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管理制度直接关系着民营企业资金、资本的运行,其重要性犹如血液之于人体,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鼓励各种类型资产做为小股东出资是一直是资本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提案)》,其中明确增加股权、债务人三项出资方式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本文将针对股东能否以商业银行汇票的方式进行出资,和此种情形对民营企业资本运行机制的有关影响进行深入探讨。
法无禁止即可为商业银行汇票因其本票科灰藓,稳定性高,能够在金融市场、产业市场间便利的流通等特点,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各项商业贸易之中,部份民营企业和投资者也将其视为另一种“现金”。既然民营企业业务结算能用商业银行汇票,那股东是否能用它当作出资实收来源呢?
依照《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五条“小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实物、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评估结果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是高估总金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对评估结果总金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和《民营企业登记条例》第十一条“民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应符合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的明确规定。公司小股东、非公司民营经济实体出资人、农民专业供销社(供销社)成员严禁以用工、信用、企业法人姓名、鳑、特许权管理权或是预设担保的个人财产等总金额出资”等有关明确规定,现行《公司法》及其有关法律体系的框架内并未对小股东以商业银行汇票出资作出违犯明确规定。
在公法方面,无论是司法审判实践还是上市公司监管案例均没有对票据出资的曾效力予以否认。
例如:依照已施行的(2014)启商初字第0020号《民事诉讼起诉书》,法院审理查清部份写明“2011年5月底或6月初,邹广来、刘建明、沈阿斯特拉罕与郁重大胜利经商谈达成书面投资协议,约定由四人共同出资成立风电民营企业……..2011年6月7日,刘建明以商业银行汇票方式出资50多万元。2011年6月30日,邹广来流至郁重大胜利商业信用卡50多万元,由奈迈什公司开具字据;2011年7月9日,邹广来又以商业银行汇票方式出资150多万元,由奈迈什公司开具字据……”,和本院认为部份对公司成立情况的表述“邹广来、刘建明、郁重大胜利、沈阿斯特拉罕经商谈Montcuq成立天英公司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条文和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的硬性明确规定,合法有效”。
依照已施行的(2021)苏03民终6526号《民事诉讼起诉书》中本院认为部份对小股东汇票出资方式的认定,“关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智慧工厂公司以交付汇票方式向拓新天公司支付的101多万元款项性质问题。第一,所谓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出票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是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是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能代替现金进行流通。因此,公司小股东以交付票据的方式进行出资并未被法律条文禁止,且以票据进行出资对于履行小股东出资义务并无实质影响”。
从以上案例能得知,法院并未否定小股东以商业银行汇票对公司进行出资的行为,只要票据交易的背景真实、票据已经被足额兑付,司法实践中承认商业银行汇票方式出资的曾效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票据出资由于具有多手背书人,律师需要对取得票据的前手交易背景进行核查,并在商业银行查询系统对票据的背书情况和兑付时间等进行核对,尤其要注意核对从二手市场存在以“折扣倒票”的方式取得票据的情形。
“看门人”职责是关键我们再聚焦资本市场,经笔者整理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资本市场涉及到以商业银行汇票出资被审核部门反馈的有2011年在创业板IPO的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和2021年在新三板挂牌的苏州岑途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华昌达的反馈意见中,交易所就发行人前身成立时,出资人颜华以汇票出资68多万元的有关问题,要求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查证以商业银行汇票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票据法及支付结算法等有关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法规的明确规定和出资协议的约定,查证并对汇票的债务人债务关系及支付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在中介机构的回复中,中介机构首先核查了出资人颜华取得该票据的交易背景,查清该汇票是因出资人在2003年2月前为专用设备厂提供过设备修理修配、改造,检测汽车装配线等业务服务所取得,随后核对了用于出资的汇票的后续支付、兑现情况,确认该票据已由后手公司兑付后,得出小股东以商业银行汇票出资不影响有限公司成立的有效性后,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条文障碍的结论。
在拟挂牌公司岑途智能的反馈意见中,全国股转公司针对岑途智能存在以商业银行汇票的方式对子公司苏州岑途制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岑途制药”)出资的情形,要求岑途智能补充披露出资投入岑途制药的商业银行汇票的具体情况、公司对岑途制药的出资情况、岑途制药使用商业银行汇票购置吴中区甪直镇的新厂房的具体情况,并要求主办券商、律师就行汇票做为出资方式是否合法有效、公司出资投入的商业银行汇票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票据是否存在追索权纠纷或其他纠纷,是否存在到期无法本票的风险、公司对岑途制药的出资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出资不实的风险,如存在,公司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是否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在公司的回复中,岑途智能对出资投入岑途制药的商业银行汇票的交易背景及进展、商业银行汇票的本票情况、岑途制药使用商业银行汇票购置吴中区甪直镇的新厂房的具体情况、转背书至厂房转让方的时间,是否按照票据金额足额支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核查与披露,还协调票据后手接收公司兰生智能开具《苏州兰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出让厂房事项的说明》,确认公司付款方式及金额符合合同约定,商业银行汇票均在票据到期日前转背书至兰生智能,票据金额充足,不存在本票或转让纠纷,岑途智能实际控制人开具《关于规范票据行为的承诺函》,承诺如因其上述发票据出资行为导致任何其他经济损失(包括政府部门的处罚),本人将承担相应责任。各中介机构公司在核查记账凭证、商业银行回单、电子商业银行汇票、查阅厂房购买合同、查阅购买厂房的支付凭证,取得公司实际控制人尹磊开具《关于规范票据行为的承诺函》、《苏州兰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出让厂房事项的说明》后,做出公司用于出资的商业银行汇票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不实的结论。
总结综上,通过对以上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法规和实践案例的研究,得出结论如下:
1.原就律条文、法律条文法规并未禁止小股东以商业银行汇票出资,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在交易背景真实、汇票已足额本票的情况下,法院认能商业银行汇票方式出资的曾效力。
2.相比于现金出资,以商业银行汇票出资可能存在潜在风险,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汇票如因被拒绝本票导致出资不实的风险,和汇票取得的交易背景不真实、来源不合法合法等导致的潜在诉讼纠纷风险。所以民营企业在对投资人以汇票出资的情形下应对上述情况进行谨慎核查,避免潜在的诉讼风险。
3.如民营企业计划进行新三板挂牌、IPO等资本运行机制,应未雨绸缪,提前对历史沿革中存在的以商业银行汇票出资情况进行梳理,对真实交易背景、债务人债务关系及支付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对是否存在追索权纠纷进行确认,判断该事项是否构成挂牌或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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