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
第二条:“公司是企业经济实体,有独立的经济实体个人财产,独享经济实体个人私有财产。公司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公司的负债分担职责。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以其所夺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分担职责;金润庠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分担职责。”
(二)所夺制中股东出资的法律条文职责所夺制中股东出资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主要分为两个各方面,第一各方面是在出资时限内,股东未完成出资权利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第二各方面是出资时限期满,股东未完成出资权利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以下进行具体阐述说明:
1、按时本金交纳出资款和分担偿付职责在所夺制中,存在某些公司股东通过在会章中明确规定较长的出资时限,以求达到减缓前述出资时间的目的,但股东出资权利的履行职责是一个过程,只要未前述交纳完成出资,股东就始终分担着实收出资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若股东以汇率出资,则应按时将汇率本金交纳取走公司账户;若股东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则应按时办理其个人私有财产的转移,否则,公司或其它股东可以允诺偿付股东向公司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和对其它已经本金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适当的偿付职责,并且,该允诺不受时效的管制。
2、公司退出、宣告破产时,所夺出资权利加速即将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企业宣告物权法》第九条:“人民检察院立案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后,负债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管理人应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所夺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时限的管制。”因此,在公司宣告破产或是退出托管时,即使没到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出资交纳时限,公司股东应立即履行职责出资权利,该部份出资金额做为公司个人财产来偿还对外负债。此外,如公司个人财产足以偿还负债的,借款人也有权允诺出资纰漏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Ferrette索赔职责。
3、未履行职责所夺出资权利时对公司借款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借款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所夺制中,股东如未按时本金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当公司负债无法偿还时,公司的借款人可允诺该股东在其未出资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全省高等法院涉外公开审判组织工作纪要》第七条明确规定:“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依法独享时限利益。借款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但,以下情形仅限:
(1)公司做为举报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诸般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N4891F,已具备宣告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申请宣告破产的;
(2)在公司负债造成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它形式缩短股东出资时限的。”
依《全省高等法院涉外公开审判组织工作纪要》第七条明确规定,在公司负债已经造成的情况下,公司以股东(大)会或以其它形式私自缩短股东出资时限的,高等法院可以认定股东出资时限加速即将到期,如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借款人可以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二、股东未本金交纳所夺出资即予以转让股权的职责1、未按时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转让股,受让人对此知道或是应知道,公司允诺该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受让人对此分担Ferrette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公司借款人依本明确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允诺前述受让人对此分担Ferrette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明确规定分担职责后,向该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仅限。
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司借款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职责,其它借款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
2、出资时限尚未即将到期转让股权的公司股东在出资权利尚未即将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时限期满而不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情形,不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的情形,故该股东对公司负债不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即所夺时限未期满前,股东转让股权后的出资权利由受让方分担。
其次,股东未届出资时限而转让公司股权的,符合出资加速即将到期条件时,应就出资不足部份对公司负债分担Ferrette职责。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绿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孙思科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30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聂江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申228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宁夏中启鑫工贸有限公司、乌海市巴音陶亥滴沥帮乌素隆昌煤矿有限职责公司提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申133号】
3、即将到期后修改公司会章延期交纳再转让的明确规定《全省高等法院民商事公开审判组织工作纪要》第七条:“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中,股东依法独享时限利益。借款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但,以下情形仅限:在公司负债造成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它形式缩短股东出资时限的。”
在公司负债造成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它形式(如修改会章)缩短股东出资时限的,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在此情形下,股东所夺出资时限视为提前即将到期,股东转让股权的,适用未按时出资即予以转让股权的职责明确规定。
三、减少所夺注册资本时未书面通知公司已知借款人的股东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个人财产清单。公司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借款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借款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偿还负债或是提供适当的担保。”
公司注册资本是借款人在交易时判断公司个人财产职责能力的重要依据,具有一定的担保作用。公司办理减资时,如果未履行职责通知已知借款人的,减资行为对该借款人不发生法律条文效力,视为不当减少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应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偿还部份,对该等借款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注:实务中,公司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公司减资登记手续是,通常会要求公司股东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如有)分担偿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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