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已经悄悄过去,前几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21本年度公司法五大众所周知事例,在他们业界还是比较有先进经验意义的。其中一个事例是有关股东出资时限自身利益的热门话题,正好他们项目组前几日全权了一个相关争论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司自身利益、债务人自身利益与股东时限自身利益的平衡问题,值得拿出来与大家撷取、深入探讨、交流。
责任编辑将从【众所周知事例摘要】、【责任编辑预测与看法】、【客户前述事例】、【他们的预测与看法】四部分展开预测与讨论,Jaunpur,期待您的参与。
一、众所周知事例全文
基本此案:鸿大公司注册资本1,000多万元,章某出资700多万元,认购比率70%,马某出资150多万元,认购比率15%,其它两位小股东各出资75多万元,认购比率各7.5%,出资天数均为2037年7月1日……股东会全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率行使职权投票权;股东会全会做出修正公司会章、增加或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以及公司合并、并立、退出或是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案,要经代表全体人员股东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股东透过。
2018年11月18日,鸿大公司逐步形成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案,写明:需于会股东三人,前述到会股东为三人,占总股数85%,马某收到股东会通知后未应邀出席股东会,也未委派其它人应邀出席股东会,全会由执行常务董事主持,到会股东提议逐步形成决议案如下:……将鸿大公司会章第九条股东的出资天数2037年7月1日修正为出资天数为2018年12月1日。另外做了其它事项的决议案。
后,马某置之不理提出诉讼民事诉讼,申请高等法院证实股东会决议案合宪。
高等法院看法:以下简称公司会章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时限系股东之间达成的Montcuq,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它必要性、必要性情事需要修正出资时限的情形外,股东会全会做出修正出资时限的决议案应经全体人员股东一致透过。公司股东误用控股地位,以绝大多数决方式透过修正出资时限决议案,侵害其它股东时限合法权益,其它股东允诺证实此项决议案合宪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责任编辑预测与看法
随着2013年公司法的调整,2014年开始实施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也是大部份的公司注册不用像从前一样都要先进行申请文件,要股东颈藓交纳一定的资金到公司,只要在公司会章中承诺未来一段时期从前Caquet就能了,这是所夺出资与实收出资的区别。
这个事例主要是有关股东会是否能透过资本绝大多数决修正公司会章,更改如上所述会章大部份股东签订合同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限。股东出资时限自身利益是股东的合法权益,涉及到股东的根本自身利益,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轻易剥夺和限制。
诚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修正会章须经代表全体人员股东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股东透过。资本绝大多数决是公司运作的重要原则,但绝大多数股东行使职权投票权时,不得违反禁止权利误用和诚实信用原则,逐步形成侵害小股东自身利益的决议案。误用资本绝大多数决原则做出的决议案合宪。本案中,公司并不具有合理且必要性的情事需要修正出资时限,所以不能利用公司资本绝大多数决随意更改股东的出资时限。
三、客户前述事例
客户A先生是一家民宿公司的小股东,所夺出资150多万元,于2035年7月1日Caquet,认购比率为15%。这家民宿公司一直是由大股东B总在经营,A先生从未参与,仅在合作之初支付过10多万元给大股东B总个人,当时签订合同的是项目投资款。没想到,突然有一天,A先生接到了高等法院的电话,外部债务人Y女士因为与B总、民宿公司的债权纠纷申请追加A先生作为被执行人。
原来债务人在执行阶段没有执行回来欠款,所以就要求被告民宿公司的股东A先生加速出资到期,在150多万元范围内对Y女士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A先生收到通知,一脸错愕,完全不知道情况。这个刑事案件在执行阶段,四川高等法院是驳回了债务人的申请,不过目前债务人Y女士提出了异议之诉,目前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
四、他们的预测与看法
这个刑事案件的核心争论焦点是能否在执行阶段直接要求债务人股东加速出资到期,将其列为被执行人。看法先抛出来,他们认为是不能的。
所以先来看一下法律依据梳理,与这个刑事案件有关的法律条文如下:
LAW
法律
条
文
《公司法》第三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检察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事执行中更改、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九民全会纪要》第六条。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他们认为这些法律条文归集起来能得出: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刑事案件,人民高等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务人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也是债务人能要求股东加速出资到期,在所夺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债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不能直接将未届出资时限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追加在原来的刑事案件中,需要另行提出诉讼股东损害债务人自身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试想,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人如果能轻易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突破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直接在执行阶段将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那么股东的出资时限自身利益保护将荡然无存。
如果大股东与债务人存在恶意串通或是原案债权本身有问题,小股东岂不是成了“代罪羔羊”?小股东甚至连正常民事民事诉讼阶段被告的答辩权利都被剥夺了,直接成为了被执行人,这严重侵犯了这些未届出资时限股东们的合法权利,不应得到高等法院支持。
实体法上有关被执行人与案外第三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执行阶段,执行机构不得依照实体法中的相关规定裁定更改或追加执行当事人。
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执行高等法院不能误用权利追加被执行当事人,要避免“以执代审”的程序不当,即使之后提出诉讼了执行异议之诉,但如此追加当事人的“先天程序错误”并不能被事后的执行异议之诉所补救。如果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使A先生承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的实体法律责任,则逐步形成支持程序肆意的错误,成了毒树之果。
以上是他们对于股东出资时限自身利益丧失、加速出资到期相关问题的预测与看法,欢迎大家提出自己的意见,真理越辩越明,希望责任编辑的撰写对大家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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