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分手刑事案件时,除非对股份难题做出处置
势必牵涉除母女外公司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个中亲密关系极为繁杂
法信蔬果老赵紧密结合《继承法》《公司法》
或其它有关法律条文 为听众详尽剖析而此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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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时拆分母女小秦中以一方为名在以下简称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并非该公司股东
法信 · 裁判员准则
1.母女中阿股东一方期望透过拆分股份正式成为股东,而股东一方不一致同意拆分,又不愿以消费市场产品价格给与补偿金,但公司其它股东不置可否非股东一方步入公司的,高等法院能判定非股东一方拆分股东一方三分之一的股份——王某某诉王某某分手股份个人财产拆分案
该案要义:夫妻亲密关系续存前夕,以夫或妻一方为名获得的股份,如母女间无特定签订合同,应判定为母女小秦。分手时,母女中阿股东一方期望透过拆分股份正式成为股东,而母女中股东一方既不一致同意拆分股份,又不一致同意对郭家股份展开审计工作、评估结果并以消费市场产品价格向旁人缴付很大补偿金,但公司的其它股东不置可否非股东一方步入公司的,高等法院能综合考虑《继承法》和《公司法》的规定、郭家股份的性质及刑事案件实情,判定母女中阿股东一方拆分股东一方三分之一的股份。
案号:(2007)东民初字第48号
该案高等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高等法院
来源:《民商事疑难刑事案件裁判员标准与法律条文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24~230页。
2.母女双方协议一致将股份拆分给另一方,且其它股东自愿放弃或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能获得该公司股份——余某某与王某分手纠纷一案
该案要义:母女一方在夫妻亲密关系续存前夕持有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并经工商登记,该股份应判定为母女小秦。双方经协议一致一致同意拆分该股份,且以下简称公司其它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或不一致同意转让也不愿购买该股份、视为一致同意转让的,另一方能获得母女一方在以下简称公司相应份额的股份。
案号:(2008)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517号
该案高等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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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母女一方在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属于母女小秦,且公司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拆分该股份——原告黄某诉被告徐某分手后个人财产纠纷案
该案要旨:母女一方在夫妻亲密关系续存前夕,以个人为名在以下简称公司享有股份,本人无法证明该股份为个人个人财产的,应当判定为母女小秦。母女一方将该股份在分手前转出和分手后转入,属于明显的隐瞒转移个人财产行为,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分手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隐藏、转卖个人财产等行为的,有权向人民高等法院请求再次拆分母女小秦。在处置股份转让时,双方一致同意转让股份,且以下简称公司其它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能正式成为该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案号:(2016)浙0109民初14198号
该案高等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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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专家观点
1.拆分母女一方在以下简称公司出资额的前提条件
根据《继承法》规定,母女任何一方对他们的共有个人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置权。当夫妻亲密关系面临危机将被解除的时候,这种共有的基础也将不复存在。此时,对他们的家庭个人财产展开定性、对共有个人财产按很大原则合理拆分,是完全符合《继承法》规定,也是当事人合法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必然要求。同理,母女共有个人财产在以下简称公司的出资,也一样应当在母女之间展开拆分处置。如果并非母女小秦,是一方的个人个人财产,或者是家庭共有个人财产(牵涉母女以外其它家庭成员的利益)时,就不能适用本条规定,以免将难题混在一起,更加繁杂化。
对于母女小秦的理解,要根据《继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做出判断。《继承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夫妻亲密关系续存前夕,一方以个人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属于母女小秦。因此现实中有一种情况必须予以考虑,母女夫妻亲密关系建立之前,一方已经出资于某以下简称公司正式成为该公司股东,其基于股东身份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从严格意义上说,应当归其个人所有。基于股东认缴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它不同于有形个人财产,虽然最重要的是其具有的个人财产权属性,但也还包括很大的管理权、身份权,因此,其权能是综合的。
关于股份的本质属性,在法学界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股份理论大体上可归纳为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债权说等学说。我国的股份学说也有股份债权说、股份所有权说、社员权说等,此不多言。但无论怎样,股份的获得与一般意义上个人财产权的获得相比,是有其特定性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能优先认缴出资,这种优先认缴的权利其实就是源于股东权。
基于股份的特定性,后来发生的对新增资本的认缴,能判定为是原来个人个人财产投资于夫妻亲密关系续存前夕产生的收益。公司经营得好,才会增大投入,扩大规模。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效益的提升,每一份出资所对应的能够享有的收益也是不断增加的。出资额与其所对应的红利等个人财产数额,以货币化展开衡量的话,并并非对等的亲密关系。所以,上述的股东婚后对新增资本的认缴出资,虽然基于原股东地位及身份,但依法也应当将其判定为母女小秦。母女分手时,旁人有权要求拆分。
(摘自《最高人民高等法院继承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高等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86~187页。)
2.分手时,母女一方以小秦在以下简称公司的出资额的拆分方法
首先,共同协商。既包括母女双方之间的协商,也包括母女双方与以下简称公司其它股东之间的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根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难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一)母女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一致同意、其它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能正式成为该公司股东;(二)母女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产品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一致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产品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高等法院能对转让出资所得个人财产展开拆分。过半数股东不一致同意转让,也不一致同意以同等产品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一致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能正式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一致同意的证据,能是股东会决议,也能是当事人透过其它合法途径获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则人民高等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做出判决:
(1)非股东的母女一方要求股份折价款的,如果母女双方关于股份价值意见不一,应当在母女间展开竞价,以确定股份的价值。
(2)非股东的母女一方要求透过母女另一方的股份转让正式成为公司股东的:如果公司过半数股东一致同意的,原来非股东的母女一方正式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过半数股东不一致同意的,应当在非股东的母女一方和公司其它股东间展开竞价,以确定股份的价值,由公司其它股东对非股东的母女一方展开补偿金,从而获得非股东母女一方的股份份额;如果过半数股东不一致同意,又不愿以竞价的方式购买非股东的母女一方的应分的股份的,视为一致同意转让。
(摘自《新编婚姻家庭纠纷处置——法律条文依据与案例评析》(第2版),吴春岐、姜志强主编,法律条文出版社2013年版,第124~125页。)
3.处置母女一方名下股份时《公司法》有关规定的适用
对于分手刑事案件中,母女中一方在以下简称公司享有股份,另一方并非该公司股东的,虽然母女双方就股份转让的份额和转让产品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但仍应考虑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特定规定,有特定规定则应按特定规定处置,如无规定,则要充分考虑其它股东表决权及优先购买权。
在《继承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中作了如下规定,母女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一致同意、其它股东明确表求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能正式成为该公司股东;母女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产品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一致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产品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高等法院能对转让出资所得个人财产展开拆分。过半数股东不一致同意转让,也不愿以同等产品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一致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能正式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获得半数股东一致同意的证据能是股东会决议,也能是透过其它合法途径获得的书面声明材料。
该规定与《公司法》中关于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转让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股份转让事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其它股东,且只有在其它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才视为一致同意转让。因此在分手刑事案件该案时,高等法院应考虑到其它股东的意见,在母女双方就股份转让达成协议时,同时应要求股东配偶一方获得其它股东一致同意的说明,或由高等法院依职权对其它股东展开征求意见,防止机械做出判决后,其它股东以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为由,另行诉讼,损害非股东配偶可获得的期待合法权益。
在分手刑事案件的该案过程中,牵涉股份拆分时,我们既要遵守《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要遵守《合同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注重这几部法律条文之间的有效衔接与正确适用,不能只看重《继承法》对个人财产拆分的有关规定,而忽视拆分股份可能对以下简称公司的运营或其它股东的影响,应避免机械运用法律条文,要注重当事人利益、刑事案件牵涉其它方的利益得到均衡妥善处置。
(摘自《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婚姻家庭卷),国家法官学院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68~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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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法律条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条 分手时,母女的小秦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高等法院根据个人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难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高等法院该案分手刑事案件,牵涉拆分母女小秦中以一方为名在以下简称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并非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一)母女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一致同意、其它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能正式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母女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产品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一致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产品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高等法院能对转让出资所得个人财产展开拆分。过半数股东不一致同意转让,也不愿以同等产品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一致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能正式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一致同意的证据,能是股东会决议,也能是当事人透过其它合法途径获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七十一条 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之间能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经其它股东过半数一致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份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一致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一致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一致同意转让的,不一致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一致同意转让。
经股东一致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信第611期
内容编辑:大眼洋子 责任编辑:长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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