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大敌当前商麻·事例-10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资人不实出资
原股东若想允诺退还股份
裁判员全文:股东主张其它股东假想债务人用于出资,其法律法援的途径是允诺不实出资股东补回出资、承担法律责任,而非退还股份。注资凌桥必然导致未注资股东的股份被溶化,但股份被溶化并不意味着合法权益被侵犯,股份的商业价值与其出资仍然存在对应关系。
一、基本此案2007年4月15日,陕西韩城金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0多万元。2010年6月12日,公司注册资本更改为6600多万元,股东更改为黄某泉、余某明、余某青、余某辉,股份比率分别为20%、38.3333%、34.0909%、7.5758%。2016年9月21日,余某明、黄某泉、黄某朱签订《股份更改合同书》,约定,黄某泉赠与出资中黄某朱总股本金418.8多万元转余某明赠与,银行贷款3071.2多万元转成余某明赠予金沙公司的银行贷款。协议施行后黄某朱的3490多万元与黄某泉无关,黄某泉无愧任何信用代销或索偿义务。
2017年3月31日,金沙公司召开股东会,余某明、余某青、余某辉参加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案。决议案文本如下表所示:“1.公司注册资本由6600多万元减至58461.2多万元。2.余某明在公司保有的债务人49901.2多万元,全数转成公司总股本。追加注册资本49901.2多万元。减少LX1某明共出资52431.2多万元,出资形式为汇率,认购比率为89.68%。于2017年6月10日以后缴交。3.余某青在公司保有的债务人400万,全数转成公司总股本。追加注册资本400多万元。减少LX1某青共出资2650多万元,出资形式为汇率,认购比率为4.53%。于2017年6月10日以后缴交。4.余某辉在公司保有的债务人1560多万元,全数转成公司总股本。追加注册资本1560多万元。减少LX1某辉共出资2060多万元,出资形式为汇率,认购比率为3.53%。于2017年6月10日以后缴交。5.黄某泉不减少出资额,出资额仍为原所夺的注册资本1320多万元(此笔资金已于2010年5月10日前缴交),出资形式为汇率,认购比率为2.26%。”
针对2017年3月31日股东会,黄某泉在2017年3月28日《西安商报》上发声明,主要文本为:“生前不亲自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但对注资议程投票表决如下表所示:1.不一致同意减少注册资本金;2.生前不所夺减少注册资本金;3.生前不一致同意把对金沙公司的债务人转化为资本金;4.不一致同意按表面保有者合法权益为6600多万元的商业价值排序引入新资本的股份比率,公司的现有保有者合法权益应属6.6亿,应以此商业价值为绝对值排序新所夺注册资本狐蛤科占股份比率。若有股东或其它人员以低于6.6亿公司保有者合法权益商业价值排序引入新资本金的股份比率,对本股东原股份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股东将向一致同意的股东和公司、公司制定者追讨一切损失。”
2017年8月21日,黄某泉向金沙公司及余某明、余某青、余某辉发出《股份变动事宜申明》,文本如下表所示:“1.因公司财务从2010年6月一直到现在,从来没有经独立董事和本股东认可的注册会计师房产公司审计工作,四位股东宣称的对金沙公司债务人数额49901.2多万元、400多万元、1560多万元未予确认,此为不实数额,真实数额依法按审计工作结果和余某明股东当年的承诺调整后确定。2.公司在2010年6月注册资本已达到6600多万元,经7年的发展,公司的所有者合法权益已达到6.6亿以上。本股东一致同意注资凌桥,一致同意三股东认购数额,请四位股东按承诺时间及时足额缴纳。但对注资后股份比率排序不认可,原股份1%对应的保有者合法权益商业价值应属660多万元,即新注资本每660多万元和原1%股份等值,重新排序各股东原股份比率和追加股份比率。3.在余某明、余某青、余某辉股东的股份比率经以上第1点、第2点方法核实调整后,生前愿意以2.1亿人民币优先收购注资后65%的股份。”
后黄某泉提起诉讼允诺:余某明、余某青、余某辉退还侵占黄某泉的金沙公司8.9396%的股份(最终股份比率以对2017年3月31日金沙公司的审计工作、评估结果排序为准,暂按66000多万元,股份对应商业价值10536多万元)。
二、裁判员要点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469号黄某泉、余某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三被上诉人是否假想债务人注资凌桥以及是否应当向黄某泉退还股份的问题。本院认为,黄某泉质疑案涉验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两报告,不足以证明三被上诉人的债务人系假想。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所夺的出资额,股东未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它股东允诺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金沙公司章程第十条亦作出了与公司法前述条文一致的规定。据此,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是补回出资。黄某泉主张三被上诉人假想债务人,其法律法援的途径是允诺三被上诉人补回出资、承担法律责任,而非退还股份。注资凌桥必然导致未注资股东的股份被溶化,但股份被溶化并不意味着合法权益被侵犯,股份的商业价值与其出资仍然存在对应关系。金沙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规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率所夺出资,黄某泉如意图保持其在公司的股份比率,可在本轮注资凌桥中所夺出资,但其在2017年3月28日《西安商报》上声明不所夺减少注册资本金,已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其允诺三被上诉人连带返还其股份,不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亦未予支持。
三、野莽简评法人也是人,法人人格及财产独立、股东有限责任,构成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股东享有的所谓“保有者合法权益”并非股东按认购比率分享的法人资产、负债,而是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法人的“保有者合法权益”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程序仅是抽象的存在,在公司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通过利润分配将该部分属于公司的资产转化为股东财产的情形下,直接按照股东认购比率将股东确定为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人,进而以此为基础要求其它股东承担侵犯其股份的责任,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与公司财产权相分离、股东收益取得遵从公司收益分配机制等股东之间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以及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地位的基本规则不相符。
(图片来源:中国国家地理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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