰公司与浙江广厦公司就涉案合同进行交易时,浙江广厦公司该75%的股权对应出资已经得到了充实,且作为当时股东的翟科教、翟钰元参与了该案庭审,未就该75%股权涉及的出资由铜器更改为汇率提出不同意见,也无证据证明翟某时出资当时该两名股东对此有不同意见,嗣后对实丰公司有关考量农地贬值信达公司应继续在617多万元前述出资范围内向其分担偿还职责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2021)苏02民终464号
该案中,刘海峰、周兵飞、李丰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理由如下:1.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深氧公司未能缴付到期债务,且经高等法院穷尽继续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迄今为止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法律明确规定的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条件已经成就。2.《公司会章》签订合同股东的出资形式为汇率,刘海峰、周兵飞、李丰于该案诉讼过程中修正会章,将尚未以汇率形式出资部分更改为以专利技术形式出资,以上调整行为,不得对付已经形成的债权。3.周兵飞在公司经营期间向公司转账的一百余多万元,未能证明款项性质,无法认定为系周兵飞对公司的出资。综上,股东刘海峰、周兵飞、李丰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现公司债务人周连强请求刘海峰等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偿还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职责,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来源一、西安信达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与甘肃实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继续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陕民终408号
裁判日期:2019年6月25日
二、刘海峰、周兵飞等与周连强股东出资纠纷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2民终464号
裁判日期:2021年2月26日
本文作者:王宇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硕士,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证券法律事务,国资运营法律事务,投融资法律事务
从业以来为河南中原金控有限公司、河南省国有金融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参与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某公司合作经营华海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华海案、某房地产公司经营华海案、某公司建设工程华海等诉讼案件。
编辑 |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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