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14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 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1年11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1)。同日,深圳中院发布(2020)粤03破申827号《公告》,定于2021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鉴于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披露了《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7)、并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东方科技园华科大厦六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管理人召集,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8,593,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779%。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9,419,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397%。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14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174,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82%。
3、 参加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4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631,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61%。
公司管理人代表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88,308,5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2%;反对26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参加本次会议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346,8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12%;反对26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0%;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的出资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闫法臣律师和张婷律师列席了本次出资人组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2、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142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粤03破申82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粤03破申827号《决定书》,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1)。
一、 重整进展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20日,管理人已开展以下重整工作:
1、 陆续发函给相关法院,告知有关赫美集团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2、 计算预重整期间已申报债权的利息、违约金债权,计至2021年11月28日,制作并发送债权审查结果,并回复债权人意见。
3、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和重整工作实际需要,在破产程序中拟对非重整必须财产进行处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披露的《关于破产重整处置公司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2)。
4、 2021年11月30日,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深圳中院许可在公司重整期间,在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21年12月9日,公司和管理人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粤03破618号《决定书》,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5、根据有关安排,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由公司股东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1)。
6、赫美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12月29日上午9:30分召开,管理人已开始着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有关工作,具体参会指引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重整推进期间,公司积极配合法院、管理人推进重整相关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各方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
二、 风险提示
1、 深圳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因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 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和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因2020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143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重整不确定性的风险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或“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粤03破申82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粤03破申827号《决定书》。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管理人。
深圳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因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和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因2020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登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披露了《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期末净资产为-245,963.26万元。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赫美;证券代码:)于2021年12月16日、12月17日、12月20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 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同时,公司董事会询问了控股股东,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 经核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 经核查,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 经核查,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 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 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其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 风险提示
1、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2、 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披露了《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期末净资产为-245,963.26万元。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 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和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因2020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登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 深圳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因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登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上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1)。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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