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股份关联方亲密关系下前述出资人的地税难题
股份关联方,也称方均持股,通常是指前述出资人(即方均股东)与为名股东(即王戎股东)以协定签订合同,由为名股东行股东之名,方均股东享股东之实,出资基本权利、股东基本权利都归前述出资人所有。
有关股份关联方协定的正当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2020修改)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述出资人与为名出资人订下合约,签订合同由前述出资人出资并独享投资合法权益,以为名出资人为为名股东,前述出资人与为名股东对该合约曾效力发生争论的,如无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合宪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判定该合约有效。该协定若不存有其它合宪情况的,则具有法律条文曾效力,从民法典的角度,是认可方均股东存有的,且法律条文会保护方均股东前述出资应独享的基本权利。
有关方均股东提倡股东身分的基本权利
依判例,前述出资人需经公司其它股东超过一半一致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核发出资证、记述于股东登记表、记述于公司会章并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人民检察院未予支持。换句话说,方均股东提倡股东身分(王戎)须经其它股东绝对多数一致同意。
由此看来,判例对关联方协定曾效力的判定,其规范的是关联方原告内部的刑事法律条文亲密关系,这一判定不属于对公司法律条文制度中有关股东出资明确规定的调整或变化。
股份关联方协定下的课税基本权利人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税收征收安全法细则》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课税人应依Namakkal、行政安全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履行职责课税基本权利;其签订的合约、协定等与Namakkal、行政安全法律法规相相冲突的,一概合宪。因此即便股份关联方协定签订合同了王戎股东课税基本权利都由方均股东承担,王戎股东作为注册登记在股东登记表上的股东,在受让股份和获得收益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Writings》《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自然律》的明确规定,也均应依法履行职责课税基本权利。
假如是企业法人股东获得派息或是受让关联方股份,应依《Writings》,按照利息、股利、增量税金以及财产受让税金交纳个人税金税,适用于 20% 的比例个人所得税。
假如是企业法人股东获得派息或是受让关联方股份,使用《民营企业自然律》。具备条件的居民民营企业之间的股利、增量等合法权益性收益,为豁免总收入,但是股份受让的总收入应备案交纳民营企业税金税。
方均股东的地税难题
本节讨论方均股东的地税难题,大致分为了以下三种情况。
当方均股东为企业法人时。王戎股东时有将获得的税后股利红 利税金、股份受让税金,转付给方均股东(企业法人)行为,依《Writings》对于税金的列举,这一行为不在九项税金之列,无须交纳个人税金税。此外,对于因股份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民营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的情况,可参考的文件为《国家地税总局有关民营企业受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税金税难题的公告》(国家地税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9 号),公告指出,民营企业受让限售股获得的总收入完成课税基本权利后,总收入余额在转付给前述所有人时不再课税。
当方均股东为民营企业时。依《民营企业自然律》,民营企业的总收入除了货币形式,还包含非货币形式。虽然法律条文列举了民营企业的诸多总收入形式,但其也常以其它总收入兜底。同时,其基于关联方协定从王戎股东处获得的税金,不属于法定的不征税总收入和豁免总收入,应依法交纳民营企业税金税。
当方均股东为居民民营企业时。从王戎股东处获得被投资民营企业的股利增量,能否适用于“具备条件的居民民营企业之间的股利、增量等合法权益性收益为豁免总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此一问,《国家地税总局厦门市地税局有关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 1112 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税函〔2020〕125 号)明确回应道,不可享受。理由如下:首先,方均股东(民营企业)和王戎股东(民营企业)之间并未构成股份投资亲密关系,方均股东(民营企业)从王戎股东(民营企业)获得的总收入不符合股利、增量税金的定义;其次,税法未明确规定可以“穿透”作为方均股东(民营企业)获得的合法权益性收益对其豁免。
综上所述,当方均股东为民营企业时,可能存有双重税负。
本文来源:《一小时学会课税》,作者:郭维真、施志群,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本书京东、当当各大商城均有销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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