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中共中央中央统战部相关下发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出资人职能实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出资人职能边界线,强化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依法治理管理组织工作,近日省政府中央统战部公布《青岛市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出资人职能实行办法》(鲁政办发〔2021〕14号,以下简称《实行办法》)。现阐释如下:
一、《实行办法》出台背景及过程
党中央十分重视健全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组织工作组织工作。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相关健全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组织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议》(生就〔2018〕25号),对健全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组织工作做出第二层设计,强调要建立统一的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出资人制度。2019年11月,中共中央中央统战部下发《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出资人职能实行办法》(请示报告〔2019〕49号),对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出资人权利、权利等做出明文规定,并明确要求各省制订具体的实行规定。省政府、省政府对推进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组织工作体制改革组织工作十分重视,2020年2月,省政府、省政府下发《相关健全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组织工作的实行意见建议》(鲁发〔2020〕5号),明确指出“市级以上各级政府授权同价位本级依法治理履行职责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出资人职能”,调整理清了我市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组织工作体制;省政府下发《相关强化省级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组织工作的实行方案》(鲁政字〔2020〕28号),确定省司法厅对鲁信集团、泰兴银行等市属一级金融创新民营企业直接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能,并明确了相关市属金融创新民营企业体制改革路径。
为大力推进落实请示报告〔2019〕49号明确明确要求,省司法厅在深入深刻领会明确明确要求、广泛借鉴本省经验、立足我市管理组织工作实际等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青岛市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出资人职能实行办法》,先后3次征询政法委监察委员机关、省政府统战部、省政府市直机关统战部、省老龄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创新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烟台银保监局、烟台保监局等10个职能部门、单位和部分市属金融创新民营企业及相关市地税局的意见建议,完成文件所签和正当性审查等程序,并分别于7月19日和8月17日原省政府专题会议、省政府全面深化体制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实行办法》主要就内容
《实行办法》共8章30条,重点从明确出资人与委托人职责、明晰非国有资本市场监管组织工作、健全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重大事项管理组织工作、严格管理组织工作者选择与考核、强化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业务管理组织工作,强化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方面,明晰明确了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出资人职能。分别为:
第二章 第七条(7条)。主要就明确制订《实行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通则、管理组织工作主体、职能定位、党的建设等问题。
第二章 出资人与委托人职能(2条)。主要就理清出资人、委托人职责边界线,明确本级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就职能和权利,以及委托人权利和权利。
第二章 金融创新机构资本管理组织工作(5条)。主要就明确基础管理组织工作、收益管理组织工作、经营预算、全口径报告等相关明确要求,规范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组织工作组织工作。
第四章 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重大事项管理组织工作(5条)。主要就明确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重大事项管理组织工作的范畴、权限等相关明确要求,健全薪酬管理组织工作、工资总额、民营企业年金、履职待遇等管理组织工作制度。
第五章 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管理组织工作者选择与考核(2条)。主要就明确管理组织工作者任命明确要求和履职权利,建立健全差异化绩效考核机制。
第六章 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业务管理组织工作(3条)。主要就明确促进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保值增值、健全业务管理组织工作制度、强化预决算管理组织工作、防范财务风险等相关明确要求。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4条)。主要就明确建立监督检查组织工作体系与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组织工作。
第八章 附则(2条)。主要就明确实体民营企业投入金融创新资本管理组织工作明确要求、生效时间等内容。
三、《实行办法》创新点
(一)规范非国有资本管理组织工作。坚持以管资本为主,明晰明确了基础管理组织工作、收益管理组织工作、经营预算、全口径报告等各项管理组织工作明确要求,健全了产权管理组织工作、统计监测等具体内容,并提出建立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动态管理组织工作名录,健全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管理组织工作方式,有利于压实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出资人管理组织工作责任。
(二)突出重大事项管理组织工作。本着放管结合、规范高效的原则,重点强化对所出资金融创新机构重大事项的管理组织工作,突出强调了发展规划、法人治理、资本变动、重大股权变动、财务预决算以及重大对外投资等领域的管理组织工作程序、权限,理清了出资人机构、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职责边界线。
(三)健全激励约束措施。明晰明确了工资总额、负责人薪酬、负责人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民营企业年金等激励措施,有利于调动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员工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四)强化财务市场监管组织工作。明晰明确了本级、出资人机构、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等业务管理组织工作职能,重点强调健全业务管理组织工作制度、强化全面预算约束、防范财务风险等具体明确要求,通过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监管,有利于促进非国有金融创新资本保值增值、提高非国有金融创新机构风险防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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