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股东可不可以签定合同不按前述出资比率所持股份?
01
裁判员要义
在公司注册资本合乎原则上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前述出资本金额和所持股份比率应归属于公司股东原意自治权的专业领域。
如股东间不按前述出资比率所持股份的签定合同是多方原告的真实世界原意则表示,且未侵害别人的自身利益,不违背法律条文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应属有效率,股东依照签定合同所持的股份应受法律条文的为保护。
02
此案概要
G公司、Q公司、Y公司签定《股权投资协定》协力成立A公司。《股权投资协定》签定合同:G公司以钱款出资港币300多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0%;Y公司以钱款出资港币150多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5%;Q公司以钱款出资港币550多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5%。并签定合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多万元和股权投资6000多万元全数由G公司负责管理筹措资本金投入。
应Y公司和Q公司明确要求,G公司依次流至Y公司150多万元,流至Q公司500多万元。Y公司、Q公司依次将前述150多万元、500多万元流至A公司帐户做为其所夺出资。G公司将300多万元流至A公司帐户做为其所夺出资,自此A公司1000多万元注册资本全数实收完。
后A公司在经营方式操作过程中,G公司和其它股东就公司经营方式事宜出现争论,遂以A公司的全数资本金均为其资本金投入为由,向高等法院控告,明确要求其独享A公司100%股份。
03
高等法院裁判员
股东所夺的注册资本是形成公司资本的此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率经营方式有时候还须要其它前提或天然资源,因而,在注册资本合乎原则上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我省法律条文仍未明令禁止股东外部对各别的前述出资本金额和占据股份比率作出签定合同,这种的签定合同并不负面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务人借款等对内基本要素同时实现,绝非避免出现法律条文的犯罪行为,应归属于公司股东原意自治权的专业领域。
《股权投资协定》签定合同A公司1000多万元的注册资本全数由G公司负责管理资本金投入,而该协定和A公司的章程均签定合同股份依照Q公司55%、G公司35%、Y公司15%的比率所持。
《股权投资协定》第十四条签定合同,G公司7000多万元资本金收回完之前,公司利润依照Q公司16%,G公司80%,Y公司4%分配,G公司7000多万元资本金收回完之后,公司利润依照Q公司55%,G公司30%,Y公司15%分配。
根据前述内容,Q公司、G公司、Y公司签定合同对A公司的全数注册资本由G公司资本金投入,而各股东依次占据A公司签定合同份额的股份,对公司盈利分配也作出特别签定合同。这是多方对各别掌握的经营方式天然资源、资本金投入成本及预期收入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是多方原告的真实世界原意则表示,仍未侵害别人的自身利益,不违背法律条文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属有效率签定合同,原告应依照签定合同履行。
04
实务建议
股份比率前述上就是公司股东独享股份权益的比率,而最为核心的股东权益便是对公司事宜的表决权以及对公司利润的分红权。对此,我省《公司法》明确规定,全体股东可以签定合同不依照出资比率分取红利,不依照出资比率行使表决权。
考虑到股东签定合同不按出资比率来确定持股比率主要是因为在前述商事活动中,股东合作经营方式有限公司,部分股东是通过自身商业天然资源、经营方式管理能力明确要求等非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出资形式来获得特定股份。
所以,若股东间对股东出资义务和应独享的权益作特别分配,可以通过在股权投资协定中特别签定合同表决权比率、分红权比率的方式来平衡股东间管理公司、分配自身利益的比率。
05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依照实收的出资比率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依照实收的出资比率所夺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签定合同不依照出资比率分取红利或者不依照出资比率优先所夺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比率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案件来源: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股份确认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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