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此案
胡某为某纺纱非常有限公司老干部。劳动亲密关系续存前夕,纺纱公司未与胡某签定保险合同,未为胡某交纳应缴。
2016年10月的一天,胡某上班回去时在纺纱公司大门口出现交通事故。经该地交管部门判定,胡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分担主要就职责。随后胡某向该地社会保险判定机构提出诉讼社会保险判定提出申请并被判定为社会保险,劳动能力心理障碍程度被鉴别为7级,无生活独自承担心理障碍。纺纱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另行已过期。在此之后,胡某曾就社会保险福利待遇问题与纺纱非常有限公司多次商谈无果。董某系该纺纱非常有限公司的紫苞人及独立股东。
仲裁庭允诺
纺纱公司已过期后,胡某提出诉讼仲裁庭提出申请,以纺纱公司和董某为方洪,明确要求对方向自己缴付纸制残疾补助、纸制社会保险医疗保健补助、纸制残疾劳工市场补助、医药费等。
处理意见
仲裁庭委判决,由于纺纱公司已已过期,由第二方洪董某于判决施行之日五日外向胡某缴付医疗保健费、纸制残疾补助、纸制社会保险医疗保健补助、纸制残疾劳工市场补助等。
争论关注点
劳动部门已过期导致市场主体消亡的,谁来分担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保险费职责?
仲裁庭理据
依《社会保险保险法规》的有关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上班半路上,受到非生前主要就职责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城市轨道、货运渡船、大巴交通事故危害,应被判定为社会保险并享用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险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保险法规》第62条明确规定,依该法规明确规定应参与社会保险保险而未参与社会保险保险的劳动部门老干部出现社会保险的,由该劳动部门按照该法规明确规定的社会保险保险福利待遇项目和标准缴付服务费。
该案中,纺纱公司在与胡某劳动亲密关系续存前夕未签定保险合同,未给胡某交纳应缴,依《社会保险保险法规》第62条的明确规定,其有关的社会保险保险福利待遇应由劳动部门即纺纱公司缴付。但纺纱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已过期,其作为劳动部门的法律Saucourt已经毁损,明确要求其分担有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索赔职责已无可能。
《劳动人事争论仲裁庭侦查准则》第6条明确规定,出现争论的劳动部门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劳动部门解散、歇业,不能分担有关职责的, 应将劳动部门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因此,在纺纱公司已过期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纺纱公司和出资人董某应列为该案的共同当事人。仲裁庭委认为,若因劳动部门市场主体毁损,而使社会保险老干部主张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实体权利陷入有名无实的境地,不符合立法本意,亦不利于劳动亲密关系的和谐稳定。
而且该案中,纺纱公司在其已过期之前,已知悉胡某遭遇社会保险的有关事宜。公司在未能与胡某就社会保险福利待遇问题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已过期,未及时通知胡某,更未就涉及胡某的劳动权益事宜尤其是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事宜作出任何主动的沟通和交流。
由此可见,纺纱公司和其紫苞人董某在单位已过期时存在一定的恶意,以规避其应分担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法律职责;胡某通过商谈方式维权无果,方对纺纱公司和董某提出诉讼仲裁庭。因此,该案中纺纱公司市场主体毁损,应由其原紫苞人(亦是该公司的出资人和独立股东)董某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险索赔职责。
除医疗保健费外,依《社会保险保险法规》第37条的明确规定,老干部因工致残被鉴别为7级至10级残疾的, 还应获得纸制残疾补助;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老干部生前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还应获得纸制社会保险医疗保健补助和纸制残疾劳工市场补助。由于纺纱公司已已过期,双方保险合同终止,胡某理应获得上述所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据此,仲裁庭委支持了胡某的允诺。
供稿丨山东省梁山县劳动人事争论仲裁庭委员会
编辑丨邓小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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