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宣告物权法》(以下简称“《民营企业宣告物权法》”)的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在宣告破产重组流程中,需分债务人福神和出资福神对重组方案提案展开投票表决。其中,第七十五条对债务人福神的投票表决准则明确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应自收到重组方案提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行债务人能议,对重组方案提案展开投票表决。出席全会的同一投票表决组的债务人绝对多数同意重组方案提案,并且其所代表者的债务人额占第二组债务人总额的三分之一以内的,即为第二组透过重组方案提案。”但对出资福神的投票表决,《民营企业宣告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仅简单明确规定“重组方案提案牵涉出资人合法权益修正事宜的,应设出资福神,对该事宜展开投票表决”。虽然最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挂牌上市公司宣告破产重组案件工作座谈会全会纪要》明确规定,“出资福神对重组方案提案中牵涉出资人合法权益修正事宜的投票表决,经参予投票表决的出资人所持投票投票权三分之一以内透过的,即为第二组透过重组方案提案”,但此条款仅适用于挂牌上市公司,对奥皮尔河公司在宣告破产重组流程中出资人的投票表决准则目前在法律条文层面上仍是处于空白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Nenon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投票表决流程,除前项有明确规定的外,由公司会章明确规定。股东会全会作出修正公司会章、增加或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以及公司分拆、并立、解散或是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案,必须经代表者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投票权的股东透过。”在工作中,部分出资人能向管理人提出要求参照此条明确规定或依照宣告破产民营企业的公司会章制定出资福神的投票表决准则。
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投资法》颁布施行前,双学位民营企业、企业法人民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公司最低行政权政府机构是监事会。那么,在宣告破产重组流程中,出资福神的投票表决准则与否适用于公司会章的投票表决准则,与否由公司监事会展开投票表决?
首先,在宣告破产重组流程中,出资人的投票表决准则若想适用于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议事准则本身就值得深究。
出资人的投票表决系由《民营企业宣告物权法》第七十五条所明确规定,系宣告破产重组流程中的法定流程,而非依据《公司法》或公司会章的有关明确规定自行举行的股东会、监事会。宣告破产重组流程中的出资福神投票表决牵涉的系股东自身的合法权益修正,而公司会章的议事准则系对公司内控、经营事宜的决策管理,上述两投票表决流程的设立目的,所保护的桑利县略有不同。在宣告破产重组中的出资福神投票表决与公司股东会或监事会投票表决的文本、事宜并不一致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在宣告破产重组流程中不宜直接套用适用于公司会章的议事准则作为出资福神的投票表决准则。
其次,虽然原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监事会是最低行政权政府机构,但是从文本上看,监事会决策的事宜为会章修正、增资承购、分拆并立等,属于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事宜,不牵涉股东风险保障合法权益的修正。
宣告破产重组流程中的出资福神投票表决的文本与出资人(股东)的体认合法权益有关,而不牵涉常务董事核心成员合法权益修正事宜,如由监事会展开投票表决,监事会的投票表决结果若想真实世界反映出资人的原意表示,常务董事核心成员与否会最大程度地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尚且难以确定。如常务董事核心成员不能代表者出资人的真实世界原意,由其参予出资人合法权益修正事宜的投票表决,将有损股东合法合法权益。
有关法条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企业法人经营民营企业法》
第六条 合营民营企业设监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会章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常务董事长和副常务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常务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常务董事长。监事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民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监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民营企业会章明确规定,讨论决定合营民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民营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方案、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企业法人经营民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监事会是合营民营企业的最低行政权政府机构,决定合营民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宜由出席监事会全会的常务董事一致透过方可作出决议案:
(一)合营民营企业会章的修正;
(二)合营民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民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民营企业的分拆、并立。
其他事宜,可以依照合营民营企业会章载明的议事准则作出决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双学位经营民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合作民营企业设监事会或是联合管理委员会。监事会或是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民营企业的行政权政府机构,按照合作民营企业会章的明确规定,决定合作民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宜由出席监事会全会或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全会的常务董事或是委员一致透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作民营企业会章的修正;
(二)合作民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是减少;
(三)合作民营企业的解散;
(四)合作民营企业的资产抵押;
(五)合作民营企业分拆、并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六)合作各方约定由监事会全会或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全会一致透过方可作出决议案的其他事宜。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投资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国投资民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政府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伙民营企业法》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及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前项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企业法人经营民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外资民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双学位经营企业法》设立的中国投资民营企业,在前项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民营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投资法》已修正了双学位民营企业、企业法人民营企业的议事准则,修正设置股东会,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低行政权政府机构。在民营企业的重大事宜投票表决上,由“经出席监事会全会的常务董事一致透过”转变为“经代表者三分之二以内投票投票权的股东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投资法》颁布施行后,监事会作为双学位民营企业、企业法人民营企业的最低行政权政府机构亦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双学位民营企业、企业法人民营企业设立监事会作为最低行政权政府机构系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决策方式有别于一般主体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即使监事会作为公司的最低行政权政府机构,但常务董事成员仅是公司的管理者,牵涉出资人合法权益修正事宜亦应由出资人自行决策。
同时,虽然《民营企业宣告物权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未对出资福神合法权益修正的投票表决准则作出明确规定,但部分法院针对该问题已作出相应的指引,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营企业宣告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二百一十七条:
出席债务人能议的同一投票表决组的债务人绝对多数同意重组方案提案,并且其所代表者的债务人额占第二组债务人总额的三分之一以内的,即为第二组透过重组方案提案。出资福神对重组方案提案中牵涉出资人合法权益修正事宜展开投票表决,同意重组方案提案的出资人的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三分之一以内的,即为第二组透过重组方案提案。各投票表决组均透过重组方案提案时,重组方案即为透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
投票表决出资人合法权益修正事宜的,应举行出资福神全会并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出资人。债务人的股东会或是股东大会已对出资人合法权益修正作出决议案的,可以不再另行举行出资福神全会展开投票表决。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合法权益修正事宜经股东所持投票投票权的三分之一以内同意,即为透过;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合法权益修正事宜经出席出资福神全会的股东所持投票投票权的三分之一以内同意,即为透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民营企业重组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合法权益修正事宜经股东所持投票投票权的三分之一以内同意,即为透过。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合法权益修正事宜经出席出资福神全会的股东所持投票投票权的三分之一以内同意,即为透过。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宣告破产重组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第七十五条:
投票表决出资人合法权益修正事宜的,应举行出资福神全会并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出资人。出资福神就出资人合法权益修正事宜的投票表决结果,满足下列条件的即为透过:
(一)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者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投票权的股东同意重组方案提案;
(二)股份有限公司出席全会的股东所持投票投票权的三分之一以内同意重组方案提案。
出资福神全会可以与债务人能议共同或分别举行。债务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他行政权政府机构已对重组方案提案中的出资人合法权益修正事宜作出决议案的,可以不再举行出资福神全会展开投票表决。
重庆宣告物权法庭《民营企业宣告破产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百二十条:
投票表决出资人合法权益修正事宜的,应举行出资福神全会并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出资人。债务人的股东会或是股东大会已对出资人合法权益修正作出决议案,可以不再另行举行出资福神全会展开投票表决。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合法权益修正事宜经股东所持投票投票权的三分之一以内同意,即为透过;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合法权益修正事宜经出席出资福神全会的股东所持投票投票权的三分之一以内同意,即为透过。
上述指引适用于于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包括双学位民营企业和企业法人民营企业在内,从指引的文本分析,部分法院亦是认可即使监事会为双学位民营企业和企业法人民营企业的最低行政权政府机构,但是在牵涉出资人合法权益修正事宜时,出资福神投票表决应由股东自行投票表决,而非采取公司会章所规定的监事全会事准则。
综上,无论是从《民营企业宣告物权法》制定出资福神投票表决制定的根本目的还是从合法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说,笔者认为即使监事会为双学位民营企业、企业法人民营企业的最低行政权政府机构,但在宣告破产重组中牵涉出资人合法权益修正的,应由股东自身发表意见,展开投票表决,而非由监事会展开投票表决。
写在最后,笔者和同事在讨论为何《民营企业宣告物权法》以及司法解释至今仍未对出资福神投票表决准则作出明确的明确规定时,部分同事支持对出资福神的投票表决准则留白,认为投票表决准则应在公平、公正的原则的指导下,依照个案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应千篇一律,不知道各位看官对此有何想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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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gh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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