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程长青辩护律师:公司法修改提案关键性变动阐释(加设北欧国家出资公司特设)
译者|程长青 北京宽频(上海)辩护律师房产公司投资顾问辩护律师、htm法律条文信息部副主任
公司法是首部规范公司组织机构和行为的法律条文,是首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务人的权益的法律条文。公司法具有极强的理论性,随着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进步与完善,从1993年我国第首部公司法诞生至今,已经过四次修改,现行公司法是于2018年修改的,现在准备展开第四次修改。
笔者密切关注公司法修改,并试图通过责任编辑对修改提案中相比现行公司法可能发生的许多关键性变动展开阐释,以附注、探讨、抨击。
加设北欧国家出资公司的不光明确规定特设,拟修改现行公司法关于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相关明确规定修改提案:
第二百三十五至第二百五十四条 北欧国家出资公司的不光明确规定
阐释:
现行公司法在“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政府机构”一节下专门针对开辟“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不光明确规定”四节,修改提案拟特设第四章对北欧国家出资公司展开不光明确规定。修改提案明确规定,北欧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北欧国家出资的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公司,包括北欧国家出资的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并且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在北欧国家出资公司中发挥领导作用,研究探讨公司关键性经营管理工作事宜,支持公司沃洛韦齐区及老总人员履行职责行政权。
修改提案明确规定,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由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能的政府机构履行职责股东会行政权,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能的政府机构可以许可常务独立董事会履行职责部份行政权,但许多不光关键性事宜必须由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能的政府机构下定决心,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常务独立董事会核心成员绝对多数应为外部常务董事。修改提案在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中取消增设独立董事会或独立董事,在常务独立董事会中增设由常务董事组成的审计工作理事会等专门针对理事会,审计工作理事会的核心成员应绝对多数为外部常务董事。
修改提案明确规定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公司应由股东会决议案的关键性事宜,应由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能的政府机构指派的股东代表者参加股东会会议,并明确规定了被指派的股东代表者执行事务的方式和报告机制。
修改提案明确规定北欧国家出资公司应依法切实加强外部市场监管工作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外部合规性管理工作。2022年4月1日,国务院国资已就《中央企业合规性管理工作办法》发布公开草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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