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文樱霖
股份关连方已成为大家津津乐道的一种持股若非形式。对公司而言,能提高决策效率;对投资人个人而言,能满足用户投资人有关个人隐私、成本、关连买卖等环境因素的考虑。股份关连方犯罪行为较为常用,由此引发的纷争也逐渐多发。对前述出资人而言,如不得不展开股份关连方,那么,在实施该犯罪行为前采行一些举措来预防可能出现的争议是必要性的。以下主要来谈谈前述出资人可以采行哪些举措来防范关连方信用风险。
一、无法透过采行预先举措化解的关连方协定曾效力问题
我国法律条文并未明文明令禁止股份关连方,也正是因为信泰活动中存有着相应的动机和自身利益政治理念,关连方亲密关系才随之发生。股份关连方往往是为了避免出现法律条文法规有关明晰规定,如有关国家公务人员明令禁止投资或参股的明晰规定、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明晰规定、《公司法》股东人数管制的明晰规定、股份激励、资产隔绝、关连买卖、红尾冬管制等管制。前述出资人的市场主体身份、性质、金融行业等要素,会直接影响到关连方协定的曾效力,而该问题无法透过预先举措得以化解。
关连方亲密关系的科学性应当根据公司法、民法的有关明晰规定,结合所在金融行业管理工作法律条文,以及关连方各方当事人市场主体的特征、意思表示的准确性来综合判断。如果关连方亲密关系这类是建立在违反法律条文明令违犯明晰规定,违背社会公共自身利益,躲避市场监管,或涉嫌透过诈欺、威逼和合谋等形式损害第三人和国家自身利益的,则关连方这类的科学性就会被否定。比如为避免出现明令禁止中国投资金融行业市场准入明晰规定的关连方协定应归为合宪。须要注意的是,对一些有关的市场监管部门明晰规定和政策明确要求具备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比如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股东的,如不满足用户市场监管明晰规定即使存有关连方协定,也可能被判定合宪。有关常用的公务员股份关连方协定,常用的裁判员观点为股份关连方协定应判定有效,但不能据此明确要求王戎。
二、前述出资人可采行的预先信用风险防控工作举措
(一)决定“由谁关连方”前要展开大背景展开调查
前述出资人在选取关连方人时,应在预先展开充份的大背景展开调查。一般关连方人多为与前述出资人亲密同为的人员,前述出资人对其的熟悉程度亦相对较高,但对关连方人的大背景展开调查仍有必要性,包括但不限于对关连方人的中诚信情况、对内负债及对内投资等情况展开充份了解。
(二)签订明晰、完整的股份关连方协定,一般而言股份关连方的历史事实并明晰双方的私法
股份关连方首先须要化解的就是一般而言委托关连方安排存有的历史事实及情况。实践中的股份关连方纷争,多是因为没有签署口头的关连方协定,或者因为对自身利益政治理念和管理工作形式约定不明,导致协定的内容有语意,或同时存有的几卷协定有冲突造成。比如,若双方未签订股份关连方协定,但已经前述支付了股份转让款,名义股东可能主张该转让款实为一笔借款。此时,就须要提供证据对历史事实情况予以说明和还原。除此之外,在股份关连方协定中还可以对委托权限、形式、股份的收益、股份的处分、公司的管理工作、决策、违约责任等展开明晰规定。
(三)签订委托书,更好地保障其权益
在签订股份关连方协定的同时,明确要求名义股东签订委托书,将出席股东会、表决权等关键的股东权利委托给前述出资人或前述出资人指定的第三人行使,这样的约定可以更大程度的保障前述出资人的权益。
(四)采用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出资并予以备注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明晰规定,前述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前述出资人以其前述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是前述出资人诉讼中主张权利的关键证据,是法官审查股份关连方亲密关系存有的重要要素,因此建议将出资款直接支付至公司账户并予以备注,以留痕的形式展开,保留好证据。如支付至关连方人账户的,同样应以银行转账形式展开并予以备注,但同时应督促并确保关连方人将出资支付至公司账户。
(五)尽量明确要求其他名义股东以口头形式共同确认其为前述出资人,为未来王戎扫清障碍。如未能预先获得身份确认,应注意保留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决策的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晰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明晰规定,前述出资人要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王戎的股东,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不同意的,出资人也没法成为名义上的股东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印发<全国法院民信泰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对前述出资人王戎的条件展开了一定程度上的弱化,即前述出资人能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前述出资的历史事实,且对其前述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前述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六)办理股份质押,保障前述出资人对股份的控制
在签订股份关连方协定时,前述出资人同时与名义股东签订股份质押协定,确保名义股东无法将股份私自向第三方转让或对内担保,从而保障前述出资人对关连方股份的控制。即使关连方股份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前述出资人作为质权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结语
综上所述,如前述出资人需实施股份关连方犯罪行为,有关前述出资人的市场主体身份、性质、金融行业等要素会直接影响到关连方协定的曾效力,而该问题无法透过预先举措得以化解。股份关连方亲密关系中,对前述出资人而言所存有的信用风险,大多可以透过采行预先举措予以防控工作。前述出资人可采行的预先信用风险防控工作举措包括但不限于对关连方人展开大背景展开调查、签订股份关连方协定、签订委托书、采用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出资并予以备注、预先获得其他股东对其身份的认可、办理股份质押。
文樱霖 律师
TEL:
南京大学法律条文硕士,天地人执业律师。主要从事公司治理、投融资并购、民信泰诉讼等领域的法律条文服务。
公司运营信用风险防控工作团队
公司运营信用风险防控工作团队由天地人合伙人陈利律师担任负责人,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一流法学院校,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团队秉持“法律条文产品化、服务差异化、专业特色化”理念,以客户需求为本,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法律条文服务,实现客户自身利益最大化。团队专注于为建设工程、制造业、医药等领域的企业提供法律条文服务,对该类型企业的合规化管理工作具有独特的服务理念、服务模式、服务经验,并凭借良好的专业能力获得合作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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