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创民营企业中,专利技术是极为常用的专利技术出资方式,但随着课堂教学发展,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情景也愈来愈多,其评估结果方式、交货依照及出资严重不足的判定等问题则成为多发的争论点。项目组继续带来公司法经典之作事例导出,热烈欢迎关注。
01
此案概要
1、2010年9月,江煤公司、信智公司、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兖州西安交通理工学院理工学院科技园以下简称公司、LX1协力签定主办人协定,签定合同协力成立永业Zimride公司,注册资本拟订5000多万元,公司治理为:江煤公司汇率出资1000多万元(20%)、信智公司汇率出资1500多万元(30%)、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经评估结果的相关无形金融资产出资1625多万元(32.5%)、兖州西安交通理工学院理工学院高新区以下简称公司尼永县评估结果的房产出资750多万元(15%)、LX1汇率出资125多万元(2.5%)。
2、9月16日,前述出资人协力签定主办人补充协定,签定合同: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出资钱款200多万元,永业Zimride公司其它股东向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拨用回赠28.5%的股份。
3、9月20日,永业Zimride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公司治理与主办人协定签定合同完全一致。除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所夺的1625多万元中的200多万元以钱款方式出资外,其它股东均以钱款方式出资妥当。
4、2012年5月20日,西安交通理工学院委派兖州恒隆金融资产评估结果公司对《如前所述VR技术的二维矿山环游控制系统》等12Noyant专利技术的市场商业价值展开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商业价值为1425多万元。
5、2012年6月26日,永业Zimride公司做为转交人,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做为创业者,两方分别签定“出资总金额转交目录”和“非专利技术出资总金额转交目录”。先期兖州中国核电注册会计师不动产公司对注册资本金资本展开年审,写明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以《如前所述VR技术的二维矿山环游控制系统》等12Noyant专利技术总金额1425多万元。
6、2013年10月,永业Zimride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人员股东提议决定退出公司、展开托管。先期江煤公司、信智公司控告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要求其补回出资1425多万元。
02
裁判观点
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案号:(2015)徐商初字第00111号】认为:本案焦点为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做为出资的12Noyant专利技术与否履行了交货义务。
1、永业Zimride公司全体人员股东不但同意以无形金融资产入股,对于无形金融资产的评估结果事宜亦是明知。经评估结果,12Noyant专利技术以2012年5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结果商业价值1425多万元。后永业Zimride公司做为转交人,在“出资总金额转交目录”和“非专利技术出资总金额转交目录”上加盖公司印章。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的验收报告,永业Zimride公司在夹河煤矿物联网示范工程一期工程中,已经使用了12Noyant专利技术。以上事实,说明永业Zimride公司针对12Noyant专利技术不但与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且在实际中已经使用了12Noyant专利技术。
2、根据注册会计师不动产公司作出的审计报告,除12Noyant专利技术外,还存在七项实用新型的专利、一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均与12Noyant专利技术相关,进一步说明永业Zimride公司已实际占有12Noyant专利技术。
3、从“出资总金额转交目录”和“非专利技术出资总金额转交目录”来看,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已经将案涉技术转交,且目标公司已经实际使用。故可以判定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故一审法院未支持江煤公司、信智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请求。原告不服,继续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案号:(2016)苏民终1103号】认为:
1、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的出资方式发生过多次变更,最终全体人员股东提议其以无形金融资产出资1425多万元、汇率出资200多万元。经过评估结果程序后,12Noyant专利技术总金额1425多万元做为出资并与永业Zimride公司签定了“非专利技术出资总金额转交目录”且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即从方式要件上来看,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出资手续,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争论较大的事实在于案涉12Noyant专利技术的商业价值以及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与否完成了交货的问题。
2、全体人员股东不但同意赵晓明金融资产公司以无形金融资产入股,而且对于无形金融资产的评估结果事宜也清楚明确,过程手续清晰。在本案争论发生后,不应当再主张《评估结果报告书》的结论问题,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对案涉非专利技术商业价值重新评估结果的请求,不予准许。
3、本案所涉争论标的物为非专利技术,法律对非专利技术应当以何种方式展开交货并无强制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对于应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才能判定为已经完全交货亦未作出签定合同。非专利技术骨干研发人员丁某担任管理人员,法院对于技术转交亦征询了丁某意见;且从对案涉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情况来看,永业Zimride公司利用案涉技术获得了相关矿业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该证书写明持证人和生产单位均为永业Zimride公司;另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的验收报告,亦有对于技术使用的相关说明。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03
律师导出
1、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发起成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办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汇率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它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上为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照。
2、除了汇率出资之外,非汇率出资方式的实物、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估价+转让的条件。非专利技术的估价程序一般不存在特别障碍,难点在于因为非专利技术不存在权利证书,导致与否发生转让的事实难以判定。
3、本案中,法院对于案涉技术转交与否的把握主要在书面交接手续及对于技术的实际使用两方面的考量,通过各项证据综合分析,认为目标公司已经实际取得并使用了案涉技术,故判定被告股东在技术出资上不存在问题。
4、鉴于非专利技术存在的商业价值波动及转让难以判定的客观问题,律师建议股东之间应当对用于出资的技术依法展开评估结果,保证评估结果程序上不应存在任何瑕疵,且在协定中对于商业价值判断标准、评估结果机构选择、商业价值波动如何处理、技术如何转交等重要问题作出明确签定合同。另外,技术出资股东亦应多加关注目标公司实际使用技术的相关情况,必要时做好证据保存,以避免公司先期运营过程中出现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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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方亮律师
擅长领域:股权争论解决 股权并购
股权激励 公司治理设计
麻方亮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不动产公司合伙人、山东德衡(西海岸)律师不动产公司执行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员、青岛市人才创新创业学院导师。麻方亮律师长期致力于股权争论解决、股权并购、股权激励及公司治理设计等领域的公司股权全产业链风险管理的法律事务,尤其专注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对赌纠纷、公司并购及公司治理设计等法律实务,诉讼与非诉实务经验丰富。已经或正在服务的客户包括平安保险、太原重工、青岛国信集团、青岛港、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青岛国际汽车口岸、青岛保税区自贸中心、山东昊华轮胎、青岛建通浩源集团、德国联合新能源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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