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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出资股东怎样褫夺,褫夺决议案的投票权须建准则是否适用于?
宋余祥诉北京万禹世界对外贸易非常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案曾效力证实纠纷案件
【裁判员要义】
非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未按会章签订合同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由涅恩后在科学合理期内仍未交纳或退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案中止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证书。对于该股东褫夺决议案,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投票权,即使该股东系控股公司股东。
【案 情】
原告(原审):宋余祥
原告(原审):北京万禹世界对外贸易非常有限公司 第二人(被原审):苏州豪旭对外贸易非常有限公司
北京万禹世界对外贸易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万禹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1日,成立时注册资本港币100多万元,股东为宋余祥、RPD60DX,宋余祥出任继续执行常务董事,RPD60DX出任独立常务董事。
2012年8月28日,万禹公司举行股东会会议,做出决议案:1、增加公司注册登记资本由100多万元减至1亿元;2、稀释新股东苏州豪旭对外贸易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豪旭公司);3、注资后的股东出资情况、股份比率为,宋余祥60多万元(0.6%)、RPD60DX40多万元(0.4%)、豪旭公司9900多万元(99%);之类。翌日,万禹公司透过捷伊公司会章,公司会章中关于公司注册登记资本、股东出资额及认购比率的内容与前述股东会决议案完全一致。
2012年9月14日,三家reputation公司流至豪旭公司的商业银行帐户总计9900多万元。翌日,豪旭公司将该9900多万元流至万禹公司的商业银行帐户内。翌日,北京粘冠注册登记会计师房产公司开具申请文件报告,写明:“经年审,截止2012年9月14日止,万禹公司已接到豪旭公司交纳的追加注册登记资本(注册登记资本金资本)9900多万元,出资方式为汇率出资。”2012年9月17日,豪旭公司将要注资申请文件款9900多万元从万禹公司帐户中转站出,透过一连串帐户确权,送给了三家reputation公司。
2013年12月27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由涅恩退还抽逃出资函”,称豪旭公司已抽逃其全部出资9900多万元,望其尽快退还全部抽逃出资,否则,万禹公司将依法举行股东会会议中止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证书。但豪旭公司未退还抽逃的出资。
2014年3月6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通知其于同年3月25日举行股东会,审议关于中止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证书的事项。2014年3月25日,万禹公司举行2014年度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出席股东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写明:“……5、到会股东就中止豪旭公司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资格证书事项进行表决。6、表决情况:同意2票,占总股数1%,占出席会议有效投票权100%;反对1票,占总股数99%,占出席会议有效投票权的0%。表决结果:提案透过。”各股东在会议记录尾部签字,但豪旭公司代理人在签字时注明不认可前述表决结果。翌日,万禹公司开具股东会决议案,写明:“因股东豪旭公司抽逃全部出资,且经由涅恩后仍未及时归还,故经其他所有股东协商完全一致,决议案中止其作为万禹公司股东的资格证书。万禹公司于本决议案作出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及减资手续。”宋余祥、RPD60DX在该股东会决议案上签字,豪旭公司代理人拒绝签字。
由于豪旭公司对前述股东会决议案不认可,宋余祥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诉至法院,请求证实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股东会的决议案有效。
原告万禹公司同意原告宋余祥的诉请。
第二人豪旭公司述称,豪旭公司未抽逃出资,即使有抽逃出资行为,其仍具有股东资格证书和股东权利,对股东会会议拥有99%的投票权。其已表决否决了2014年3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案,该股东会决议案无效。
【审 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率行使投票权,在无公司会章特别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该“出资比率”应为所夺的出资比率。本案即使豪旭公司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亦不影响其根据所夺出资比率对股东会议行使投票权。故对于万禹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案,拥有99%股份的豪旭公司对其中中止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证书的事项已予以否决,该审议事项应属未被透过。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宋余祥的诉讼请求。
宋余祥和万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豪旭公司抽逃出资属实,对于豪旭公司抽逃出资而应被中止股东资格证书的股东会决议案,豪旭公司应当回避,不具有投票权。故2014年3月25日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案应属有效。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原告的原审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证据能够证明豪旭公司抽逃了其所夺的9900多万元的全部出资款,且经万禹公司由涅恩后在科学合理期内仍不退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有关股东褫夺的规定,股东会对拒不出资股东予以褫夺的,该股东对该表决事项不具有投票权。本案对于豪旭公司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万禹公司已给予了科学合理期限的由涅恩,并在举行股东会时通知豪旭公司的代表参加给予其申辩的权利。最后表决时豪旭公司对其是否被中止股东资格证书不具有投票权。万禹公司另两名股东以100%投票权同意并透过了中止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证书的决议案,该决议案有效。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证书被中止后,万禹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第二人交纳相应的出资。
据此,二审判决:一、撤销原判;二、证实万禹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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