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选下方白字“山东君诚长兴辩护韩东铭诚辩护律师项目组”快速关注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检察院 审查:张飞龙
片断提供人:心理学系 编辑发布:杨茹
裁判员要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负债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的部分分担补充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第二十一条首款明确规定,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即受让股权,负债人为此晓得或是应当晓得,公司允诺该股东履行职责出资义务、负债人为此分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公司负债人依本明确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向该股东提出诉讼民事诉讼,同时允诺上述负债人为此分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检察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民申588号
重审申请者(二审原告、二审原审):北京市宝来利节能环保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或其北京市武清区索宾卡镇杜博韦村北信息技术大街19号。
紫苞人:张纪桥,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派民事诉讼中间人:刘健,男,该公司雇员,住北京市武清区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派民事诉讼中间人:兰鹏军,青岛易盈辩护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
方洪(二审原告、二审被原审):黄犇,男,1968年5月30日长大,回族,住石家庄市邯郸市桥西区。
委派民事诉讼中间人:秦振宇,河北冀晟辩护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
方洪(二审原告、二审被原审):许妍,女,1973年2月10日长大,回族,住石家庄市邯郸市桥西区。
委派民事诉讼中间人:张保刚,河北冀晟辩护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
方洪(二审原告、二审被原审):李涛,男,1974年11月26日长大,回族,住石家庄市邯郸市长安区。
委派民事诉讼中间人:张保刚,河北冀晟辩护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
原审原告:河北诚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或其石家庄市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汇景国际3-1-1501。
紫苞人:段红霞,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派民事诉讼中间人:张保刚,河北冀晟辩护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
原审原告:新疆爱特商贸有限公司,或其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260建银大厦1栋5层5A室(翠泉路泽源巷41号1栋2层-1)。
紫苞人:葛安刚,副总经理。
委派民事诉讼中间人:张保刚,河北冀晟辩护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
重审申请者北京市宝来利节能环保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来利公司)因与方洪黄犇、许妍、李涛、原审原告河北诚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昇公司)、新疆爱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检察院(2019)津02民终7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宝来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明确规定申请重审允诺:1.撤销原审判决,重审本案;2.两审民事诉讼费由诚昇公司、爱特公司、许妍、李涛、黄犇分担。主要理由为:一、李涛和许妍应分担职责。当时全部股东只有李涛和许妍的诚昇公司,2017年3月2日股东会决议:将李涛454万元和许妍2,181万元的所夺出资的实缴期限2017年6月24日前,推后到了2031年2月22日。在对特公司没有受让股权之前,李涛和许妍推后的只能是其出资期限,而这直接损害了好来利公司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该出资的期待利益。根据法(2019)25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明确规定,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负债人以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负债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分担补充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全力支持。但是,在公司负债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除外。李涛和许妍在公司负债产生后,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的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偿还的负债分担补充索赔职责。二、黄犇作为公司发起人和实际控制人在本案中应该分担职责。《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负债时,负债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的其他股东或是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予以全力支持。”黄犇作为诚昇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成立至今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原有实缴365万元最终变为“0”的结果当然负有职责,理应对负债人分担职责。
李涛、许妍辩称,李涛和许妍是在出资期限未到期情况下受让的股权。在受让股权之后,出资义务一并受让给新疆爱特公司,爱特公司延长出资期限与李涛、许妍无关。
黄犇辩称,据工商登记显示,黄犇履行职责了出资义务;黄犇于2014年退出诚晟公司将股权受让出去,而本案所涉合同发生在黄犇受让股权后长达一年之后,黄犇与本案无关。
诚晟公司、爱特公司述称,同意终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许妍、李涛、黄犇可否在其就诚昇公司所夺出资而未实际出资的范围内与诚昇公司分担Ferrette保险费职责。
关于李涛、许妍可否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分担Ferrette保险费职责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负债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的部分分担补充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第二十一条首款明确规定,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义务即受让股权,负债人为此晓得或是应当晓得,公司允诺该股东履行职责出资义务、负债人为此分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公司负债人依本明确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向该股东提出诉讼民事诉讼,同时允诺上述受让人为此分担控股股东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1月3日,许妍、李涛增加注册资本,其新增出资的实缴期限为2017年6月24日之前。2017年3月16日,李涛、许妍将股权全部受让给爱特公司。李涛、许妍将股权受让给爱特公司时,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原审法院判决宝来利公司要求李涛、许妍承担Ferrette保险费职责,于法无据,不予全力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黄犇可否对诚昇公司负债分担控股股东的问题:工商登记显示,黄犇作为诚昇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其所夺出资365万元已经到位,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且宝来利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黄犇系诚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原审法院判决黄犇对诚昇公司负债不分担控股股东,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宝来利公司的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明确规定的情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首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宝来利节能环保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重审申请。
审判长 徐志兰
审判员 杨立峰
审判员 刘云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思源
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附全文)
最高院公报案例: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职责,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的,该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权利
最高法: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
山东君诚长兴辩护韩东铭诚辩护律师项目组
铭诚辩护律师项目组,隶属于山东君诚长兴(青岛)辩护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负债纠纷、劳动、侵权、工程建设、合同起草与审查。该项目组秉承“精通法律,维护正义,铭记于心,恪守诚信”的项目组理念和服务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热线:0530-
联系地址:牡丹区长江路山海天泰10楼1035室
长按二维码 获取关注
版权声明:
网络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您告知!
你在看就点这里吧👇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