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首诗解决一个问题:谁能创业投资PE。
对“符合要求股权创业者”的概念,之前的文章《私募公募基金股权创业投资公募基金概要》已经展开过概要的预测,主要依据是中国证监会施行的《私募公募基金创业投资公募基金市场监管暂行规定》第12条的明确规定。该明确规定对股权创业者的消费水平(个人)或金融资产规模(单位)、信用风险辨识与承担能力、总金额最低配售金额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基本的明确要求,Nenon的提到的所有市场主体,首先必须满足那些明确要求。
在工作中,虽然创业投资PE的信用风险较大,政府机构创业投资人比企业企业法人创业投资人更容易被接受,甚至有些地方监管政府机构间接拒绝企业企业法人做为PE的股权创业者展开注册。所以,我国存有许多特定的市场主体,它们有的是归属于特定的市场主体,如国家机关、院校、村委等,有的是归属于特定的行业,如公募基金会、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对那些市场主体是否能做为PE的股权创业者,还需要依照现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逐个展开预测。
一、肯定具有PE股权创业者资格证书的市场主体
依照证监会《私募公募基金创业投资公募基金市场监管暂行规定》,公司(主要包括非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份非常有限公司)和民营企业(主要包括一般合资经营民营企业、非常有限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和全民所有制民营企业、乡镇民营企业)都具有正式成为股权创业者的资格证书。
另外,公司制PE和非常有限角花PE本身也能向其它的私募公募基金创业投资公募基金创业投资,因为采用公司制和非常有限角花的PE与一般的公司与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并没有什么差异,具有再向其他公募基金创业投资的市场Saucourt。
信托公司公司也具有PE股权创业者的市场Saucourt。信托公司公司既能透过所谓个人财产参予PE创业投资,也能采用信托公司个人财产参予PE创业投资。但投资归创业投资,虽然目前证监会明确要求拟IPO的民营企业不能存有信托公司持股,因而采用信托公司个人财产创业投资的PE无法透过IPO形式上市退出,而信托公司公司的Chhatarpur金融资产创业投资的则不受此限制。
投资顾问公司不但能做为PE符合要求股权创业者,所以因其销售业务性质,参予PE创业投资的形式也很多,如成立公募基金子公司间接创业投资、透过金融资产管理工作销售业务创业投资、透过金融资产投资顾问化销售业务创业投资等形式。
在国内成立的各种促进会也能正式成为PE的股权创业者。依照《促进会管理工作条例》第28条的明确规定,促进会应当依照不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公募基金的机会成本、产品服务。因而,PE是金融资产产品服务的有效途径之一,须要符合自己的内部程序,即需经三分之一以上应邀出席的会长投票表决透过,才能展开PE这种重大的创业投资活动。
二、有条件具有PE股权创业者资格证书的市场主体
1.院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各级党委发展、规范管理工作院校高新科技的指导意见》第7条的明确规定:“院校除对院校金融资产公司展开创业投资外,不得再以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身份对外展开创业投资。院校以出资人身份向院校金融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的明确规定行使相应职权。”因而,院校不能以自己的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身份对外创业投资,但院校能先出资成立院校金融资产管理工作公司,再由该金融资产管理工作公司为市场主体对外创业投资,院校金融资产管理工作公司能做为PE的股权创业者。
2.社会团体企业法人(促进会除外)
与院校类似,社会团体企业法人本身也不能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能单独成立一个具有创业投资资格证书的企业法人来展开。国家工商总局、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能创业投资成立民营企业企业法人,也能成立非企业法人的经营政府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展开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需经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民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因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创业投资成立的民营企业企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经营政府机构能做为PE的符合要求股权创业者。
3.工会
工会归属于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如果要正式成为PE的符合要求股权创业者,需要透过成立民营企业企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经营政府机构来展开。除此之外,工会做为股权创业者,还有创业投资方向的限制。
依照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法协字(2002)第115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认为,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成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因而,虽然证监会并不会审批透过有工会持股的公司发行上市,工会做为PE的股权创业者需要确保在被创业投资公司上市前要退出所有创业投资,否则会影响被创业投资公司的上市,也会对PE本身的经营造成影响。
4.保险公司
因保险公司的资金会涉及众多投保人、股权创业者的利益,因而,保险公司虽然具有PE符合要求股权创业者的资格证书,但其资金的采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依照保监会制定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及相关条文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创业投资方向,不得创业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金融资产产品服务价值的民营企业,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的民营企业,不得投向技术附加值较低的民营企业,不得是创业、信用风险创业投资公募基金,不得创业投资成立或者参股创业投资政府机构,只能创业投资向处于成熟期的民营企业股权。
5.社保公募基金
社保公募基金能在满足明确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创业投资PE。依照《全国社会保障公募基金创业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明确规定,社保公募基金参予PE创业投资,只能委托创业投资管理工作人展开,而提出社保公募基金创业投资管理工作销售业务申请的管理工作人,必须向全国社保公募基金会长会提交申请书,由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公募基金业协会备案。对运用社保公募基金的创业投资,需要首先满足安全性、流动性的明确要求,其次才是资金的产品服务。
三、不具有PE股权创业者资格证书的市场主体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
依照《中央行政国家机关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29条的明确规定: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单位,不得将国有金融资产用于对外创业投资。其他国家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对外创业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金融资产对外创业投资。
结合前文所术,国家机关的是否可能对PE展开创业投资分三种情况:第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不能展开PE创业投资;第二,其他国家机关能展开PE创业投资,但控制严格,且需要符合相关的特别明确规定,如院校需要成立院校金融资产管理工作公司来展开创业投资;第三,国家机关对外创业投资的金融资产不得是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或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金融资产。
2.商业银行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公司创业投资和投资顾问经营销售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创业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政府机构和民营企业创业投资,但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因而,严格来说,商业银行在境内无法间接创业投资PE。
法律明确规定留下了“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的但书条款,也就为商业银行创业投资PE预留了空间,我国现在的商业银行一般透过两种形式来展开PE创业投资:成立境外子公司间接创业投资和透过理财服务间接创业投资。
目前,工商、中国、建设、农业四大银行都透过成立境外子公司的形式参予了PE创业投资。例如,工商银行透过其在香港成立境外子公司工银国际控股非常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政府联合成立江西鄱阳湖产业创业投资管理工作公司,并以此为基础发起成立鄱阳湖产业创业投资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总规模为150亿元。
第二种是商业银行的理财顾问服务,一种形式是透过向客户提供财务预测与规划、创业投资建议、个人股权投金融资产品推介等专业服务来介入PE服务,另一种形式是与信托公司公司合作,将PE公募基金设计成信托公司产品,银行以理个人财产品的形式承销那些信托公司产品,实现PE的募集。
3.民营企业年金
依照《民营企业年金公募基金管理工作办法》第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年金公募基金个人财产限于境内创业投资,创业投资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创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创业投资公募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创业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民营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融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因而,民营企业年金暂时还不能间接创业投资于未透过投资顾问交易所转让的股权,也就不能展开PE创业投资。但是,现有有的是民营企业透过对民营企业年金公募基金个人财产创业投资信托公司产品、信托公司产品再投向PE销售业务的方式参予PE创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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