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高等法院立案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后,借款人的出资人仍未全然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管理工作人应明确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所夺的出资,而倍受出资时限的管制。
此案概要
2015年7月,甲公司与陈某、钱某作为投资人共同设立A公司。公司会章明确规定,注册资本为10000多万元人民币,甲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后前货币出资方式所夺出资额5100多万元。
2017年4月,乙公司以A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还能力为由提出宣告破产提出申请,中级高等法院经该案判决立案宣告破产托管提出申请,并指定辩护律师房产公司担任宣告破产管理工作人。2017年9月,A公司管理工作乔尔纳甲公司发出《催收出资函》,明确要求甲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出资款5100多万元缴至管理工作人的银行账户,甲公司未予回复。
A公司管理工作乔尔纳中级高等法院控告,请求甲公司立即支付投资款。中级高等法院裁决,甲公司向被告A公司宣告破产管理工作人交纳出资款5100多万元。甲公司提出诉讼判决,省高院裁决原判,重审。
甲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否决其重审提出申请。
裁判员关键点
“嗣后昂西勒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企业宣告物权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管理工作人履行职责下列职责:……(七)代表者借款人参加民事诉讼诉讼、仲裁庭或者其他法律条文流程……第十四条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高等法院立案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后,借款人的出资人仍未全然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管理工作人应明确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所夺的出资,而倍受出资时限的管制。据此,A公司管理工作人代表者A公司提出诉讼该案民事诉讼诉讼,请求甲公司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合乎上述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一审高等法院列A公司管理人为当事人沙托萨兰县。A公司管理工作人取得甲公司出资款后,应将该钱款列为A公司的财产。关于送抵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实体法》第七十四条首款明确规定,受送抵人有民事诉讼诉讼中间人的,可以呈交其中间人收货,一审高等法院向甲公司的委托民事诉讼诉讼中间人送抵民事诉讼诉讼文书合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甲公司有关送抵流程失当的重审提出申请理由无法成立。”
律师导出
一、对于公司出资人而言,即使高等法院立案了宣告破产提出申请,其出资权利并不会被减免。
二、实践中,宣告破产管理工作科紫麻注意借款人的出资人是否全然履行职责了出资权利,如果其有未履行职责的部分,管理工作人仍然应明确要求出资人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并且倍受出资时限的管制。
来源:股权专业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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