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届所夺时限股东出让股份的
出资职责判定
一难题的提出201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以下简称“公民事”)第二十一条将公司注册资本实收制变更为完全的注册资本所夺制,公司股东在所夺时限内独享时限自身利益。在实收制的大背景下,为了公司负债人的合法自身利益,未出资的股东即使出让股份,也要对公司负债人分担共同补充连带职责。但在所夺制的大背景下,公司股东常常预设INS13ZD的所夺时限,而且在所夺时限到来之前,常常还会出现频繁的股份出让,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公司无法偿还到期负债,未届所夺时限股东出让股份是否要对负债人在未所夺出资范围内担责?对于这一难题,全国范围内不同地区的高等法院的民事看法各不相同,裁判员孔径不一,责任编辑试图剖析有关的裁判员准则,预测当前民事课堂教学看法并给公司股东有关的建议。
二相应民事课堂教学及裁判员准则的预测在民事课堂教学中,未届所夺时限股东出让股份的出资职责,一般分为两种倾向,一类指出出让股东单方面应该竭尽全力分担出资职责;另一类指出出让股东独享时限自身利益,出让股东的出资职责随着出让而出让,由出让股东对外担责。
(一)出让股东单方面竭尽全力分担出资职责的民事课堂教学及预测
事例1:上海市第二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2018)沪02民终9359号珠海市广州市Seiches宝骏担保服务非常有限公司诉上海昊跃投资管理非常有限公司、徐长青、毛圣埃蒂安德、杨开第建、林品雅版股份出让纠纷案件。
裁判员要义:股东行使时限自身利益严禁松懈原则上公司资本精练基础,严禁损害公司负债人合法利益。未届所夺时限出让股份,在负债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卖地股东也须分担出资职责,以股份出让方式躲避出资的股东不减免其出资义务;失当延长所夺时限属误用时限自身利益的行为,股东仍应按照如上所述公司会章规定的所夺时限分担出资职责;违法承购的所夺股东应在承购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高等法院指出:无论股份出让双方对后续出资履行作哪种安排和约定,仅在公司内部出现拘束力,无法当然对付公司负债人Seiches公司。在负债人未按时交纳出资的情况下,卖地股东仍应对其原所夺的出资分担财产担保职责。
事例2:苏州市苏州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2018)苏02民终1516号中国铁建国安集团非常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国安物流非常有限公司、镇江市远景燃料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件。
裁判员要义:无论是所夺制还是实收制,公司以其独立的全部财产对公司负债担责,该财产也包括所夺制下未届出资时限的注册资本。当公司对外支付无法时,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不因股份出让而消灭。公司或者公司负债人通过个别诉讼程序要求出让股东与出让股东分担连带出资义务的,应予支持。
高等法院指出:无论是所夺制还是实收制,公司财产均包含公司注册资本在内;所夺制下,公司股东虽然独享出资时限自身利益,但当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负债时,所夺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且,该出资义务被触发后不因股份出让而消灭,否则将导致股东向偿债能力较差的负债人出让股份、躲避出资义务进而损害公司负债人的自身利益和交易安全。此时,公司或者负债人请求股东与负债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分担连带职责的,应予支持。
从上述事例可以看出,在公司无法偿还到期负债时,出让股东仍然要分担未出资范围内的出资职责。具体理由如下:
(1)公司的职责财产包含未届出资的注册资本,所夺制下的股东出资时限自身利益严禁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一旦股东未届出资时限而出让公司股份的,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时,应就出资不足对公司负债分担连带职责。
(2)出让股东在出让股份时,向出让方交付了相应的权利,但仍然分担出资不实的义务,无论股份转了多少手,仍然在如上所述出资额的范围内分担相应的出资不实的职责。
(二)出让股东出资职责概括转移的民事课堂教学及预测
案例3:曾雷诉甘肃华慧能数字科技非常有限公司、冯亮、冯大坤股份出让合同纠纷案件。
裁判员要义:股东出让股份时所所夺股份的出资时限尚未届满,不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若干难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出让股份”的情形,不应对公司的负债分担职责。
高等法院指出:股东独享出资的“时限自身利益”,公司负债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有机会在审查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考察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负债人决定交易即应受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冯亮、冯大坤二人出让全部股份时,所所夺股份的出资时限尚未届满,不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若干难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出让股份”的情形,曾雷主张冯亮、冯大坤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甘肃华慧能公司负债无法偿还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事例4:苏州市苏州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2020)苏05民终6414号浙江佳源创盛物产集团非常有限公司与丁禾、徐亮等股东出资纠纷。
裁判员要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确立了所夺资本制,股东依法独享时限自身利益,公司负债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有机会在审查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负债人决定交易时即应受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故,出资时限未届满的股东尚未完全交纳其出资义务不应判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若干难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而,股东在出资时限届满前出让股份,不应分担瑕疵出资职责;除非在公司面临无力偿还负债的情况下,出让股东与出让股东恶意串通,利用股份出让规避出资义务。
高等法院指出:丁禾、徐亮、潘文化出让其持有的苏州松日电梯销售非常有限公司股份时,出资时限尚未届满,并未违反股东出资义务,不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若干难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且丁禾、徐亮、潘文化早已不是苏州松日电梯销售非常有限公司的股东,佳源公司向该三人主张加速股东出资到期,缺乏依据,故本院对佳源公司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从上述事例可以得知:
(1)股东独享出资的“时限自身利益”,公司负债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有机会在审查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考察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负债人决定交易即应受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
(2)股东在出资时限届满前出让股份,不应分担瑕疵出资职责;除非在公司面临无力偿还负债的情况下,出让股东与出让股东恶意串通,利用股份出让规避出资义务。
三法理预测笔者指出以上两种看法皆有不足之处,第一类看法出让股东单方面竭尽全力分担出资职责没有法律依据且过于绝对化,加重了出让股东的职责,也限制了股份出让的行为;第二种看法出让股东出资职责概括转移易形成制度漏洞。原则上出让股东不分担出资职责,除非出让股东的出让行为明显存在恶意。具体理由,预测如下:
(一)出让股东单方面竭尽全力分担出资职责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公民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出让。一般指出上述条款规定了我国股份出让自由的基本原则,出让股份是股东的原则上权利,不管是在实收制还是所夺制的大背景下,《公民事》及有关民事解释都未限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股份出让,股东有权出让其股份。
其次,所夺制下的股东独享时限自身利益,未届所夺时限股东出让股份不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若干难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在所夺时限届满前出让股份的股东无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分担连带职责,除非该股东具有出让股份以逃废出资义务的恶意,或存在在注册资本不高的情况下零实收出资并预设INS13ZD所夺期等例外情形。(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最高法民申6423号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非常有限公司、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非常有限公司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一案中的裁判员看法)
(二)出让股东出资职责概括转移易形成制度漏洞
课堂教学中,部分股东通过出让未届出资时限股份躲避出资义务,而出让股东常常缺乏履行能力。进入破产后,因出让股东无力出资而损害负债人自身利益,形成事实上的制度漏洞。此类情况并不鲜见,既违背了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制度的设计初衷,又损害了负债人的自身利益,同时也无法实现民事判决维护公平正义的追求。
(三)出让股东需分担出资职责的判定思路
根据以上事例预测,笔者指出,未届所夺时限股东出让股份后原则上不分担出资职责,即使负债人无法履行出资义务,除非负债人的出让行为明显存在恶意,故意利用股东时限权利地位而损害第三方负债人,则该股份出让股东应在其所夺出资范围内分担相应出资义务。一般指出负债人在公司出现巨额负债后、诉讼期间、被执行期间出让股份或无偿、以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股份属于明显存在恶意。
律师建议在注册资本所夺制的大背景下,结合当前的民事课堂教学,本律师对公司发起人、出让股东、负债人等作出如下建议:1.公司发起人在注册公司时,应根据公司的日后的经营情况、偿还负债的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选择合适的注册资本,无法为了图“面子”,无限扩大注册资本,以防后期出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负债人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分担连带职责的情形;
2.公司股份负债人在与出让股东签订《股份出让协议》时,应审查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一旦决定交易,后期会受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
3.出让股东在出让股份时,一定要确定好公司是否涉诉,是否可能存在大量的负债,以防在转移债权后,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从而被指出出让股份是为了恶意规避负债。
撰稿/唐训进
编辑/陈艳婷
作 者
唐训进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犯罪刑事辩护。
联系电话:
邮箱:tangxj@shengwanglaw.com
关注我们了解更多
ID:shengwanglaw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